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5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1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袁 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女士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逐一研究法案的條文
(臨立會CB(2)298(01)、298(02)及304(01)號文件)

附表1 ----- 功能界別

第2部 ----- 第6項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臨立會CB(2)304(01)號文件)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及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向議員
簡介詳載於政制事務局第4號文件內的統計數字,該份
文件於會上提交,其後隨臨立會CB(2)304(01)號文件送
交議員參閱。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提到航運交通界功能
界別在當局的 "一會一票" 建議下的估計選民人數,以
及按部分議員建議給予有關機構的團體會員投票權後
估計的選民人數(兩項建議下的估計選民人數分別列於
文件的左右兩欄),他表示由於有關機構的團體會員數
目差距很大,政府當局認為採取其建議的"一會一票",
是較為恰當和公平的做法。

2.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如何得出文件右欄所示的統計數字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計算的基礎如下:如
某 機構有多於半數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則該機構的每
名團體會員有權投1票;如某機構有多於半數的會員為
個人會員,則整個機構便只有權投1票。劉健儀議員認
為當局採取的計算基礎既不適當亦不公平。她建議全
面採取劃一的標準,即某機構的所有會員(包括團體及
個人會員)各有權投1票;又或不論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的比例為何,每個機構均有權投1票。

3. 杜葉錫恩議員建議採用"商業登記"作為準則,凡持有
商業登記證者,不論其為有關機構的團體或個人會員,
均有權投1票。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時表示,
這並不符合功能界別的傳統劃分準則。此外,該建議亦
會導致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受到一兩個組別支配。據她
了解,香港有超過10 000部的士持有商業登記證。

4.袁武議員表示,由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由陸路運輸
和海路運輸組成,該功能界別的票數應平均分配給該兩
個組別,而不應按當局建議的方法作出分配,即陸路運
輸佔106票,而海路運輸則只佔 44 票。他指出,建議中
兩個組別獲代表的程度有欠公允,因為代表海路運輸的
3 個主要團體,即香港船東會、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及香
港航運界聯誼會各只有 1票,而10個駕駛教師的聯會組
織亦是各有1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指出,根據"一會一
票"的原則,所有機構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各有權投1票
。楊孝華議員表示,維護公平的原則固然重要,但同一
功能界別內各個組別獲得代表的程度,亦應有適當的平
衡。袁武議員表示,他或會就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
民名單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第3部 --- 第7項 ---- 教育界功能界別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建議在教育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名單內加入兩個地位與其他職業訓練中心相
同的訓練中心。該兩個中心分別是香港弱智人士服務協
進會松嶺村青年訓練中心及根據《香港明愛法團條例》
設立的香港明愛的明愛樂務職業訓練中心。教育統籌局
支持這項修正建議。

6.杜葉錫恩議員關注到代表商界的功能界別數目過多。
她認為應有更多代表社會上非商界人士的功能界別,並
認為增設一個代表專上教育界的功能界別可達致此目的。

第3部 --- 第8項 --- 法律界功能界別

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
會考慮應否把立法會秘書處(包括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的
法律顧問、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及助理法律顧問,納入法
律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第3部 --- 第11項 --- 衛生服務界功能界別

8.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4 回應法律顧問時解釋,有
些情況是某團體只有部分服務隊伍接受政府資助,而不
是整個團體受政府資助。第11(13)(d)項的"獲政府資助的
隊伍 "一語便是指這類服務隊伍。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4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備有這
類服務隊伍的名單。

9.葉國謙議員詢問醫療輔助隊應否被列為衛生服務界功
能界別或任何其他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4答允在稍後作覆。

第3部 --- 第12項  工程界功能界別

10.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何鍾泰議員時表示,
在上次立法局選擧中,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
章)註冊的專業工程師獲納入工程界功能組別的選民名
單內。

第3部 ---- 第15項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11.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解釋,
根據《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章程》,凡宗旨與目標與社會
服務聯會(社聯)的宗旨與目標一致,並提供直接或間接
社會服務的任何機構,均可申請成為社聯的會員。事實
上,一些街坊福利會亦已加入社聯。

1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陳婉嫻議員時表示,一如在
先前會議上指出,政府當局認為沒有必要在社會福利
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中加入其他類別的社會服務機
構,以擴大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葉國謙議員表示
,如政府當局不會為此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民主建港聯盟會考慮提出修正案。

