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1998年 2 月 24 日 舉 行 的 會 議
議程
-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
- 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售賣令的最低下限
(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
- 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適用於單一地段或相
連地段);
- 重新發展的理由(將在條例草案或有關規例
內訂明);
- 完成重新發展項目的時限;
- 因售賣令而終絕第三方的權益,包括藉逆
權管有取得的權益;
- 因售賣令而終止租賃及對租客作出賠償;及
- 分攤售賣收益的次序。
- 其他事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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