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31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7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3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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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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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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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庫務局副局長
- 郭立誠先生
- 稅務局局長
- 黃河生先生
-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 單羅玉蓮女士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 蕭如彬先生
- 稅務局高級評稅主任
- 紀德賢先生
-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陳子敏女士
-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 沈鳳君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選擧主席
議員同意由李家祥議員主持選擧主席的過程。李家祥
議員邀請議員提名主席人選。李家祥議員獲王紹爾議
員提名,並得到顏錦全議員和議。李家祥議員接受提
名。
2.由於沒有其他提名,李家祥議員遂告當選法案委員
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3.庫務局副局長及稅務局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作
出簡介,《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
"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實施因應全面檢討利得稅後提
出的各項建議,包括把公司利得稅稅率由 16.5% 調低
至16%以及有關一九九八至九九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
算案的收入建議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列的
其他建議。政府當局亦藉此對《稅務條例》作出相關
的修訂,並廢除已過時的條文。
法案第7條 科學研究的開支
4.議員察悉,此項條文實施有關建議,擴大容許就科
學研究的資本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的範圍,以包括為
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
究而進行的任何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
5.主席指出,現行條文訂明,納稅人可根據《稅務條
例》的不同條文,就用於科學研究的開支申請稅項扣
減,而其所選擇的相關條文將會影響他們其後有關的
售賣得益會否須予徵稅。例如用於科學研究的開支可
根據第16(1)條的一般規定或有關專利權等的購買與出
售事宜的第 16E 條扣減稅項。在某些情況而言,用於
科學研究的開支亦可當作開業前開支。如此一來,再
加上有關科學研究開支的擬議第 16B 條,這可能產生
模稜兩可的情況,這在處置由科學研究產生的"權利"
的情況更為明顯。他亦關注,根據第 16B 條可容許扣
除有關開支,而有關資產其後出售,則所得的全部收
益會當作營業收入,並予以徵稅。然而,如某納稅人
並無申索扣減有關開支,則售賣資本資產的收益通常
無須課稅。
6.稅務局局長回應說,在一般情況下,倘若一個項目
如其資本性的開支已獲扣減,則該項目日後出售的得
益須予以徵稅。然而為扶助本港的工商業發展,以適
應有所改變的情況,該法案建議擴大對研究及發展資
本開支的扣稅項目範圍,以包括市場研究、可行性研
究以及其他與工商業和管理科學有關的研究工作所招
致的開支。當該法案制定後,稅務局將會在實務指引
內列明詳細安排。
7.關於現行《稅務條例》有關用於科學研究的開支的
條文的適用問題,稅務局局長提供以下資料:
- 因進行屬小規模且與有關公司的存在或發展並
無關聯的研究及發展所招致的開支,會被視為
非資本開支,因而可根據第16條的一般性條文
予以扣除;
- 因購買專利權而招致的開支 ( 涉及款額通常甚
大)會被視為資本開支,可根據第16E條予以扣
除;及
- 因商標、設計或專利註冊所招致的開支(所需
費用通常甚大)可根據第16(1)(g)條予以扣除。
8.主席亦關注如何適當處理1998年4月1日 ( 即擬議法
例的生效日期 ) 前後所付出的科研開支。稅務局局長
在回應時指出,當局已因應此事擬定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有關細則將會提交法案委員會,供議員考慮。
法案第8條 建築物翻修開支
9.稅務局局長在回應田北俊議員及主席的詢問時指出
,把給予酒店的翻修開支的稅項寬減擴展至其他所有
行業的建議,旨在鼓勵各行各業定期保養和提升其建
