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保障計劃資產的全面概覽


目的

本文件綜合列出保障計劃資產的建議方案:

  1. 計劃資產以信託形式管轄

    1. 信託安排 (下文第4段)

    2. 法定責任 (下文第5段)

    3. 受信責任 (下文第6及第7段)

    4. 計劃資產的分隔 (下文第8段)

    5. 計劃資產的保障 (下文第9段)

    6. 計劃管理的內部管制 (下文第10段)


  2. 服務提供者的規管

    1. 受託人 (下文第12至第14段)

    2. 投資經理 (下文第15段)

    3. 保管人 (下文第16段)

    4. 職能分隔 (下文第17段)

    5. 功能轉授其他服務提供者 (下文第18段)


  3. 計劃資產的投資

    1. 投資標準及限制 (下文第19段)

    2. 受禁制投資活動 (下文第20段)

    3. 投資管理的規管 (下文第21段)

    4. 匯集投資基金的批核 (下文第22段)

    5. 適當的投資操守 (下文第23及第24段)

    6. 投資運作的透明度 (下文第25及第26段)

    7. 保本產品 (下文第27段)


  4. 推廣活動的管制

    1. 中介人仕的監管 (下文第28段)

    2. 推廣文件的批核 (下文第29段)

    3. 投資結果的刊登 (下文第30段)


  5. 主動的監察及監管

    1. 審查帳目及報告 (下文第31段)

    2. 實地查察 (下文第32段)

    3. 特別審計 (下文第33段)

    4. 進行調查 (下文第34段)

    5. 審計規定 (下文第35段)

    6. 僱員的監察 (下文第36段)

    7. 服務提供者與管理局的溝通 (下文第37段)

  6. 對不符合要求作出補救措施

    1. 對損失作出彌償 (下文第38段)

    2. 糾正及補救行動 (下文第39段)

    3. 受託人的制裁 (下文第40及第41段)

    4. 替任受託人 (下文第42段)


  7. 安全網

    1. 服務提供者的資本要求 (下文第43段)

    2. 履行職能擔保 (下文第44段)

    3. 彌償保險 (下文第45段)

    4. 補償基金 (下文第46段)
問題所在

2.計劃資產必須獲得高度保障以維護計劃成員的累算權
益。與此同時,我們所建議的規定亦必須合理,以避免
減低服務提供者在計劃管理方面的成本效益。

建議

3. 我們曾向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呈交了一系
列確保計劃資產高度安全的措施。現謹將有關措施撮要
於下文。

計劃資產以信託形式管轄

信託安排


4. 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以信託形式組成,並須受香港法
律所管限。在信託安排下,所有計劃資產在法律上是由
受託人保管,而利益擁有權則歸屬於計劃成員。信託契
約所載的管限規則必須符合條例的所有條文。當管限規
則有某些條文與強積金制度的要求相反時,這些條文均
屬無效。

法定責任

5. 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必須按法定條文所載,有關他在
行政、管理及維持計劃方面應負有的責任,去履行其行
政職責。規例及規則將詳細列明行政責任,方便受託人
及其他服務提供者更有效地履行強積金制度的條文及目
的。當受託人違反法定責任時,我們會按違規的嚴重程
度加以懲罰,例如對信託人加以制裁、檢控或向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遞交罰款。

受信責任

6. 受託人必須符合附屬法例所編制的受信責任。受信責
任是受託人的基本責任,這不單保障了計劃資產,並防
止受託人非法使用及不妥善管理計劃資產。受信責任基
本上分為四個範疇:

  1. 有責任審慎地行事;

  2. 有責任將計劃資產分散投資;

  3. 必須對計劃盡忠;及

  4. 有責任依遁管限規則去行事。
7. 這些受信責任會列明於附屬法例的隱含條款中,並加
諸於受託人須要遵守之管限規則。這些責任不能被管限
規則中明文條款所取代、限制或減免。若受託人違反受
信責任,他將被制裁 (一如本文第5段所述)。此外,由
於這些受信責任是管限規則中的隱含條款,計劃成員可
向受託人追討任何因違規行為而引致的損失。

