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1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2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當局就議員於1997年12月16日會議席上所提關注事
項作出的回應
(臨立會CB(1)843(01)號文件)

議員察悉上述資料文件。該份文件載列政府當局就議員
於1997年12月16日會議席上所提關注事項作出的回應。
議員並就《強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的下列擬議條
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6(6)(a)條

2.議員在較早時的會議席上對保額應如何在資產值不同
的多個強積金計劃之間攤分表示關注。政府當局回應時
解釋,當局建議根據計劃的資產值按比例攤分保額。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將會發
出指引,協助有關人士日後遵守有關保額的擬議規定。

3.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議員時表示,倘受託人並非
因其作出欺詐、失當或違反信託行為而被第三者起訴
,該等訴訟招致的法律費用,可由受託人購買的彌償
保險承擔。

擬議條文第9(2)條

4.部分議員在較早時關注到,擬議條文的措辭可能引起
錯誤推論,以為公司受託人的資本充裕程度規定的總額
為3億港元,而非當局原意的1.5億港元。助理處長(管制
標準)解釋,現時的草擬方式並無問題。該草擬方式旨在
確保核准受託人有最少1.5億港元繳足股本,以及擁有相
同數額的淨資產。他補充,資本充裕程度規定的擬議措
辭,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條文相符。

擬議條文第13條

5.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議員時確認,為確保公司受
託人資格的規定為持續規定,所有核准受託人必須每
年作出聲明,承諾會繼續履行作為受託人的核准規定
,以及繼續遵守所有核准條件。

政府當局就議員於1998年1月8日會議席上所提關
注事項作出的回應

(臨立會CB(1)843(02)號文件)

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並就《強積金計劃
(一般)規例》擬本的下列擬議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48條

7.部分議員仍然對當局准許強積金計劃的保管人訂立證
券借出協議表示關注。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解釋,強積
金管理局會規定附屬抵押品的價值必須提供充足的保證
金,以確保有足夠的防範措施。該等抵押品的價值將會
按每日的市值釐定。此外,管理局只會接納現金或由香
港金融管理局或美國財政部發行的短期債券,作為附屬
抵押品。

擬議條文第70條

8.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有關由核准受託人備存會
計紀錄的擬議規定,與《銀行業條例》、《證券條例》
及《保險公司條例》的類似條文相符。該等條例並無訂
明備存紀錄的方式或地點。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對保本產品的意見
(臨立會CB(1)843(04)號文件)

9.助理處長(管制標準)提及香港投資基金公會於1998年
1月21日發出的函件,並表示該公會支持受託人在行政
費用方面的損失可轉帶,倘在未來的月份投資回報較高
時,受託人可取回行政費用的損失。

10.陳婉嫻議員重申,民主建港聯盟(以下簡稱"民建聯)
只會支持准許將受託人的行政費用的損失轉帶的方案
(即詳列於政府當局有關保本產品的資料文件及議員在
上次會議所考慮的方案3)。在此方面,她表示支持政
府當局的建議,行政費用的損失可轉帶至由招致損失
的月份起計的12個月內。

11.王紹爾議員堅持其意見,認為保本產品應由政府提
供,而並非由私營機構的強積金計劃經營者提供。

12.助理處長(管制標準)表示,除了建議將受託人就保
本產品基金收取的行政費用轉帶外,部分服務提供者
亦建議,為增加投資回報,當局應考慮延長保本產品
基金投資在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發行
的債券的投資到期期限。陳婉嫻議員回覆時表示,由
於放寬有關的投資限制會引致較高的風險,因此民建
聯不會支持此種做法。副主席表示支持延長保本產品
基金投資在金管局發行的債券的最長投資到期期限,
以增加投資回報。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對股票借貸及回購協議的意見
(臨立會CB(1)843(05)號文件)

13.助理處長(管制標準)提及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對准許
強積金保管人訂立股票借貸及回購協議的書面意見。
他表示,該公會支持有關回購協議的建議。回購協議
涵蓋向借用人借出債券的事宜。然而,該公會不會反
對當局刪除有關股票借貸的擬議條文,以待進一步研
究股票借貸對本地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

14.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議員時確認,強積金保管
人在訂立股票借貸或回購協議前,需事先獲得強積金
計劃投資經理的批准。

《強積金計劃條例》現行條文第23條的補遺公積金
計劃

15.陳婉嫻議員表示或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與補遺公積金計劃有關的條文,准許計劃成員自
由加入該項計劃。在此方面,主席特別指出,陳議員
的擬議修正案,或會具有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所指的
財政影響。因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將於
下次會議時說明陳議員的建議是否符合有關的議事規
則。

II.其他事項

16.主席表示,他將會在1998年1月23日向內務委員會
作出口頭報告。他亦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將會按照政
府當局的建議,在1998年2月25日恢復二讀辯論。他
會按照議員同意的建議,要求內務委員會批准法案委
員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繼續審議有關的附屬法例。

17.在此方面,主席提醒議員,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8年2月16日。

18.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覆主席時確認,政府當局將會
擬備一份文件,評估近期金融風暴對退休計劃的影響,
供議員在1998年2月12日擧行下次會議時參考。此外,
政府當局就重組強積金管理局的修訂建議,以及有關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屆時亦將會備妥,供議員
在下次會議時參考。

19.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12日擧行下次會議。

20.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