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對《稅務條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
目的
為回應議員的詢問,本文件旨在解釋:
- 就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的退休權益所作出的特殊
稅務安排;及
- 對《稅務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之目的。
提供予計劃成員的現行稅務安排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2.議員討論有關對《稅務條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時,
表示關注現行稅務安排對計劃成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
積金 ) 權益是否適用問題。議員要求政府擬備一份文件
,解釋現行退休權益的稅務安排。
政府的回應
3.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的退
休權益目前享有若干特殊的稅務安排,包括:
- 歸因於僱員供款的權益若被提取,可獲豁免繳納
薪俸稅;
-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因僱員死亡、無行為能力
或在退休時提取,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如在服務終止時提取,可
獲豁免繳納薪俸稅,但須受「合乎比例的利益規
則」所管限。(「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的詳細機
制載於附件A);及
-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若根據計劃規則提取 (
但在死亡、無行為能力、退休或服務終止的情況
下除外),則不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對《稅務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4. 為利便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議員要求政府簡介對
《稅務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之目的。
政府的回應
整體目的
5. 為配合推行強積金計劃,我們將有關退休權益的現行
稅務安排引伸應用於強積金累算權益。因此《稅務條例
》亦需要作出相應修訂,以便:
- 強制性供款:歸因於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
的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在《強積金條例》訂
明的情況下提取,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退休(包括提早退休1);
死亡;
無行為能力;及
永久離港。
若與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所獲得的稅務安排
比較,上文第3(a)及(b)段所述的稅項豁免將
同樣適用於來自強制性供款的強積金權益。
政府亦會將「永久離港」一項加在可提取權
益的訂明情況中。基於強積金制度設有保存
權益規定,上文第3(c)及(d)段所述的提取權
益情況將不會在成員提取來自強制性供款的
強積金權益時出現。
- 自願性供款:歸因於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
益,可享有如上文第3段所述在現有自願性退休
計劃下的類似稅務安排。附件B比較現有自願性
退休計劃成員與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稅務安排。
6. 我們亦藉此機會改善《稅務條例》的擬訂,以利便市
民更容易明白條例規定。有關修訂大部分屬於此一類別
,該等修訂並無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更改。
具體條文
7.對《稅務條例》作出的主要修訂項目摘錄如下:
項號
(修訂條例
草案附表5) | 條號 | 目的
|
---|
(a)釋義
|
1、2、3及8
| 第2及9(6)條
|
界定《強積金條例》的有關
詞語(如「自願性供款」、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
益」等)。
|
(b) 為計劃成員作出的稅務安排
|
4-6
| 第8(2)-(4)條
|
訂明因死亡、無行為能力、
退休或永久離港而提取來自
強制性供款 ( 僱主及僱員的
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獲豁免薪俸稅。
將「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引用在可歸因於僱主的自願
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改善現有條文的擬訂,令
市民更容易明白,例如使
用方程式表達「合乎比例
的利益規則」。
|
7
| 第9(1)條
|
歸因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
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如按
照計劃規則提取(但在死亡
、無行為能力、退休或服
務終止的情況下除外)列為
須徵稅入息。
|
(c) 為僱主及自僱人士作出的稅務安排
|
9 | 第15(1)(h)條
|
在強積金計劃下獲退還的僱
主供款之款項(如有的話)列
為應課稅項目,以作計算利
得稅之用,藉以與現有退休
計劃的稅務安排一致。
|
10及11
| 第16A條
|
訂明就僱主在強積金計劃
下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支付
的特別付款獲利得稅之扣
除的規定,藉以與現有退
休計劃的稅務安排一致。
|
12及13
| 第17(1)及(2)條
|
作出改寫,以便:
改善《稅務條例》的擬
訂;及
訂明在計算利得稅時,不
容許扣除就自僱人士、其
配偶或其合夥人或合夥人
的配偶而作出的強積金供
款。
|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根據《強積金條例》,提早退休年齡為60歲。
附件A
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引用於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
- 若僱員已為一名僱主服務滿10年或以上,則該僱
員在服務終止時所提取 (可歸因於僱主的供款) 的
退休權益,將全部獲豁免繳納薪俸稅。若僱員為
該僱主服務少於10年,則其退休權益可獲豁免繳
納薪俸稅的款額只相當於「合乎比例的利益」的
款額。
- 《稅務條例》所訂明用以計算「合乎比例的利益
」之公式如下:
在公式中 -
PB = 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的合乎比例的利益
CMS = 該僱員為該僱主服務的完整月數
AB = 該僱員有權獲取的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之累算權
益款額
建議引用於強積金計劃- 上述計算公式及引用「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的
同一機制亦適用於強積金權益(但只限於可歸因於
僱主的自願性供款之累算權益部分)。
附件B
就計劃成員提取的累算權益而作出的薪俸稅稅務
安排比較
| 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
可提取權 益的情況
|
可歸因於
僱員的供
款的累算 權益
|
可歸因於
僱主的供
款的累算
權益
| 可歸因於 -
I.僱員的供款
的累算權益
( 包括強制
性和自願性
供款);及
II.僱主的強制
性供款的累
算權益
|
可歸因於
僱主的自
願性供款
的累算權 益
|
(1) 退休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2) 死亡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3) 無行為能力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獲豁免
|
(4) 服務終止 | 獲豁免 |
獲豁免但須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規
則」管限
| 獲豁免
|
獲豁免但須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規
則」管限
|
(5) 永久離港
(加上服務終
止) | 獲豁免 | 獲豁免
|
但須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規則」管
限 | 獲豁免 | 獲豁免
|
但須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規則」管
限
|
(6) 根據計劃
規則(但在(1)
至 (5)所述的
情況下除外)
提取 | 獲豁免 |
須受評稅 |
獲豁免 | 須受評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