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2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9月8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55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政府當局須進一步回應的待議事項

1997年5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籌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
體產生辦法的決定

主席表示,政府當局較早前曾答應向法案委員會證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是否已正式
通過籌備委員會在 1997年5月23 日作出關於香港特別
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根據政府當局的紀錄,全國人大
常務委員會已通過籌備委員會的總結報告,而該報告
有提及具體產生辦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法律顧
問時答允提交文件證明,以支持政府當局的說法。

選擧委員會第3界別

2.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曾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
何“社會福利界”及“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這兩個界別分組獲納入選擧委員會第 3 界別,而非第
2 界別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把該兩個界別分
組納入第 3 界別的建議,與具體產生辦法一致。部分
議員指出,考慮到具體產生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把地
區或社區團體納入第3界別未必可行。

3.陳鑑林議員認為,某些成立已久的地區或社區團體
應有投票權。他建議該等團體應獲納入為社會福利界
功能界別的選民,從而對該等團體在提供社會服務方
面的貢獻予以肯定。部分議員同意他的觀點。政制事
務局副局長提醒議員,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社聯) 的團
體會員有資格在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而
一些志願團體和街坊福利會亦為社聯的團體會員。合
資格的團體可向社聯申請成為會員,以便獲納入該功
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4.楊孝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可考慮把一些接受社會
福利署直接資助的團體納入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他認為考慮到21個舊有功能界別的歷史發展,
該等功能界別在選民劃分方面不應有重大改變。葉國
謙議員表示,一些地區或社區團體未必需要政府資助
。他建議所有註冊地區或社區團體應有資格成為選民
。有關此事,陳婉嫻議員指出,由於各個民政事務處
與該等團體保持定期聯絡,政府當局如同意此項建議
,在擬訂此類選民的名單時應不會有任何困難。主席
要求政府當局對此事再作考慮。

團體選民登記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
修正案,訂明功能界別選民登記的“轉化”安排。

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議員時解釋,在法案制定成
為法例後,選擧事務處會核實團體選民是否符合“一
年”規定。他補充,有關團體申請登記成為選民時會
提交資料,以供核實;而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88章),在申請表中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梁劉柔芬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時答
允證實法案第23(5)條所指的“團體”,是否必須已運
作12個月,其團體成員方符合資格登記為有關功能界
別的團體選民。

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

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法案第29條所採用的原則
,基本上與先前的選擧法例相同。如某人為任何其他
地方的逃犯,將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政府當局不
會改變此項原則。

有待政府當局回應的其他待議事項

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審慎研
究下列待議事項,並答允在下次會議向法案委員會作
覆 ─

  1. 說明政府當局對具體產生辦法第七條的詮釋:
    該條訂明,臨時立法會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
    大代表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不得選擇在
    功能界別中投票;

  2. 應否採納“選民總名冊概念”;

  3. 如某位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不再符合登記為
    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該人應否喪失在選擧中
    投票的資格;

  4. 法案第13條所訂的情況是否已涵蓋一切情況;
    此外,哪項條文明確訂明,(並非在第35(3)條所
    列功能界別當選的)議員如在當選後取得外國居
    留權,將喪失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及

  5. 應否強制規定選擧委員會的選民須投10名候選
    人一票,以減低選擧過程被某團體支配的機會。

為協助政府當局考慮其立場,主席請議員就上述待議
事項發表意見。

9.關於第 8(a)段,議員普遍認為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
如同時為功能界別選民,應獲准選擇在選擧委員會選
擧或其所屬功能界別的選擧中投票。政府當局獲悉陳
鑑林議員或會就此方面動議修正案。有關此事,夏佳
理議員指出,倘若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獲准作此選
擇,政府當局須考慮如何安排選擧委員會席位的餘額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一些臨時立法
會議員可同時為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法案已訂明
如有任何餘額,將撥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界別
分組。夏佳理議員進一步指出,在完成編製正式委員
登記冊之前,難有確實的選民數目。

