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草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12月16日會議
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的資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應委員會成員於1997年12月16日會議中的要求,
提供關於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的資料。
議員的要求
2.議員要求政府提供下列有關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的資
料:
- 不同類別的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佔有現時市場的
比率(即本地公司或海外公司的分佈情況);及
- 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實施初期及現時市場上的計
劃管理人(或匯集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數目。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的資料
3.就上文第2(a)段而言,根據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註冊
處)提供的統計數字,本地與海外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
的成員數目分佈如下:
類別 | 成員數目
|
---|
本地公司(包括個人受託人) | 284,095(33%)
|
海外公司 | 577,481(67%)
|
合共 | 861,576(100%)
|
4.統計資料顯示大多數職業退休計劃管理人均在海外成
立。這是基於下列因素:
- 大部分在香港的跨國企業僱主傾向成立其職業退
休計劃,並聘用其母公司選取的海外計劃管理人。
- 其次,較早前因1997政權轉移所造成的不明朗,
亦令很多僱主和僱員喜歡聘用海外計劃管理人,
以保障計劃的資產不受政治因素影響。事實上,
現有市場裏具規模的主要計劃管理人大多數均設
有本地及海外附屬公司以供僱主選擇。
- 大多數在港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人壽保險公司均
為海外公司的駐港分行。
5.我們預計強積金市場的情況會迴然不同:
- 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有別於參與職業退休計劃
的僱主,他們將會是中小型僱主,而且並無海外
聯繫或契約束縛。
- 隨著1997政權轉移,以往不明朗的憂慮現已消除。
- 強積金制度備有嚴謹的規定以保障計劃資產,特
別是對強積金的核准海外受託人所建議的資格規
定,(例如該海外公司的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而其
中必須有一名通常居港的香港行政總裁、該海外
公司必須受其設立於該地區的監管當局充分監管
並受香港法律所管限等規定),在實施上亦難以令
市場聘用海外公司去經營強積金業務:
- 鑑於目前市場上的海外計劃管理人多在離岸
地區成立(例如百慕達),該地區仍未能符合
「受該地區的監管當局充分監管」的要求。
因此,我們預計大部分服務提供者將會聘用
本地的附屬公司以經營強積金計劃,並規限
其負債範圍。
- 事實上,現有市場上具規模的主要計劃管理
人已表示他們會沿用現有的本地信託公司或
成立新的本地信託公司,以營辦強積金計劃。
6. 就上文第2(b)段而言,現有87間公司在註冊處登記為
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當中有34間(詳載於附件)為匯
集退休基金的管理人。
7. 由於註冊處的電腦系統並未有將過去的舊資料另外個
別儲存,因此未能向議員提供在職業退休計劃實施初期
有關計劃管理人的資料。但據現有資料顯示,註冊處在
1997年共錄有4名新的匯集退休基金管理人加入市場。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