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3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7/97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
草案》、《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
條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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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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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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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袁 武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馬逢國議員
簡福飴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局副局長
- 何鑄明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 馮永業先生
- 地政總署
- 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 郭理高先生
- 律政司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施格致先生
- 規劃署助理署長
- 趙達萊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選擧主席
議員同意由李啟明議員主持選擧主席的程序。李啟明
議員邀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劉漢銓議員提名袁武議
員,並獲何鍾泰議員附議。袁武議員接納該項提名。
2.再無其他提名人選,李啟明議員宣布袁武議員當選
法案委員會主席。主席接手主持是次會議。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3.運輸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報,《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1998年前
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為處理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127章)及《城市規劃
條例》(第131章)提出的反對,訂立9個月的法定時限
。當局是根據《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
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提出修訂建議,其政策目的是加
快進行各項法定程序,以便提供基礎設施,應付行政
長官每年供應85 000個單位的目標所引致的基建需求
。他表示在過去若干個案中,反對者與政府就其提出
的反對進行討論時,曾故意採取拖延策略,在最後的
磋商階段才提出一些似乎是全新的論據。因此,訂立
法定時限可向各有關方面傳遞明確的信息,表明政府
決心在一個合理的時限內解決反對個案。至於在施行
法定時限的規定方面, 3 條條例草案亦分別就在條例
草案生效日期前頒布的道路計劃、填海工程建議或草
圖,建議訂立過渡性條文。
4.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補充,《1998年
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案》又另訂補充措施,賦權城
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成立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
會,就所提出的反對進行個別或集體聆訊,使城規會
可在建議法定時限內處理提出的反對。
處理反對的法定時限
5.部分議員關注到 9 個月的時限是否足夠處理所提出
的所有反對。運輸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在訂定法定時
限時,已顧及處理各項法定程序所需的時間,以及過
往大部分反對個案皆在 9 個月內獲得解決的事實。他
保證在特殊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 9 個
月時限屆滿後容許把法定時限延長一段時間,以便處
理複雜的反對個案。規劃署助理署長補充,處理就草
圖提出的反對所需的時間,將視乎每宗個案的性質而
各有不同,但建議中的法定時限會加快處理這些反對
個案的程序。
6.關於處理反對的現行機制,運輸局副局長表示,就
某項道路計劃提出反對的兩個月法定時限屆滿後,政
府會透過與有關反對者進行磋商,試圖解決其提出的
反對事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及不影響有關計劃的進
度的情況下,政府當局會研究修改有關計劃是否可行
,以期解決所提出的反對事項。如當局其後決定應修
訂有關計劃的範圍,便需要再次在憲報刊登該項修訂
建議。在全面考慮所提出的反對事項後,政府當局會
把未被撤回的反對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
作出決定。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7.夏佳理議員指出,賦權城規會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
委員會,聆訊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有關條文提出的
反對這項建議,曾在《1995年城市規劃 (修訂) 條例草
案》中提出。該項建議其後在有關條例草案進行二讀
辯論時遭否決。為協助議員了解此事,他要求秘書把
有關的背景資料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在會後隨1998年2月18日發出