10.葉國謙議員提到第8(d)段時強調,當局須提供法律
依據,以支持(並非在第35(3)條所列功能界別當選的)
議員如在當選後取得外國居留權,將喪失出任議員的
資格。他促請政府當局審慎考慮此事。楊孝華議員贊
同此看法。夏佳理議員表示,在12個指定功能界別中
當選的中國籍議員,如其後取得外國國籍,即使並無
違反20%議員國籍規定,亦應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
夏佳理議員補充,候選人的國籍是選民在投票時的重
要考慮因素。容許該12個指定功能界別的議員在當選
後更改國籍,似乎是優待他們的做法,特別是考慮到
法案第35條已訂明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規定。曾鈺
成議員持不同意見。曾議員表示,只要並無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候選人不應因個人資料有所更改而喪失資
格。

11.關於第8(e)段,議員獲悉杜葉錫恩議員會考慮動議
修正案,強制規定選擧委員會的選民必須投10名候選
人一票,以減低選擧過程被某團體支配的機會。曾鈺
成議員認為,建議的修正案不會完全免除選擧過程被
某政治團體或政黨操縱的可能。此外,一些選擧委員
會的委員對候選人的認識,亦未必足以令他們能夠投
足10票。陳婉嫻議員認為,從選民的角度來看,強制
規定必須投10票過於嚴格。夏佳理議員認為,如規定
每名選民須投10名候選人一票,支配選擧過程會較為
困難。劉健儀議員補充,有關的建議亦對獨立候選人
和較小的政黨有利。

II. 各個團體提交的意見書
(臨立會CB(2)239、247、251、258及261號文件)

12.議員察悉,秘書處已就接獲的各份意見書,擬備了
一份意見書內容摘要( 臨立會CB(2)261號文件 ),該份
文件於會上提交。主席接著請政府當局就有關的意見
書作出回應。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臨立會CB(2)239(02)號文件)

13.議員察悉,港九工團聯合總會建議勞工界功能界別
選擧應採取單票制,以免選擧被某政黨操縱。

1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以往的勞工界功能界別選
擧一向採用全票制。政府當局看不到有任何理由須在
1998年的選擧中改變此投票制度。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提問時解釋, 6 個最小的功能界別
會採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而由於勞工界功能界
別有3個議席,故當局建議該功能界別採用全票制。

香港資訊科技聯會、香港電腦教育學會、香港醫療
資訊學會、香港遠程醫學協會及香港工程師學會資
訊科技部

(臨立會CB(2)239(06)及CB(2)258(01)號文件)

15.議員普遍支持香港資訊科技聯會、香港電腦教育學
會、香港醫療資訊學會、香港遠程醫學協會及香港工
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建議,就是該等團體 ( 香港資
訊科技聯會除外 ) ,應獲納入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的選民,使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可在本身的選擧界別中
投票。

16.程介南議員詢問資訊科技界的有關專業人員 ( 例如
電訊專業人員 ) ,是否已全部獲納入選民名單內。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把香港互聯
網供應商協會、香港無線傳呼協會有限公司及香港通
訊業聯會有限公司列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從而對電訊業在資訊科技界中的角色予以肯定。政制
事務局副局長回覆楊孝華議員的提問時解釋,英國電
腦學會的附屬會員獲納入為選民,原因是他們須符合
的資格規定與其他專業團體的會員相等。政制事務局
副局長回應蔡素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Chubb Electronics
(Hong Kong) Limited連同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及亞洲
衛星有限公司被列為選民,原因是該等公司均為資訊
科技牌照持有人。

17.關於香港電腦教育學會,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指出,
政府當局的結論是把學會的會員納入教育界功能界別
內較為恰當,因為該會的會員大多屬教育界。夏佳理
議員表示,應否讓從事不同行業的資訊科技專業人員
在其選擇的有關功能界別中投票,是一項政策決定。
他質疑為何資訊科技專業人員未獲准作此選擇,但在
大學任教的會計師卻可選擇在教育界功能界別或會計
界功能界別中投票。何鍾泰議員及葉國謙議員亦贊同
此看法。