計劃資產的分隔

8. 受託人必須把註冊計劃的資產與僱主、受託人及保管
人的資產分開。這些計劃資產必須記入受託人所管理的
計劃的帳目及紀錄內,並妥善地登記及保存於計劃名下
。為了維持計劃資產與僱主資產分隔的精神,僱主營辦
計劃在投資於僱主或其有聯繫者的證券上將會受到限制。

計劃資產的保障

9. 此外,計劃資產亦不得作為任何押記、質押、按揭、
留置權或其他產權負擔的標的,除非為了取得貸款以償
還計劃的債項 (例如支付利益款項與計劃成員) 或為計劃
購置資產的權益 (例如在證券交易的交收過程中遇到困難
或阻滯)。

計劃管理的內部管制

10.受託人必須在託管強積金計劃及管理計劃資產方面設
有足夠的內部管制。他們必須擬備一份報告,列出管制
目的,以及特別的管制措施和程序,用以達致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發出的指引中所訂明之各項要求。這些內部管
制亦為計劃週年審計的其中一個範疇。

服務提供者的規管 11.所有強積金制度的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最低標準,以
確保他們有資格經營強積金業務,他們並須要就有關強
積金計劃上的職能分隔及轉授接受規管。

受託人

12. 所有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及公司受託人的管控人須
事先獲得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批核。公司受託人必須是
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並須符合資本充裕程度
及財政穩健程度的準則。公司受託人並須維持在港有足
夠的行政及運作業務資源及監控以服務計劃成員。

13.公司受託人須有至少五名董事,而其中一人須為獨立
董事,大部份的董事須有退休計劃業務的經驗及資格。
管控人、行政總裁及董事必須為適當人選,並於被正式
委任前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審核。

14.僱主營辦計劃可由個人受託人執行管理,但須有至少
一名具管理退休計劃資格及經驗的獨立受託人,而其餘
受託人則須為計劃的成員。他們必須備有由認可財務機
構或獲授權保險人所發出的履行職能擔保。

投資經理

15.投資經理必須是一間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擁有不少於
指定的資本及淨資產,並須向證監會註冊為投資顧問。

保管人

16.所有計劃資產必須由一間合格的保管人公司保管,此
公司可以是一間認可財務機構,或是符合資本要求並與
具規模財務機構有聯繫的註冊信託公司。保管人必須有
能力履行最基本的保管人功能,並須通過一份保管人協
議所委任。然而,如受託人符合要求,亦可擔任保管人。

職能分隔

17.正如單位信託的情況般,我們將要求負責投資管理功
能的投資經理獨立於受託人及保管人。投資經理負責發
出買入及沽出計劃資產的指示,而受託人則負責交易的
交收及持有計劃資產的權益。這種安排可達致制度方面
的正常制衡。

功能轉授其他服務提供者

18.受託人可容許投資經理轉授部份投資管理的功能與其
有聯繫的投資管理公司。同樣地,受託人可准許保管人
轉授部份保管人功能與其他分保管人。這些功能轉授只
能授與合資格的人仕及以書面訂明,再者,這功能轉授
並不能免除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對強積金計劃所負上的責
任。

計劃資產的投資
投資標準及限制


19.為了給予投資策略有足夠彈性去迎合市場情況的變化
,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投資風險,我們已訂出了一系列的
准許投資項目。這些准許投資項目是受按照投資級別、
變現性及估值考慮等因素而釐定出質及量的限制所規限
。這些標準及限制會適用於每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可供計
劃成員選擇的成份基金。

受禁制投資活動

20.將來可能有某些投資事項,會危害強積金計劃的財
政穩健狀況,而必須採取迅速行動以保障計劃成員的
利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於徵詢過財政司司長的意
見後刊登有關強積金計劃受禁制投資活動的指引。

