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5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
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6/97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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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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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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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 陸仿真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
- 何紹舜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葉鳳瓊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與政府當局會晤
委員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8條 對地段的購買者的保障
2.一名委員指出,該條文不足以解決逆權管有業權的
問題。該名委員在提述以《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
為藍本的第(1)(b)款時詢問,前擁有人是否包括擁有逆
權管有業權的人,而該擁有權的聲稱是在地段售賣後
但所得收益仍未分配之前確立的。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答允作出澄清。
條例草案第9條 任何條件的違反
3.一名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怎樣才構成條例草案第
9 條所訂條件遭違反的情況,令政府有權重收有關的
地段。他希望得知,購買者未能完成地段的交易會被
當作違反條件,抑或地段未能成功售出。規劃環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長澄清,如果在拍賣後不能完成售賣
,有關的售賣令將當作無效,猶如土地審裁處已撤銷
該命令。會上同意條例草案第 9 條應適用於在售賣完
成後違反條件的個案,例如地段的重新發展延遲完成
。政府當局同意提出技術性修正案,以澄清此點。
條例草案第10條 售賣收益的運用
4.關於支付拍賣開支及受託人費用的責任,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的原意是此等開
支應由提出申請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承擔。部分委員認
為,少數份數擁有人亦應分擔此等開支,因為受託人
在售賣完成後的主要工作是分配售賣收益及持有下落
不明的擁有人獲攤分的收益。因此,他們建議多數份
數擁有人應負責預先支付受託人的費用,但該等費用
應從售賣收益中扣除。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知悉委員的關注,但他表示當局認為從售賣收益中扣
除款項作為付予受託人的費用,在原則上並不恰當。
他進一步澄清,第(2)(a)款所載"解除就該地段而須對政
府履行的任何法律責任",並不包括付予受託人的費用
。當局會再考慮此事。
5.委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支付法律費用及估價開支的
法律責任誰屬,當中包括土地審裁處(下稱"審裁處")應
否獲賦權在顧及多數份數擁有人和少數份數擁有人的
權益之下,就個別申請作出裁決。
條例草案第11條 售賣收益的分攤
6.助理法律顧問 1 指出,該條文並未就多數份數擁有
人之間分攤售賣收益一事,訂定任何基準。按委員的
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檢討該擬議條文。
條例草案第12條 規例
7.委員把此條文與條例草案第4條一併討論。
8.關於條例草案第4(2)(c)條,委員關注多數份數擁有人
在提出售賣令的申請前為收購有關地段而須採取的"所
有合理步驟"的涵義。委員雖然同意在收購時應提出公
平及合理的條件,但卻憂慮"所有"二字會引起爭議,於
是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刪除該二字。他們又詢問,規劃
環境地政局局長會否就何謂"合理步驟"發出指引。
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條例草案第12
條賦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訂立規例,為更佳地施行
條例草案而指明若干一般條件。儘管政府當局可以列
出多數份數擁有人為收購有關地段而須採取的各個合
理步驟,但該份清單卻不可能詳盡無遺,最終仍須由
審裁處裁定在某案件中,多數份數擁有人有否採取合
理步驟。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考慮刪除
在"合理步驟"之前的"所有"二字。
10.羅祥國議員對刪除該二字表示保留。他認為,當條
例草案實施了若干時間後,審裁處應知道"所有合理步
驟"的涵義。
11.就條例草案第4(2)(b)(ii)條提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所指明地段理應重新發展的理由,一名委員查詢該等
理由是否包括公眾利益的理由。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表示,儘管該條文並無明文載述公眾利益的
理由,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行使其權力時會考慮
此因素。他指出,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訂立的規例
須經立法機關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主席同意,為改善市區環境而鼓勵私人重新發展應
視作為公眾利益的理由。
12.政府當局答允在本週內擬備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回應委員所提的關注事項。
1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