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07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97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15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曾鈺成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楊 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總選擧事務主任
李榮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政制事務局助理局長
鄭偉鵬先生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署任)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上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劃定分界的代表人口相差幅度規定

(臨立會CB(2)155(02)號文件)

政府當局在上次會議同意把劃定分界的代表人口相差
幅度規定由 25%調低至15%。政府當局因應劉江華議
員的要求,提供了一份有關區議會行政區人口估計 (
1996年)的資料文件,供其考慮應否採用10%這個較小
的百分比。該份資料文件已於會上提交,並於其後隨
臨立會CB(2)155號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員參閱。政制事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選擧管理委員會(選委會)須
就地方選區分界作出建議,並估計在擧行建議所關乎
的選擧的年度內香港的人口總數或任何建議中的選區
的人口總數。作出上述估計如非切實可行,則選委會
須顧及在有關情況下可能得到的最佳資料,以作出建
議。就此,他證實當局提供有關1996年人口估計的數
字是現時備有的最新資料。

II. 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臨立會CB(2)155(01)號文件)

政府當局擬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 在隨後的討論中,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提
出的建議修正案。有關修正案已在會上提交,並於其
後隨臨立會CB(2)155號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員參閱。

法案第3條 選委會的設立及其成員

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就法案第 3 (5)(e)條動議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任何國家的武裝部隊”取
代“中央人民政府的軍隊的成員”。部分議員關注經
修正的條文是否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軍隊成員,以及
條文中“任何國家的”一語有否必要。首席政府律師
回應時解釋,條文的草擬目的是把中央人民政府的軍
隊成員包括在內。此外,如不加入“任何國家的”一
語,則“武裝部隊”一詞便未必能反映“國家軍隊”
的原意。經商議後,議員建議修正案的字眼為“中央
人民政府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武裝部隊的成員”,政制
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這建議。

4. 關於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資格的準則,主席告
知政府當局,依法案委員會之見,除在過去 4 年內曾
任前行政局議員或行政會議成員的人士外,下列類別
的人士亦不應具有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 ─

  1. 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的議會、國會、議院或議
    局的成員,不論該議會、國會、議院或議局是
    屬中央或地方性質的;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
    會的委員;

  3. 行政長官選擧的候選人;及

  4. 推選委員會委員或《基本法》附件一提述的行
    政長官選擧委員會的委員。

由於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已確定政府當局不會就
此方面動議任何修正案,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為此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5. 為求一致起見,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署任)建議在法
案第 3(5)(c)條的英文本中以“become”取代“has
become”,首席政府律師同意此建議。在這方面,中
文本的“已”字亦須予刪除。

6. 一位議員指出,法案第3(5)(f)(v)條訂明,曾以選民
以外的身分參與任何選出選擧委員會的選擧的人士,
均不具有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他質疑當局為
何實施如此嚴格的限制。部分議員亦指出,條文中的
“或曾在任何選出該選擧委員會的選擧中以候選人身
分參選”是多餘的語句,原因是該條的第(i)款已涵蓋
此一情況。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由於在條
例草案的草擬階段並無關於選擧委員會成員組合及組
成方法的資料,故條文旨在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基於
議員的意見,他答應考慮從法案第 3(5)(f)(v)條刪去“
或曾在任何選出該選擧委員會的選擧中以候選人身分
參選,或曾以選民以外的身分參與該選擧”一語。

法案第4條 選委會的職能

7.議員獲悉政府當局會就法案第4(g)、5(f)、5(g)、8(l)、
11及12(1)(a)條動議較次要的修正案,以“條例”取代
“成文法則”。

法案第6條 選委會發出指引

8.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時同意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訂明如屬切實可行,選委會須在嚴厲譴責
或譴責某人之前給予該人一個合理機會,讓該人作出
申述。部分議員質疑應否在建議新增的第6(4)條加入
“如屬切實可行”,因為選委會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
徹底調查每一個案。首席政府律師解釋,加入該語是
為了顧及選委會即使未能與有關人士聯絡或無法辨別
有關人士的身分,但仍必須採取行動的緊急情況。經
商議後,主席建議以“須作出合理的努力以聯絡該人”
取代“如屬切實可行”,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同
意此建議。政府當局亦同意在這方面動議一項技術性
修正案,在法案第6(1)(a)(ii)(B)條的“其他”之前加入
“任何”。

法案第7條 規例

9.部分議員在上次會議曾對法案第7(6)(a)條表示關注,
認為裁定法人團體犯罪的準則可能過嚴。議員經考慮
後同意該條文的草擬方式可以接受,理由是:(a) 政府
當局指出“可歸咎於......的疏忽或遺漏”一語曾用於其
他法例;(b) 選委會的擧證責任較輕會有助選委會的工
作;(c) 條文旨在訂明在何種情況下違反規例會構成罪
行,但條文本身並無施加任何刑事的法律責任;及(d)
立法會有權對選委會制定的有關規例作最後審批。

法案第13條 選委會成員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10.法案委員會同意,選委會成員在其任期內或停任選
委會成員後的4年內,應喪失成為行政長官選擧的候選
人、《 基本法 》附件一提述的選擧委員會的委員或行
政會議成員的資格。法案委員會將為此動議一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此事,議員獲悉政府當局會動議
下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a) 把法案第13(1)(a)(ii)條
修正為“ 喪失擔任選擧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並對第
13(1)(b)(v)條作同樣的修正;及(b)加入法案第13(3)條,
該條文載於臨立會CB(2)155(01)號文件。

法案第18條 關於選區分界的報告

11.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擬就法案第18(3)(b)條動議的建
議修正案。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因應主席的建議
,同意對法案第18(3)(c)條作類似的修正,使該兩條條
文一致。

法案第19條 臨時建議

12.由於選擧的時間表相當緊迫,條例草案建議第一屆
立法會選擧建議的諮詢期為 14天。然而,鑑於有關的
選擧方案相當複雜,一位議員提出 14天的公眾諮詢期
應予延長 。考慮到時間緊迫,議員建議公眾諮詢的期
限不應少於 14天。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政府
當局為此而對法案第 19條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

法案第20條 作出建議的準則

13.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對採取25%如此廣闊的代表人口
偏差幅度有所保留,政府當局同意把相差幅度調低至
15 %,並會為此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
案委員會經考慮後同意這項安排可以接受。

附表1

14.經商議後,議員獲悉政府當局會就法案附表1第II部
第b(iii)段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前選區
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不會喪失獲委任為選委
會成員的資格。

15.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動議修正案,以刪去附表1第II
部第(b)(viii)段。有關的規定會納入法案委員會就第3(5)
條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內(請參閱上文第3段)。

附表2 適用於選委會的條文

16.法律顧問(署任)證實,附表2所訂的條文與先前的《
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第432章)的條文相
若,在草擬方面並無實質的改動。

立法時間表

17.議員同意主席在1997年8月15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口
頭報告,建議在1997年8月2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由於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
為 1997 年8月16日,法案委員會會向內務委員會建議
延展作出預告的限期至1997年8月21日下午5時,但須
徵得臨時立法會主席的同意。主席如同意延展限期,
議員商定政府當局及法案委員會擬動議的所有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須於 1997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1時
前備妥,以便送交委員參閱,而對有關修正案提出意
見的限期則為1997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時。

18.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