的臨立會CB(1)97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8.前立法局曾對上述建議表示反對,認為成立委員會
未能解決令人關注的公平問題,特別是關於聆訊反對
意見的小組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程序。有鑑於此,夏
佳理議員質疑當局在此時提出《1998年城市規劃 ( 修
訂 ) 條例草案》的理據何在。他表示,城規會的運作
並無規程可循。在若干個案中,城規會成員在處理就
同一草圖提出的反對時,並無出席有關會議的整個過
程,導致有關會議不同部分的出席成員組合有所不同
。此外,聆訊就草圖提出的反對的組織,就是製備圖
則的同一組織 (亦即城規會) 。基於上述背景及考慮到
委員會只由少數成員組成,他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委出
委員會聆訊反對個案的做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關於修訂
香港規劃法例的爭議,並不僅限於成立聆訊反對意見
的小組委員會方面。1996年 7 月,政府當局發表《城
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下稱"《白紙條例草案》"),就
應該如何全面修訂《城市規劃條例》徵詢公眾意見。
從搜集所得的意見看來,公眾人士對《白紙條例草案
》意見分歧,在某些問題上的意見更有衝突,例如要
求提高城規會效率的意見,便和要求進行更多諮詢以
提高城規會運作的透明度及公開程度的意見對立。政
府當局仍在考慮各界表達的不同意見,特別是有關各
項富爭議性問題的意見,並研究有何方法可完滿解決
這些意見分歧的情況。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向香港特別
行政區首屆立法會提出一項兼顧各方的建議,以供審
議。
10.至於是否有必要提出條例草案一事,規劃環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表示,為配合政府的承諾,透
過及時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推行目標已有所提高的
房屋發展計劃,當局有必要就《城市規劃條例》作出
修訂,規定當局必須在訂明時限內全面考慮就草圖提
出的反對意見,以及如反對意見未被撤回,把有關的
反對意見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作出決定
。目前,城規會每年處理超過 200 宗反對個案,成立
委員會無疑可加快處理反對個案的程序,從而有助城
規會的工作。他又表示,如實施建議中的法定時限,
過往可能需時 4 年或以上才可獲得處理的圖則,日後
將可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處理。鑑於這是《白紙條例草
案》各項修訂建議中獲得廣泛支持的其中一項建議,
政府當局希望首先制定這項修訂事項,藉以提高製備
圖則制度的效率。無論如何,建議的法定時限將符合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及《
鐵路條例》中類似條文的規定。
11.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進一步表示,
成立委員會是一項補充措施,以便所提出的反對意見
可在 9 個月內獲得解決。委員會成員會由城規會成員
互選產生。增加委員會的成員數目可能會對會議法定
人數有影響,因此,當局認為規定委員會須由不少於
5名成員組成,而會議法定人數則為3人的現有建議是
恰當的。
12.鑑於當局的政策目的是加快完成本港各項大型基建
發展項目,夏佳理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並沒有訂定時間
限制,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處理根據各有關
條例對工程提出的反對而容許延長的時間。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回應時表示,當局已作出
彈性的規定,以便政府當局可徵求行政長官批准延長
有關時限,應付需要較多時間處理的特別個案。關於
這點,負責這方面工作的決策局需要為每宗延長處理
時限的個案提出充分的理由。鑑於目前並未就解決反
對個案訂立法定時限,在該 3 條條例草案中建議訂立
的條文,均屬於就現有安排作出改善的措施。
13.議員察悉香港律師會表示會就《1998年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
14.議員察悉當局並無另行就《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
條例草案》進行諮詢,但卻曾於1996年 7 月就《白紙
條例草案》進行諮詢。
15.鑑於部分議員對《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表示關注,加上另外兩條條例草案所引起的爭議較少
,議員詢問把 3 條條例草案分開處理,將會有何影響
。運輸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製備草圖、展開填海工
程及提供道路基建設施,實屬互有關連的工作。雖然
可否展開提供道路基建設施的工作,未必一定取決於
前兩項工作,但一併通過 3 條條例草案是最理想的安
排。
16.經商議後,夏佳理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下列各點:
- 訂定時間限制,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
處理根據各有關條例對工程提出的反對而容許
延長的時間;
- 引入上訴機制,覆核在城規會轄下成立的委員
會所作的決定;及
- 就賦權城規會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聆訊
反對個案的建議,考慮前立法局表達的意見。
17.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下午4時30分擧行下次會
議,繼續與政府當局就 3 條條例草案進行討論。議員
亦同意邀請香港律師會、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地產
建設商會及其他有關團體提交意見書及/或派出代表
與法案委員會會晤。
III. 其他事項
18.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