投資管理的規管

21.受託人與投資經理作管理計劃資產的安排時,須適
當的紀錄選擇程序。受託人須擬定一份投資政策陳述
書,以作為與投資經理共同制訂的投資管理協議的一
部份。另外,受託人可採用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作為計
劃資金的投資安排。

匯集投資基金的批核

22.強積金計劃可採用經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
基金及由獲授權保險人根據《保險公司條例》所發行
的退休計劃保單,唯這些匯集投資基金須經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按強積金的投資標準及限制核准。

適當的投資操守

23.在與其他人仕進行金融交易時,受託人及投資經理應
以正常的交易關係進行交易。再者,投資經理與其有聯
繫者的交易總數不能超逾一個計劃於十二個月內的交易
價值總額之50%。

24.受託人及投資經理應對其轄下所有強積金基金提供公
平公正的處理。證監會就現金回佣及軟貨幣利益方面的
限制將被採用於強積金基金上。

投資運作的透明度

25.受託人須擬備一份投資報告,分析計劃於該財政年度
內所持有的投資項目及投資收入。由外聘的核數師驗證
計劃投資項目,會給予計劃成員信心,保證計劃資產存
在及受妥善保護。帳目內應列明計劃的整體投資表現,
以讓計劃成員監察。

26. 所有匯集投資基金 (除了提供投資保證的保單外) 均
須完全單位化,為投資的運作提供高透明度。至於有投
資保證的產品,須有足夠水平的儲備,列明於提供保證
人的帳目內,並分別由金融管理局及保險業監理處監察。

保本產品

27.為了保障低收入人仕的利益,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提
供一項保本產品。該項基金的投資將遵循較證監會對核
准貨幣市場基金所訂的投資規則更嚴謹的限制。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將要求受託人每月呈交報告以監察基金遵守
嚴謹要求的情況。

推廣活動的管制
中介人仕的規管


28.所有強積金產品須經由合適註冊的中介人仕所推廣,
他們包括於證券條例下註冊的投資顧問及註冊投資代表
,及於保險公司條例下的獲授權保險經紀及獲委任保險
代理人。我們建議籌辦訓練課程,以確保這些中介人仕
能對強積金的要求有適當的認識。

推廣文件的批核

29.有關匯集退休基金的推廣文件及廣告,現由證監會按
保障投資者條例所批核。為了保障供款人及投資者的利
益,作為匯集退休基金一種的強積金產品將不會豁免於
這項要求之外。

投資結果的刊登

30.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於年報內刊登一份搜集了所有強
積金基金的投資回報的統計。此安排可讓計劃成員獲得
一份完整及一致的基金投資結果的報表以作參考。

主動的監察及監管
審查帳目及報告


31.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審查由受託人呈交的週年帳目及
報告,以確保計劃符合強積金的要求。我們會制訂規限
週年帳目及報告格式的規則,其中包括一份分析計劃所
持有的投資項目的投資報告。我們將採納香港會計師公
會所頒佈的合適的會計指引。除了週年報告外,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亦可隨時要求受託人提交特別報告。

實地查察

32.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主動執行常規的實地查察,以監
管核准受託人的表現及其遵守規例的情況,此安排可讓
管理局儘早察覺計劃管理的不足之處,及作出迅速的補
救行動,以防情況變壞。

特別審計

33.當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充份理由相信計劃成員的利益
可能在某情況下遭受損害時,管理局可要求受託人聘請
核數師就該情況作出特別審核。管理局可將報告公開或
供計劃成員索閱。

進行調查

34.當受託人嚴重違反其職責或條例規定,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可委任查察人員進行調查。該人員可進入受託人的
處所並要求交出有關的文件或紀錄。調查所得的資料會
撮要在報告中,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權將報告刊登或供
計劃成員索取。

審計規定

35. 受託人必須外聘核數師就計劃的年度會計 (包括計劃
投資項目 ) 及內部管制報告作出審核。這樣可作為對受
託人的獨立監管,及確保重要文件得到妥善的備存。報
告的要求亦利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去評估強積金計劃是
否遵守有關強積金法例的規定。

