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6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8/97/1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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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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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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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英豪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
鄧兆棠議員
胡經昌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局副局長
- 何鑄明先生
- 庫務局副局長
- 郭立誠先生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鍾小玲女士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葉錦菁女士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麥達輝先生
列席秘書: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高級主任(3)3
- 蘇美利小姐
I. 選擧主席
劉健儀議員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
II.美孚新邨一群居民來函反對在荔枝角公園興建西
鐵車站
2.由於處理反對意見的工作不屬於法案委員會的職權範
圍,加上《鐵路條例》已訂有條文處理就建造鐵路而提
出的反對事項,議員因此認為,法案委員會不宜討論美
孚新邨居民提出的反對事項。議員亦同意將此事轉達運
輸局跟進,並告知申訴人有關情况。
III.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3.政府當局告知法案委員會,當局擬動議一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刪除草案第1(2)條,即"本條例自運輸
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政府當局解釋
,訂定條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屬附屬法例,根據《釋義及
通則條例》第34條,必須提交臨立會審議。由於臨立會
在1998年4月8日後不大可能會再擧行會議,為使條例草
案獲臨立會通過後立即實施,以便政府可盡早向九廣鐵
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注資,因此應刪除上述條文,以
便條例可在刊登憲報後立即實施。議員接納政府當局的
解釋。
"鐵路處所"的定義
4.議員察悉,鐵路處所的定義包括為建造鐵路或與鐵路
有關連的停車場,他們詢問為何有關定義並不包括在九
鐵公司車站上蓋興建的商場。政府當局解釋,停車場是
鐵路運輸交匯處的重要一環,但商場並非鐵路系統不可
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若將鐵路車站內並非屬鐵路系
統運作主要組成部分的商業處所納入鐵路處所定義內,
則有違《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目的。不過,車站內的
售物亭則屬例外。由於鐵路處所的定義包括車站,因此
車站內的售物亭亦受《九廣鐵路公司條例》規管。儘管
如此,現有法例已足以讓九鐵公司能有效管理商場。至
於將停車場界定為鐵路處所的理由,政府當局表示,一
直以來已察悉到有需要將停車場界定為鐵路處所,以便
賦予九鐵公司法定權力,訂立有效營運及管理停車場的
規例。當局因而藉此機會對《九廣鐵路公司條例》作出
有關修訂。
九鐵公司不再需要的土地
5.雖然草案第5條增訂的條例第7B(1)(a)及(b)條建議賦予
地政總署署長權力,使九鐵公司在鐵路運作上不再需要
的土地不再歸屬該公司,但議員認為,有需要規定若有
九鐵公司在運作上不再需要的任何土地,該公司應主動
通知地政署署長。政府當局同意考慮議員的建議。
6.議員認為,草案第5條增訂的條例第7B(2)(b)條的中、
英文擬稿的字眼均未能令人滿意。有關字眼分別為"拆
除所有建築物及構築物,之後並須將土地恢復至原來狀
况或其他狀况,至令署長滿意為止。"及"remove all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and thereafter reinstate the land, to its
former condition or otherwise,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Director."。政府當局同意修訂草案第5條所載的條例
7B(2)(b)條,以改善擬稿的字眼。
投資
7.一位議員指出,草案第6條增訂的條例第14A規定,
"公司可用作投資的任何款項,可由公司按財政司司長
書面批准的投資方式投資",他詢問是否有任何指引規
管九鐵公司的投資活動。政府當局回答說,雖然並無
指引規管九廣鐵路的投資活動,但現時地下鐵路公司
及機場管理局的投資指引可作為九鐵公司有用的參考
資料。當局同意提供此類指引,供議員參閱。至於九
鐵公司的投資組合,政府當局表示,該公司已在其年
報內發表此類資料。
結論
8. 若政府當局提出上述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議員支持在1998年3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政府當局告知議員,可在1998年3月2日前提交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秘書在收
到政府當局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會送交
議員審閱。倘議員同意該等修正案,將會在1998年3月
6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法案委員會報告。
9.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