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3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7/97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
草案》、《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
條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袁 武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馬逢國議員
簡福飴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局副局長
何鑄明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馮永業先生

地政總署

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郭理高先生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施格致先生

規劃署助理署長
趙達萊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選擧主席

議員同意由李啟明議員主持選擧主席的程序。李啟明
議員邀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劉漢銓議員提名袁武議
員,並獲何鍾泰議員附議。袁武議員接納該項提名。

2.再無其他提名人選,李啟明議員宣布袁武議員當選
法案委員會主席。主席接手主持是次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3.運輸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報,《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1998年前
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為處理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及《城市規劃
條例》(第131章)提出的反對,訂立9個月的法定時限
。當局是根據《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
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提出修訂建議,其政策目的是加
快進行各項法定程序,以便提供基礎設施,應付行政
長官每年供應85 000個單位的目標所引致的基建需求
。他表示在過去若干個案中,反對者與政府就其提出
的反對進行討論時,曾故意採取拖延策略,在最後的
磋商階段才提出一些似乎是全新的論據。因此,訂立
法定時限可向各有關方面傳遞明確的信息,表明政府
決心在一個合理的時限內解決反對個案。至於在施行
法定時限的規定方面, 3 條條例草案亦分別就在條例
草案生效日期前頒布的道路計劃、填海工程建議或草
圖,建議訂立過渡性條文。

4.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補充,《1998年
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案》又另訂補充措施,賦權城
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成立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
會,就所提出的反對進行個別或集體聆訊,使城規會
可在建議法定時限內處理提出的反對。

處理反對的法定時限

5.部分議員關注到 9 個月的時限是否足夠處理所提出
的所有反對。運輸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在訂定法定時
限時,已顧及處理各項法定程序所需的時間,以及過
往大部分反對個案皆在 9 個月內獲得解決的事實。他
保證在特殊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 9 個
月時限屆滿後容許把法定時限延長一段時間,以便處
理複雜的反對個案。規劃署助理署長補充,處理就草
圖提出的反對所需的時間,將視乎每宗個案的性質而
各有不同,但建議中的法定時限會加快處理這些反對
個案的程序。

6.關於處理反對的現行機制,運輸局副局長表示,就
某項道路計劃提出反對的兩個月法定時限屆滿後,政
府會透過與有關反對者進行磋商,試圖解決其提出的
反對事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及不影響有關計劃的進
度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會研究修改有關計劃是否可行
,以期解決所提出的反對事項。如當局其後決定應修
訂有關計劃的範圍,便需要再次在憲報刊登該項修訂
建議。在全面考慮所提出的反對事項後,政府當局會
把未被撤回的反對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
作出決定。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7.夏佳理議員指出,賦權城規會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
委員會,聆訊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有關條文提出的
反對這項建議,曾在《1995年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
案》中提出。該項建議其後在有關條例草案進行二讀
辯論時遭否決。為協助議員了解此事,他要求秘書把
有關的背景資料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在會後隨1998年2月18日發出
的臨立會CB(1)97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8.前立法局曾對上述建議表示反對,認為成立委員會
未能解決令人關注的公平問題,特別是關於聆訊反對
意見的小組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程序。有鑑於此,夏
佳理議員質疑當局在此時提出《1998年城市規劃 ( 修
訂 ) 條例草案》的理據何在。他表示,城規會的運作
並無規程可循。在若干個案中,城規會成員在處理就
同一草圖提出的反對時,並無出席有關會議的整個過
程,導致有關會議不同部分的出席成員組合有所不同
。此外,聆訊就草圖提出的反對的組織,就是製備圖
則的同一組織 (亦即城規會) 。基於上述背景及考慮到
委員會只由少數成員組成,他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委出
委員會聆訊反對個案的做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關於修訂
香港規劃法例的爭議,並不僅限於成立聆訊反對意見
的小組委員會方面。1996年 7 月,政府當局發表《城
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下稱"《白紙條例草案》"),就
應該如何全面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徵詢公眾意見。
從搜集所得的意見看來,公眾人士對《白紙條例草案
》意見分歧,在某些問題上的意見更有衝突,例如要
求提高城規會效率的意見,便和要求進行更多諮詢以
提高城規會運作的透明度及公開程度的意見對立。政
府當局仍在考慮各界表達的不同意見,特別是有關各
項富爭議性問題的意見,並研究有何方法可完滿解決
這些意見分歧的情況。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向香港特別
行政區首屆立法會提出一項兼顧各方的建議,以供審
議。

10.至於是否有必要提出條例草案一事,規劃環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表示,為配合政府的承諾,透
過及時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推行目標已有所提高的
房屋發展計劃,當局有必要就《城市規劃條例》作出
修訂,規定當局必須在訂明時限內全面考慮就草圖提
出的反對意見,以及如反對意見未被撤回,把有關的
反對意見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作出決定
。目前,城規會每年處理超過 200 宗反對個案,成立
委員會無疑可加快處理反對個案的程序,從而有助城
規會的工作。他又表示,如實施建議中的法定時限,
過往可能需時 4 年或以上才可獲得處理的圖則,日後
將可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處理。鑑於這是《白紙條例草
案》各項修訂建議中獲得廣泛支持的其中一項建議,
政府當局希望首先制定這項修訂事項,藉以提高製備
圖則制度的效率。無論如何,建議的法定時限將符合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
鐵路條例》中類似條文的規定。

11.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進一步表示,
成立委員會是一項補充措施,以便所提出的反對意見
可在 9 個月內獲得解決。委員會成員會由城規會成員
互選產生。增加委員會的成員數目可能會對會議法定
人數有影響,因此,當局認為規定委員會須由不少於
5名成員組成,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3人的現有建議是
恰當的。

12.鑑於當局的政策目的是加快完成本港各項大型基建
發展項目,夏佳理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並沒有訂定時間
限制,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處理根據各有關
條例對工程提出的反對而容許延長的時間。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回應時表示,當局已作出
彈性的規定,以便政府當局可徵求行政長官批准延長
有關時限,應付需要較多時間處理的特別個案。關於
這點,負責這方面工作的決策局需要為每宗延長處理
時限的個案提出充分的理由。鑑於目前並未就解決反
對個案訂立法定時限,在該 3 條條例草案中建議訂立
的條文,均屬於就現有安排作出改善的措施。

13.議員察悉香港律師會表示會就《1998年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

14.議員察悉當局並無另行就《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
條例草案》進行諮詢,但卻曾於1996年 7 月就《白紙
條例草案》進行諮詢。

15.鑑於部分議員對《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表示關注,加上另外兩條條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議較少
,議員詢問把 3 條條例草案分開處理,將會有何影響
。運輸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製備草圖、展開填海工
程及提供道路基建設施,實屬互有關連的工作。雖然
可否展開提供道路基建設施的工作,未必一定取決於
前兩項工作,但一併通過 3 條條例草案是最理想的安
排。

16.經商議後,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下列各點:
  1. 訂定時間限制,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
    處理根據各有關條例對工程提出的反對而容許
    延長的時間;

  2. 引入上訴機制,覆核在城規會轄下成立的委員
    會所作的決定;及

  3. 就賦權城規會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聆訊
    反對個案的建議,考慮前立法局表達的意見。

17.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下午4時30分擧行下次會
議,繼續與政府當局就 3 條條例草案進行討論。議員
亦同意邀請香港律師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地產
建設商會及其他有關團體提交意見書及/或派出代表
與法案委員會會晤。

III. 其他事項

18.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