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8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5/97/2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署理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貝德思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羅文苑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870號文件)

1998年1月21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晤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21), 臨立
會LS72、CB(1)815(02)及(03)號文件)

2.應主席的邀請,房屋房副局長簡介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的重點。議員繼而展開討論《1997年房屋
(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3.議員察悉,就向在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明知而向房屋
委員會(房委會)提供虛假資料的人士加處少收租金三
倍的額外罰款的建議,前立法局已予以否決,原因是
作虛假申報的個案並沒有上升的趨勢。他們詢問是否
有跡象顯示情況正在惡化,因而令當局再次提交此項
建議。署理房屋署副署長(管理)在回應時表示,儘管
目前並沒有跡象顯示作虛假申報的個案數目有增加的
趨勢,但隨著規定經濟條件較佳住戶須繳交市值租金
的政策在1997年4月1日開始實施,此等個案數目可能
會有所增加。他承認,截至目前為止,在1997年,檢
控經濟條件較佳住戶作虛假申報的個案中,被判有罪
的只有12宗;而在1998年第一季,則有5宗正進行調
查。不過,目前定罪個案的數字不高,未必能夠反映
濫用公屋資源的實際情況,因為進行調查及搜集證據
需要花費極長時間,因此房屋署只能以抽查的形式,
查驗住戶的申報。除此之外,由於規定經濟條件較佳
住戶須繳交市值租金的政策只實施了10個月,至今錄
得的定罪個案數字並非可靠指標。他強調,政府當局
會在問題出現前,全力加強阻嚇作用,以阻遏有關人
士向房委會作虛假申報。

4.至於罰則條文方面,房屋局副局長告知議員,現時
向房委會作虛假申報,最高可被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
50,000元。在過去的定罪個案中,平均罰款僅為4,000
元。有鑑於法官判處的刑罰不高,議員質疑是否有需
要訂定額外的罰則。他們認為當局應致力使法院方面
明白濫用公屋資源是嚴重的罪行,應判處較重的刑罰
,包括監禁在內;因為一經定罪帶來的刑事紀錄會對
有關人士有所影響,特別在申請海外旅遊簽証方面,
所以,其具有的阻嚇作用實遠較罰款來得有效。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當局在過去7年處理過的278宗
欺詐個案中,有269宗是和申請租住公屋或中轉房屋
有關的。由於法院考慮到個別違例者的情況,因而判
處了相對地較低的刑罰。然而,隨著經濟條件較佳住
戶須繳交市值租金的規定在1997年4月1日起實施,實
有必要增加罰則,以阻遏人們(特別是經濟條件較佳
的住戶)作虛假的申報。擬議的罰則條文,將可讓法
院在決定應判處何種程度的刑罰時,考慮是否需要加
處額外的刑罰。助理法律顧問告知,擬議的額外罰款
與少收的租金款額掛鈎,目的在於令違例者無法從欺
詐行為中獲利,從而加強阻嚇作用。此一條文將可在
法院決定應判處何種程度的刑罰時供其作參考之用。

5.議員對政府當局就有需要增訂額外罰則所作解釋仍
不信服,因為有關建議對法官所作的判決並無約束力
。助理署長(法律顧問)回應表示,房委會曾考慮過把
額外的罰款列為強制性罰款的可行性,但在諮詢律政
司後,決定放棄此議,因為罰款應由法院酌情決定。
至於政府當局因何不直接把最高罰款由第5級提升至
第6級,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解釋,房委會經詳細考
慮後,認為對那些長期從虛假申報獲利的人而言,相
等於少收租金3倍的額外罰款額,會遠較第6級的罰款
額為高。此擧對阻遏有關人士作虛假的申報具有最大
的阻嚇作用。

6.至於當局以何準則訂出相當於少收租金3倍的罰款
額,助理署長(法律顧問)表示此一罰則是仿照《稅務
條例》的有關條文而訂定的。

III. 其他事項

7.下兩次會議日期為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及1998
年2月23日(星期一),會議時間均為上午10時45分。

(會後補註:法案委員會在1998年2月16日完成條例草
案的審議工作,1998年2月23日的會議遂告取消。)

8.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6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