築物的標準和質素。各行業為翻修及翻新作商業用途
的非住宅建築物所支付的開支,可根據直線攤銷法,
在 5 年內攤銷。不過,鑑於此項政策的目的,有關的
稅務寬減將不適用於:
- 用於建築物首次建造,裝飾或裝修的資本開支;
- 在任何人招致資本開支,以使任何建築物或構
築物能夠用作有別於該建築物或構築物在緊接
招致該資本開支之前所作用途的任何用途的情
況。
就此等資本開支而言,現行有關扣除額將在較長時間
按等額扣減的條文將會適用。議員就此察悉該法案的
另一項建議,即把興建商業建築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
的每年折舊免稅額,由 2% 調高至 4%,以便與工業建
築物的每年折舊免稅額看齊。
10.主席察悉有些住宅建築物亦可能部分被用作商業用
途,他詢問現有草擬文本的條文會否把在住宅建築物
營商的納稅人排除於可享有建築物翻修開支免稅額的
人士之列。稅務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當局在擬定符
合享有該項免稅額的條件時,著眼點並非在於有關建
築物的類型,而是該建築物的有關部分實際上是否作
營商用途。當局將會在適當情況下,靈活運用此項條
文。
法案第9條 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資本開支
11.田北俊議員察悉,此項擬議條文就企業因購置供自
用及特別與製造業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以及電腦
硬件和軟件而付出的新增開支,給予 100% 即時註銷
優惠,他就該條文所適用的工業裝置及機械類別提出
詢問。稅務局局長指出,《稅務規例》已具體列出有
關項目。概括而言,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應專門及
直接用於生產程序。例如,安裝用作搬運貨物的載貨
電梯所招致的開支不會被視作與生產程序直接相關,
因而不符合條件獲得稅務優惠。
12.關於現有工業裝置和機械以及電腦硬件和軟件的扣
稅安排,稅務局局長表示,有關條文訂明,該等物件
的剩餘價值亦可即時註銷。
逐一研究法案的各項條文
13.議員逐一審閱該法案的各項條文,並察悉一套在席
上提交供議員參考的有關新增條文第 19CA 條"對虧損
的處理:獲特惠的營業收入"以及第19CB條"抵銷:獲
特惠的營業收入"的實際例子。
法案第4條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14.議員察悉,廢除第14A(2)及(3)條是因應新增第19CA
及第19CB條而作出的相應修訂,後者就應按一般稅率
課稅的應評稅利潤與應按獲特惠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
潤之間的虧損調整,訂定條文。
法案第 5 條 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及
法案第14條 對人壽保險法團以外的其他保險法團
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15.議員察悉,此等條文關乎對專業再保險人由離岸風
險的再保險業務所得的利潤,提供一項稅率為法團適
用的標準稅率的50%的特惠稅率。
法案第16條 某些利潤免稅
16.議員察悉,目前對於受益者由基金經理所獲得的符
合免稅條件的收入類別所定下的限制性名單,將由一
般性定義取代。該定義可符合基金管理日新月異的發
展而不致落伍。一般規則是只要新產品獲得香港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為其他認可的規管制度下的
監管機構所接受,便符合條件獲得免稅。
法案第28條 對英聯邦入息稅的寬免
17.由於香港已不再是英聯邦地區,因此對英聯邦入息
稅的寬免經已停止適用,主席對於雙重課稅的事宜表
示關注,並促請當局加快與有關國家商討寬免雙重課
稅的安排。
法案第30及32條 事先裁定
18.議員察悉,事先裁定的建議是由市場人士在當局於
去年進行全面檢討利得稅時提出的。為協助納稅人確
定有關安排在稅務方面的影響,該法案訂明,稅務局
局長在回應根據該法案提出的申請時,可就《稅務條
例》的任何條文如何適用於有關申請人或安排作出事
先裁定。不過,考慮到預料出現的申請數目,尤其是
有關利潤來源的問題 ( 即某個行業、專業或業務所獲
取的應課稅利潤應否被視作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
,當局認為該項服務應收取費用,款額則按照收回成
本的原則釐定。
法案第31條 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率
19.議員支持把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標準稅率由16.5%
調低至16%的擬議條文。
20.主席在總結討論時指出,雖然香港會計師公會仍在
研究該法案的詳細條文,但他已在會議席上把該公會
的部分關注事項轉達予當局考慮。議員同意在1998年
3月23日下午4時30分擧行另一次會議,聽取有關團體
的意見,並與當局進一步商討。
21.由於議員對於該法案的政策意向並無重大的反對意
見,再加上若要於1998年4月7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
,便須在1998年 3 月21日的最後期限前發出預告,議
員同意,當局應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商議工作前發出預
告。與此同時,法案委員會將繼續與當局研究如何解
決餘下的問題。
III 其他事項
22.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