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匯報於法案委員會中提出的關注事項




目的

本文列出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
日至十五日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並闡述政府就該等事項
作出的回應及採取的事後工作。

所提出的特別事項

建議的第2條 - 「配偶」的定義 (8.12.97)*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2.議員得悉在草擬的條例中,「配偶」的定義包括實際
上的夫婦關係(即在法律上沒有夫婦關係,但實際上如
同夫婦一般生活)。政府應主席的要求,承諾會查閱其
他法例有否載有相類似的定義。

政府的回應及事後工作

3.在澳洲的法例中,對「配偶」有類似的定義。配偶就
任何人而言,包括在真正的家庭關係中,與該人如同夫
婦一樣同居生活的人,即使兩人並沒有合法地結為夫婦。

附屬法例 - 建議的第37條 (11.12.97)*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4.議員得悉,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經理,只可轉授其投資
管理的職能予符合強積金規定的有聯繫公司。議員憂慮
這項規定不利於一些沒有海外網絡的本地投資管理公司。

政府的回應及事後工作

5. 為紓解議員的憂慮,政府將會修改有關投資經理轉授
其投資管理職能的規定。投資經理可轉授其計劃資產的
投資管理職能,予另一間於海外管理機構註冊的投資管
理公司。獲授予職能的公司,可以是該投資經理的有聯
繫公司,或是在香港設有分行或設有一間有聯繫的投資
管理公司,而該分行或有聯繫的投資管理公司必須已向
證監會註冊。

建議的第45G條 - 債項的優先權 (15.12.97)*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6.法案委員會關注當僱主在破產或清盤後,其償還債項
的優先權。委員會特別關注強積金的拖欠供款相對於到
期須向政府繳交的稅項、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優
先次序。

政府的回應及事後工作

7.《破產條例》(第6章)及《公司條例》(第32章)提
及償還費用及債項的優先次序。就委員會關注的項目而
言,接管及清盤的有關費用將獲得最優先處理。其次為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尚未繳交的職
業退休計劃的供款及尚未繳交的強積金供款。此等項目
彼此具有同等的攤還次序,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財產
不足以應付該等債項,則該筆財產須平均分配予該等債
項的各項目的。至於拖欠政府的所有債項(包括到期及
應繳的稅項),則留待最後處理。

建議的附表1 - 小販的定義 (15.12.97)*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8.議員詢問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條例內,「
小販」一詞的定義。

政府的回應及事後工作

9.根據強積金條例,「小販」的涵義與《公眾衛生及巿
政條例》(第132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其定義為:

  1. 在公眾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業活動的人-

    1.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
      展出;或

    2. 展示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樣本或式樣,以
      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或

    3.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
      租;及

  2. 為下列目的而往來流動的人-

    1.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
      展出;或

    2.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
      租。

  3. 但本定義的條文不得視為包括-

    1. 向購入任何上述貨品、貨物或銷售品以作轉
      售的商人作售賣或覓取定單的人;或

    2. 應邀而前往任何地方探訪邀請人的任何人,
      而其探訪的目的是向邀請人售賣或交付貨品
      、貨物或銷售品,或為出售貨品、貨物或銷
      售品而就此向邀請人要約,或從邀請人獲取
      有關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定單,或將其手
      工藝技能或個人服務出租予邀請人;或

    3. 新聞界代表或攝影師。
建議的附表8,第14、15、16及17條 - 有聯繫者 (15.12.97)*

10.議員得悉,政府將會找出在建議的附表8中,第14、
15、16及17條所列四類除外情況的準則/理由。

政府的回應及事後工作

11.政府現正考慮是否保留這些條文,並於稍後向法案
委員會匯報。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法案委員會開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