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8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5/97/2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6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助理署長(統辦事務及管理政策)
馮浩棠先生

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羅文苑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與政府當局會晤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21)
臨立會LS72號及CB(1)815號文件)

向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申報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經濟條件較佳住戶因作虛
假申報而被定罪的個案數目。房屋署助理署長(統辦事
務及管理政策)表示,當局自1997年4月1日起實施新政
策,規定在公屋住滿10年或以上的住戶如其入息超逾
相應的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租金加
差餉;自新政策實施以來,當局曾處理9宗個案,其中
6宗的住戶被判有罪,罰款由2,000元至7,000元不等;
其餘3宗個案仍在調查中。自規定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
須繳交巿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年4月1日起實施以來,
當局曾處理6宗個案,其中兩宗的住戶被判有罪,分別
被判罰款2,500元及8,000元。由於證據不足,當局已終
止其餘4宗個案的調查工作。

2.鑑於被定罪的個案為數不多,而法院向違例者判處
的刑罰亦屬較低程度,故此部分議員仍然不信服有需
要對違例者加處刑罰。他們堅持當局應致力使法院方
面明白濫用公屋資源是嚴重的罪行,應判處較重的刑
罰。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時表示,定罪的個案
數字不高,未必能夠反映濫用公屋資源的實際情況,
因為進行調查及搜集證據要花費極多時間,房屋署(房
署)只能以抽查的形式,查驗住戶的申報。她重申,隨
著規定經濟條件較佳住戶須繳交巿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
年4月1日起實施,實有必要加處刑罰,以阻遏住戶(特
別是經濟條件較佳住戶)作出虛假的申報。房屋署助理
署長(法律顧問)澄清,在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時,法院只
會衡量有關虛假申報的證據,而不會考慮有關虛假申報
的罪行所導致濫用的公屋住戶資助數額。擬議加處相等
於少收租金款額3倍的額外罰款,將可使法院在決定刑
罰的程度時,考慮違例者所濫用的公屋資助數額。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此一額外罰則亦有助傳達一
個訊息,表明違例者無法藉虛假申報獲利,藉此加強
阻嚇作用。她預期額外的罰款,加上加強宣傳作出虛
假申報所須負上的刑事責任,將可產生更有效的阻嚇
作用。她又向議員保證,房署將按一名議員所建議,
檢討申報的表格,以避免住戶因誤解而作出虛假的申
報。

3.至於當局以何準則訂出相等於少收租金的3倍的罰款
額,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表示,此乃仿照《稅
務條例》的條文而訂定的。當局亦有參考其他法例,
例如《公司條例》的罰款規定。根據該條例,作出虛
假申報的公司董事,一經被定罪,可處以按日計算的
罰款。鑑於此等規定未為巿民廣泛認識,當局沒有加
以採用。當局亦曾考慮透過民事訴訟起訴欺騙個案的
可行性,但亦因缺乏訴因而予以放棄。此外,藉進行
民事訴訟而收回相等於實際少收租金款額的罰款,可
能不足以支付調查所費成本。至於當局會否考慮向違
例者發出遷出通知,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表示
,此擧可能並非有效的阻嚇方法,因為有關住戶均清
楚知道,作出虛假申報須冒被着令遷出的風險。

4.在總結時,部分議員贊成有必要加處罰款,但部分
議員卻認為無此必要。其他議員仍然對當局就建議所
提出的理據表示不信服,因為建議對法官在判處刑罰
時並無約束力。

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巿
值的評估

5.鑑於政府部門外判各類工作予私營顧問公司承辦已
是相當普遍的做法,何承天議員詢問有否需要在《房
屋條例》中訂明賦權房屋署署長轉授其評估現行巿值
的職能予私營機構的合資格產業測量師。房屋署助理
署長(法律顧問)解釋,倘《房屋條例》並未訂明轉授
職能的條文,房署將須查核每項由外界測量師承辦的
估值。此一程序將妨礙房署為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單
位業主迅速及有效地提供補價的評估服務。房屋署助
理署長(法律顧問)補充,在轉授職能後,房屋署署長
仍須承擔評估巿值的最終責任。

6.至於由外界測量師計算的巿值的準確性,房屋署助
理署長(法律顧問)向議員保證,房署將透過一個內部
監察機制監察其準確性。雖然當局在制定該條例草案
後,仍須訂定切實執行條例草案條文的詳情,但初步
的方案是房署會就每個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屋邨提供
巿值指數,作為給予外界測量師的參考。雖然如此,
如對巿值的評估有所爭議,有關人士仍可要求土地審
裁處作出仲裁。

7.何承天議員雖同意有需要轉授職能,但認為應設有
一個審批機制,以查核由外界測量師計算的估值。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8.關於上訴委員會的成員,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表示,委員會由租戶、專業人士及巿民組成,其主要職
責,是聆訊反對終止公屋及中轉房屋租約的上訴。如就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出現爭議,有關人士可要求進行司法
審核。議員普遍支持撤除上訴委員會成員數目的限制此
一建議。

9.議員隨即進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工作。

    條例草案第1條 - 簡稱及生效日期

    條例草案第2條 - 戲

    條例草案第3條 - 上訴委員會及審裁小組

10. 議員對此等條文並無表示特別意見。

條例草案第4條 屋邨內土地的租契

11.一名議員認為,由於條例草案第4條增加有關"其家
庭總收入或其家庭總收入與資產"的詞組,當局可能有
需要檢討條例的其他條文。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答應把該名議員關注的事項傳達律政司,讓其進行研
究。

條例草案第5條 加入條文

12.議員普遍支持房屋署署長轉授職能,但贊成應設立
審批機制。

條例草案第6條 集資料的權力

13. 議員對此條文並無表示特別意見。

條例草案第7條 虛假陳述

條例草案第8條 被控罪行的時效

14.對於此等條文的技術性問題,議員並無表示特別意
見。不過,部分議員仍然不信服有需要對違例者加處刑
罰。

II. 其他事項

15.由於議員已完成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法案委員會
原定於1998年2月23日(星期一)擧行的下次會議遂告取
消。

16.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