18.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該等團體提出的建議。

香港工程師學會
(臨立會CB(2)251(02)號文件)

19.何鍾泰議員表示,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資
訊科技專業人員應獲納入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
民。他指出,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會員只有少數
有權在該會的大會上投票。如把有權在工程師學會資
訊科技部的大會上投票的該部會員納入為資訊科技界
功能界別選民,便會另有約 1 000 名選民獲准在該功
能界別選擧中投票。蔡素玉議員認為,工程師學會是
香港唯一可檢定資訊科技專業人員資格的專業團體,
該會的資訊科技部會員理應獲納入為資訊科技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特別是其他類似的海外專業團體已被列
入選民名單內。

2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當局的原則是某團體不應
被列為多於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工程師學會資訊科
技部的會員未獲納入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原因是該會的會員已被列入工程界功能界別內。考慮
到何議員提供的資料,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重新研
究此事。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39(07)號文件)

21.議員獲悉,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建議該會應獲納
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而非批發及
零售界功能界別,因為該會大部分會員的業務性質與
文化及演藝較有關連。

2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在劃分各個功能
界別的選民範圍時須適當地顧及某團體的業務性質和
成員組合。政府當局的結論是適宜把該會納入批發及
零售界功能界別內。他補充,香港戲院商會的會員所
從事的業務並非電影製作,而是提供播放電影的場地。

23.部分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就建議的劃分方法所提出
的理據。陳婉嫻議員亦請政府當局注意,過去曾有戲
院職員不合符資格成為香港百貨商業僱員總會會員的
事例。

24.鑑於議員提出上述意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重
新考慮此事。

香港錄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58(02)號文件)

25.議員察悉,香港錄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建議該會應獲
納入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而非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因為該會大多數會員亦
從事電影及電視節目製作的工作。政府當局重申,由
於該會大部分的會員從事錄影帶租賃業務,故當局認
為現時的選民劃分方法恰當。

26.陳鑑林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以主觀武斷的方法來劃
分選民範圍。陳婉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那
些純粹從事錄影帶製作業務的公司納入體育、演藝、
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
表示難以作出如此的區別。杜葉錫恩議員提醒政府當
局,據該會所述,有關公司在製作錄影帶方面的業務
,所佔比重遠遠大於租賃的業務。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重申,政府當局不會把某商會同時納入為兩個不同功
能界別的選民。有關此事,楊孝華議員指出,香港旅
遊零售業協會與香港旅遊業協會已獲分開處理,而前
者被列為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他建議政府
當局參考此項安排。

27.作為一項相關事宜,劉健議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考
慮應否把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列為體育、演藝、文
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
(臨立會CB(2)239(03)號文件)

28.議員獲悉,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及香港出版學會為
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 (香港出版總會) 的會員。該兩
個團體要求當局把其會員列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29.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指出,香港出版總會的其他 5 個
會員,已被列入附表 1 第24(6)段的選民名單內,該等
團體本身的成員或會員有權在選擧中投票。香港圖書
文具業商會不獲納入為選民的原因,主要是商會基本
上從事文具業務。陳婉嫻議員認為建議的安排並不公
平,因為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作為香港出版總會的會
員,只有權在選擧中投 1 票,而且商會的會員亦無權
投票。

30.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考慮陳議員的意見後,對此事
作出考慮。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39(08)號文件)

31.議員察悉,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建議綠色
小巴營辦商在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中應獲分配更多票
數。

3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劃分航運交通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範圍時,困難之一是部分商會或聯會的團體
會員為數眾多。經詳細考慮後,政府當局認為每個團
體會員如獲給予 1 票,便會有損選擧的均衡代表性。
因此,當局決定每個商會或聯會只應有權投1票。

