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32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0/97/2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9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啓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局局長(收入)
蕭如彬先生

助理庫務局局長(收入)
沈鳳君女士

稅務局局長
黃河生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單羅玉蓮女士

稅務局助理局長
李國樑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SCR 7/2201/97)
(部分)及臨立會LS118號及CB(1)117號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法案委員會共接獲兩份就該法案提交
的意見書:一份由一位 MAK Yau-kay 女士提交,另一
份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政府當局就前者發出的覆
函已隨臨立會 CB(1)1175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就後
者提供的回應則在會議席上提交。此外,政府當局亦
在會議席上提交一套就該法案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供議員考慮。

MAK Yau-kay女士提交的意見書
(臨立會CB(1)1175號文件)

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回應MAK Yau-kay女士時指出,
物業擁有人倘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身分持有或
佔用某一物業,則無論該等共同擁有人的關係為何,
有關人士均可在任何 5 個課稅年度內,每年就該項物
業獲得總額最多100,000元的利息扣減。然而,如某對
夫婦能提出證明,使稅務局局長信納:他們雖已結婚
,但兩人均需獨自擁有住宅,作為本身的主要居住地
方,則他們均可合資格各自每年獲得最多100,000元的
按揭利息扣減。一位議員詢問要提交何類證據,方能
證實夫婦兩人確有獨自擁有住宅的需要。助理庫務局
局長表示,鑑於可能出現的情況甚多,當局並無就此
方面訂定硬性的規則。然而,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
按照個別情況考慮每宗個案。

香港會計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

自僱人士扣除向強制性公積金作出的供款的問題


3.一位議員贊同該公會的意見,認為自僱人士的配偶
如本身亦為該自僱業務的僱員,則須依法向某強制性
公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如當局不將此等供款視為僱員
供款或自僱人士供款,則該名配偶便會被剝奪享受稅
項寬減的權利。稅務局局長澄清謂,根據新訂的第
16AA條,自僱人士的配偶如屬該業務的合夥人,因而
本身亦屬自僱人士,則可容許其扣除向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所作的供款。他補充謂,根據一直沿用的稅務原
則,在計算任何人經營任何行業、事業或業務的利潤
或虧損時,該人的配偶的薪金及其他報酬,不得扣除
。如屬合夥,則該人或任何合夥人的配偶的薪金及其
他報酬,均不得扣除。上述規定亦同樣適用於就配偶
或合夥人的配偶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此
項規定亦與《僱傭條例》( 第57章 )的規定一致。根據
該條例,僱主的配偶或合夥人的配偶通常不屬僱員,
因此無需為該配偶以僱員身分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
出供款。

居所貸款利息

4.有關"主要居住地方"的定義,稅務局局長認為該詞
組應不會使人感到混淆,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時
間內擁有兩個或更多個"主要居住地方"。至於政府當
局會否容許擁有多過一個居住地方的納稅人選定其主
要居住地方,稅務局局長提醒謂,如情況如此,納稅
人必然會選定須繳付較高按揭利息的居所作為其主要
居住地方,以便就該項扣除提出申索,不論該處所是
否真正為其主要居所。

5.鑑於有應課稅入息的物業擁有人可能希望提名其配
偶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一位議員質疑當局基於何
種理據,只限並無應課稅入息的物業擁有人,才有權
提名其應繳付薪俸稅的配偶就居所貸款利息提出申索
。稅務局局長雖然仍認為施加此項限制,實屬合理,
但卻表示,倘某人可獲得的扣減額超過本身或其配偶
的應課稅入息,則該人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評稅,以確
保自已能盡享可獲容許的扣減。

6. 議員繼而研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草案第3條 釋義
草案第11條 不容許作出的扣除


7.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此等修正是考慮到《公積金計
劃立法(修訂)條例》已予制定而作出的相應修正。

草案第12條 加入第IVA部

8.庫務局副局長表示,考慮到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提
出的意見,政府當局建議:

  1. 刪除條例第26E條內"局長認為"的提述,使條文
    的用詞更為客觀;

  2. 就條例第26E(9)條內"居所貸款利息"的定義,加
    入"該人的僱主",如此一來,任何人如為居所貸
    款向僱主繳付利息,則有資格就該等利息申索
    作出扣除;及

  3. 規定根據條例第26E(6)(a)條提出撤回申索,須以
    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草案第18條 入息總額的計算

9.庫務局副局長解釋,這項修正案旨在確保納稅人士
就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根據第IVA部申索作出扣除
時得到同樣待遇,並在以個人入息課稅評稅時,繼續
容許經營業務所引致而未作抵銷的虧損予以結轉,以
在未來課稅年度作出抵銷。

有關相應修訂的新條文

10.庫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是考慮到《公積金計劃立
法(修訂)條例》已予制定才加入此項條文。

II 其他事項

11.議員雖然普遍支持該項法案,但仍需要時間研究各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因為此等修正案剛在會議
席上提交。主席表示,視乎議員會否提出意見,法案
委員會將於1998年 3 月27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並建議於1998年4月7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

1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