僱員的監察

36.強積金制度會要求僱主及受託人為僱員提供足夠資料
,以便僱員易於衡量計劃的表現。這些資料包括:

  1. 僱主必須通知僱員有關從其薪金中扣除的供款及
    轉交予受託人的供款額;

  2. 受託人必須向每個計劃成員提供其每年的利益報
    表,並給予設施以便計劃成員查詢其可享有的利
    益;

  3. 計劃成員可要求提供年度報告、經審核帳目及投
    資政策陳述書;及

  4. 計劃成員可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作出投訴及查詢。
服務提供者與管理局的溝通

37.為利便及時察覺強積金制度內的違規情況,我們規定
核數師及其他服務提供者 ( 如投資經理、計劃管理人、
保管人) 在工作期間若察覺有嚴重影響強積金計劃的財政
狀況時,他們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對不符合要求作出補救措施
對損失作出彌償


38.倘若受託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違反任何規定,他們必
須向計劃及計劃成員彌償損失。彌償損失的規定是所有
服務合約及強積金計劃的管限規則須遵從的法定條文。

糾正及補救行動

39.當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時違反職責,他必須進行
糾正及補救行動。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要求受託人向外
聘請專家以協助糾正問題,直至管理局滿意。

受託人的制裁

40.倘若受託人違反核准條件或未能履行職責,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有權將受託人撤銷核准或暫時免任。倘若受託
人與該計劃有關的行為正在、已經或可能對計劃在財政
方面的穩健性或對計劃成員的利益有不利影響或違反有
關投資的規定,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有權將受託人暫時
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

41.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對嚴重的違規行為提出檢控。此
外,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對輕微過失可徵收罰款,以收阻
嚇之效,並可加快糾正有關情況。

替任受託人

42.為保障計劃成員的最大利益,當核准受託人被暫時免
任或終止管理計劃時,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委任一名替
任受託人去接任計劃受託人一職。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
命令所有計劃資產的法律權益歸屬予替任受託人。

安全網
服務提供者的資本要求


43.規定公司受託人、保管人及投資經理必須符合有關資
本及財政資源的要求,將可確保一旦他們未能妥善履行
職責或未能對其他計劃管理人施行足夠控制及監督時,
服務提供者可 -

  1. 有財政能力對計劃資產的損失作出彌償;及

  2. 有資源去改善計劃在行政、管理及維持方面的不
    足之處。
履行職能擔保

44.個人受託人須有足夠的履行職能擔保,而此等擔保必
須是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承保的誠信保險 ( 可憑擔保要
求付款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 ,以便在受託人未能妥善
履行職責而令計劃資產招致損失時,支付受託人本身須
負責的數額。

彌償保險

45.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必須安排有足夠的彌償保險,用以
彌補計劃資產所蒙受的損失,這包括因核准受託人、其
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人仕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導致
的損失。彌償保險的保障範圍必須廣泛以確保計劃的資
產獲得足夠彌償。

補償基金

46.即將成立的補償基金的目的是補償計劃成員因任何失
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導致計劃資產蒙受的損失。倘若用
盡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源、受託人的履行職能
擔保及彌償保險,仍未能充份彌補對計劃所造成的損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請動用補償基金作出最
後補償。

結論

47.我們已為計劃的資產定下一個健全的信託架構,並為
所有服務提供者 (包括中介人),在其資格及規管定下審
慎的標準。根據建議的規例及規則,計劃資產會有多個
層面的保障,並必須根據投資標準及限制所指定的範疇
作審慎的投資。此外,強積金管理局會監察計劃的行政
及管理事宜,當發現有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出現時,
管理局可施加多種干預權力。

48.當強積金計劃出現任何不正常現象時,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及/或計劃成員可遁多種途徑,以補救任何不符合規
定之處。此外,我們設有多層的安全網以彌補任何損失。

49.從以上所見,計劃資產在強積金制度下將獲得高度的
保障。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