33.夏佳理議員關注當局分配票數的方法如此主觀武斷
,將難以達致公平選擧的目的。陳鑑林議員表示贊同
。有關此事,夏佳理議員建議設定每個商會或聯會可
投票數的上限,以免某商會或聯會取得絕大多數的選
票。為協助議員進一步考慮此事,夏佳理議員要求政
府當局提供詳細分項數字,開列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的 154 名選民(即附表1第6段第2欄所列的名稱)當中,
屬商業機構及公司團體的選民數目,以及後者的成員
數目。

34.王紹爾議員質疑為何全港司機大聯盟獲納入為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4
解釋,由於該團體的成員為公路運輸服務提供者,因
而獲納入選民名單內。此外,由於該團體並非註冊工
會,故不能列入勞工界功能界別內。李啟明議員詢問
為何本身為註冊工會的交通事業從業員協會及香港船
務職員協會,均被列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4 回應時表示,如交通事業
從業員協會為註冊工會,當局會諮詢該會是否希望列
入勞工界功能界別內,而香港船務職員協會曾特別要
求當局把該會列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內。

35.劉健儀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分配1票給有關界別
內每個專營權的持有人,例如公共巴士或渡輪專營權
的持有人。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應加以考慮。然而,
他強調儘管現有的選民劃分安排並非完美,但已是最
佳的方法。

36.杜葉錫恩議員及李啟明議員指出,建議的選民劃分
方法對於在交通服務方面擔當重要角色的綠色小巴營
辦商並不公平。杜葉錫恩議員強調,政府當局在劃分
選民範圍時,不應只求方便。陳婉嫻議員建議,以行
走路線作為劃分依據,或會是較公平的安排。根據當
局建議的安排,只行走某條特別路線的公司 ( 例如鯉
魚門高超道公共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 ,以及營辦數條
路線的公司兩者均有權投 1 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指
出,如以路線作為劃分依據,公共巴士公司有權投的
票數將多達300票。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
當局並無有關紅色小巴營辦商經營路線數目的資料,
因為該等營辦商所經營的路線不受政府規管。

3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劉健儀議員的詢問
時解釋,與運輸署有聯絡的運輸業商會或聯會已獲納
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如有商會或聯
會希望獲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政
府當局會根據該商會或聯會在業內的代表性考慮有關
的要求。劉議員詢問為何政府當局並無考慮她提出的
建議,即分配票數給持有商業登記證的運輸公司。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其建議
,但結論是由於某商會或聯會可有眾多持有商業登記
證的團體會員,該建議不會達致令選擧有均衡代表性
的目的。劉議員表示其建議可使每間公司最少獲分配
1 票。她又以法律界功能界別為例,指出業內的律師
人數雖然遠多於大律師的人數,但每名大律師及律師
均有權在選擧中投1票。

38.議員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綠色小巴營辦商在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中應否獲分配更多票數。

香港航運界聯誼會、香港船東會及香港定期班輪協會
(臨立會CB(2)258(03)及(04)號文件)

39.議員察悉,香港航運界聯誼會、香港船東會及香港
定期班輪協會建議,在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中,陸路
及海路運輸的選民名額應有均衡的分配比例;此外,
當局亦應把更多在業內具代表性的團體列為選民。

40.袁武議員表示,香港既為主要的國際航運中心,海
路運輸的重要性應予肯定。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根據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劃分所採用的準則,政
府當局未能接納該等團體的要求。

4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質詢時解釋,
如每名團體會員獲分配 1 票,陸路及海路運輸的選民
數目將約為 800 個,而少數擁有200至400個團體會員
的商會或聯會便可操縱選擧過程,原因是該等商會或
聯會將有多達200至400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補充,
基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獨特性,當局建議採用有
關的劃分方法。

42.楊孝華議員詢問為何海港貨櫃服務有限公司、梧港
船務有限公司及益豐客輪代理有限公司被列為選民,
而其他船務公司卻未獲納入選民名單內。政制事務局
副局長解釋,該等船務公司並無加入任何航運業商會
或聯會,而基於該等公司在業內的重要性,政府當局
認為適宜在選民名單中收納該等船務公司。楊議員認
為,如某間船務公司純粹因其為某航運業商會或聯會
的會員而被剝奪投票權,便會有欠公允。陳榮燦議員
詢問,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在業內有重要地位,
為何該公司不獲納入選民名單內。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 4 解釋,當局認為不宜把所有船務公司列為選
民。當局採用的原則是只有與航運業有關的商會或聯
會,以及提供客運服務的公司,才會獲納入選民名單
內。她指出,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為團體會
員,故會由其所屬的航運業商會或聯會代表。

43.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有關界別內具代表性的主要商會或聯會,以及受業
界內某種形式的註冊或發牌制度規管的機構,均會獲
納入選民名單內。隧道公司、提供載客服務的公司,
以及提供地區性渡輪服務的船務公司,已獲納入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有關此事,部分議員
認為,服務東南亞地區甚至全球各地的船務公司,以
及提供貨運服務的船務公司未被列為選民,並不公平。

44.袁武議員請議員注意香港船東會、香港航運界聯誼
會及香港定期班輪協會提交的一份名單,當中載列該
3 個團體建議應獲納入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的
主要船務及運輸公司名稱。建議的名單在會上提交,
並隨臨立會 CB(2)277(01) 號文件發出。他指出,海路
運輸業的商會或聯會的團體會員數目少於陸路運輸業
。他促請政府當局在劃分選民範圍時須顧及海路運輸
業的獨特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堅稱,把某些商會或
聯會的團體會員納入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並非公平的安排。

45.王紹爾議員關注政府當局採用主觀武斷的標準,來
擬訂選民名單。他提醒與會各人,如此或會令公眾有
錯誤印象,以為政府當局正在操縱選擧。王議員表示
,陸路運輸及海路運輸之間的選民名額應有均衡的分
配比例,使選擧具有更均衡的代表性。夏佳理議員亦
有相似的看法。

46.主席要求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考慮下述事宜:每名團
體會員應否獲給予 1 票;在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中,
陸路及海路運輸的選民名額應否有均衡的分配比例;
以及應否把業內更多具代表性的團體納入為選民。

47.劉健儀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有否任何航運
業商會或聯會未被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
單內,例如Hong Kong Ship Breaking and Steel Roll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席
(臨立會CB(2)247(03)號文件)

48.議員察悉,全港大專教職員協會聯席建議,高等教
育界應被劃定為28個功能界別之一,而不應被納入教
育界功能界別內;此外,選擧委員會的20個委員名額
,應按照每間院校的職員人數分配,以確保具有公平
的代表性。

49.杜葉錫恩議員表示,基於高等教育界的重要性,高
等教育界功能界別應予設立。她指出,在教育界的
52 000名教師中,逾7 000名從事高等教育工作,而一
些選民人數較少的界別,例如金融界、金融服務界及
保險界,亦有其本身的功能界別。她建議金融界功能
界別及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可合併為一,以便為高等
教育界設立一個新的功能界別。

5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政府當局不會以某界別的
選民人數,作為決定應否成立某功能界別的依據。在
設立功能界別時,政府當局須遵照具體產生辦法第五
條的規定。政府當局不支持有關建議,原因是高等教
育界在教育界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第 2 界別中已獲
充分代表。

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
(臨立會CB(2)251(03)號文件)

51.議員察悉,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建議,體育、演藝
、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選擧應採用“一人一票”制
,以確保具有公平代表性;此外,選民名單應包括各
個地區文化團體和其他接受巿政局、區域巿政局及香
港藝術發展局資助的團體。

5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如採用“一人一票”制,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將難
以界定。該功能界別如有認可的專業團體,當局才可
考慮此項建議。政制事務局副局長亦告知議員,因應
第一屆立法會選擧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選民劃分諮
詢工作 (諮詢工作) 所得的意見,法案已把各個接受巿
政局、區域巿政局及香港藝術發展局資助的團體列為
選民,因而令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增加10倍至超逾
2 000名。

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
(臨立會CB(2)251(01)號文件)

5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不同意把香港紡
織及服裝學會列為選民,原因是該會並不符合專業選
擧界別的準則。

54.蔡素玉議員則支持該會的建議,指出當局應盡量把
有關界別內的專業人士列為選民,此點相當重要。楊
釗議員認為,該會的每名會員不獲分配 1 票,並不公
平。他指出該會為紡織及製衣界的唯一專業團體,其
會員大多為香港理工大學紡織及製衣學系的畢業生,
而香港理工大學是本港唯一提供紡織及製衣專業訓練
的院校。

5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提醒議員,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
在1993年始成立,而取得該會會員資格需時最少 7 年
。政府當局對該會的專業地位是否等同其他專業團體
有所保留。梁劉柔芬議員贊同政府的看法,並支持當
局決定只分配 1 票給該會,以確認其代表性及對業界
的貢獻。

5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除進行諮詢工作外,政府當局在擬訂選民名單時亦曾
徵詢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例如貿易署及工業署。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答應查證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內所
列各團體的成員或會員,是否全屬團體成員或會員。

5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由於每
名登記選民只可投一次票,故附表1第26(1)及26(3)段
所列團體的成員或會員有所重複,亦不會構成任何問
題。

5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蔡素玉議員的問題時解釋,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旨在把紡織品及成
衣製造商和出口商包括在內。與紡織及製衣業有關的
進口商或會被列為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由紡織
品進口商組成的香港紡織商會獲納入為紡織及製衣界
功能界別的選民,原因是該會與紡織及製衣業有密切
關係。就此方面,楊釗議員表示,如政府當局的目的
只是把紡織品及成衣製造商和出口商包括在選民名單
內,則香港紡織商會不應被列為選民。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其意見。楊釗議員亦建議
,紡織商登記制度可用作選民劃分的依據。

九龍社團聯會
(臨立會CB(2)258(05)號文件)

59.議員察悉,九龍社團聯會建議,選擧委員會第3界
別下的“社會福利界”界別分組應易名為“社會服務
界”界別分組,以符合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此外,
建議的“社會服務界”界別分組應獲分配60票,其選
民應包括該聯會及其他註冊社區或地區團體。

6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如把該聯會納入選擧委員
會第 3 界別內,將會與具體產生辦法不一致,原因是
按照規定,該界別只涵蓋勞工、社會服務及宗教界。
然而,政府當局答允考慮擴大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範圍,把註冊社區或地區團體納入為選民,但他
提醒與會各人必須顧及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歷史發
展。任何令選民範圍有所改變的建議,均須審慎考慮。

香港紡織業聯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247(01)號文件)

61.議員獲悉,政府當局接納香港紡織業聯會的建議,
並會動議修正案,把該會的會員列為紡織及製衣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

觀塘民聯會
(臨立會CB(2)247(02)號文件)

62.議員察悉,觀塘民聯會建議其應獲納入選擧委員會
第 3 界別內,而當局亦應考慮把代表“基層”利益的
類似社團納入該界別內。

III. 議員初步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66號文件)

63.議員獲悉杜葉錫恩議員、陳財喜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的初步修正建議,有關的建議已隨臨立會CB(2)266號
文件發出。議員促請當局最好以書面形式,盡快告知
法案委員會政府對各個待議事項,以及個別議員所提
初步修正建議的立場。與會各人贊同劉健儀議員的建
議,如法案委員會將於下次會議討論個別議員提出的
任何修正建議,應預早知會議員。為方便議員進行討
論,主席要求秘書處擬備一份載列議員所提各項修正
建議的內容摘要。

IV. 下次會議日期

64.議員商定原定於1997年9月9日 (星期二) 上午8時30
擧行的下次會議,將改在當日下午 2時30 分開始,讓
政府當局有更多時間擬備對法案委員會的回覆。

6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