第3部 --- 第17項  旅遊界功能界別

13.楊孝華議員建議把香港酒店協會的會員及香港酒店
業主聯會的會員列入旅遊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對楊議員的建議並
無異議。

第3部 ---- 第23項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14.夏佳理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把外匯經紀的聯會納
入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諮詢期內並無接獲這項
要求。然而,議員如有該聯會的資料,歡迎與政制事
務局聯絡。

第3部 ---- 第24項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功能界別


15.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建
議把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16. 陳婉嫻議員表示,在1997年9月6日的法案委員會會
議上,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聯席會議)指出,根據體育
、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建議選民名單,文
化界並未獲得充分代表。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
應陳議員的質疑時表示,選民名單包括那些主要目標
是為促進藝術,且已獲香港藝術發展局、巿政局或區
域巿政局批予資助金、贊助金或演出費用的法定團體
及註冊團體。該名單大致上應可代表文化界,而政府
當局亦未有接獲聯席會議的任何意見書。陳婉嫻議員
將聯席會議提供的一份文化團體名單交予政制事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4,並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研究此事。

第3部 ---- 第25項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17.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王紹爾議員時解釋
,第25(2)項的發牌制度包括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領
有進口及/或出口應課稅品牌照的進出口公司,涉及
的公司數目約為3 000間。

第3部 ---- 第26項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1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建議把香港紡織
業聯會有限公司的會員納入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名單內。

19.楊釗議員建議在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
內加入已根據貿易署的規定登記為紡織商,並持有紡
織商登記證書的公司。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現正研究此建議,稍後會作出回覆。

第3部 --- 第28項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20.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建
議把香港電腦教育學會的院士、高級專業會員及專業
會員、香港醫療資訊學會的資訊科技組別會員,以及
香港遠程醫學協會的普通會員,納入資訊科技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21.何鍾泰議員表示,他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把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會員列入資訊
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然而,如議員同意,
該項修正案可由法案委員會提出。

附表2 ---- 選擧委員會的組成

第1部 ----- 第1條  選擧委員會的組成方法


22.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就
附表2第1部第1條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
要的改動如下:
  1. 增訂第(7B)款,訂明任何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全國人大)代表或臨時立法會(臨立會)議
    員如已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可按照根據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
    例,拒絕登記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2. 增訂第 (7A)款,訂明選擧登記主任必須按照根
    據《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
    例,將所有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臨立會議
    員(已拒絕登記的人除外)登記為選擧委員會的
    當然委員;及

  3. 增訂第(8A)款,訂明如分配予中國人民政治協
    商會議界別分組的委員總數(包括第(8)款所提
    述的餘額)相等於或超逾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
    員數目,則分配予此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須
    由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所有人士填補,
    而凡獲分配的委員數目有超逾之數,則所超
    逾的數目須由"香港及九龍各臨時區議會"及"
    新界各臨時區議會"這兩個界別分組平均分配
    ,而剩餘數目(如有的話)則分配予" 新界各臨
    時區議會"界別分組。
第1部 ---- 列表1  選擧委員會第1界別

23. 陳鑑林議員表示,在選擧委員會第1界別的17個界
別分組當中,13個已有相等的功能界別獲分配12個委
員名額,但其餘 4個沒有相等功能界別的界別分組,
只各獲分配11個委員名額。他認為,這項安排並不公
平,因為前者已在相等的功能界別中獲得代表。他要
求重新分配第 1界別各個界別分組之間的委員數目,
使那些沒有相等功能界別的界別分組獲分配較多名額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5表示,在分配各個界別
分組的委員數目時,政府當局考慮過若干因素,包括
每個界別的委員總數不得超過 200 名的規定。當局認
為,各個界別分組委員數目的建議分配方法是恰當的。

第1部 ---- 列表2  選擧委員會第2界別

24. 陳婉嫻議員提到第2界別所有界別分組一律獲分配
20個委員名額時表示,她贊同陳鑑林議員的意見,認
為如此安排並不公平,原因是部分界別分組已有相等
的功能界別。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5重申,政府
當局認為法案建議的分配方法恰當。

第1部 --- 列表5  第1(5)(c)條提述的界別分組的組成

2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政府當局建議修
正列表5第5項的教育界界別分組組成人士名單。有關
的修正案與當局就附表1第7項(即教育界功能界別) 提
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一致。

第2部 --- 第2條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組成

2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法律顧問時解釋,
附表2第2部第2(2)條所述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
出的命令"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在憲報刊登。政府當
局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述明此點。

第2部 ---- 第4條  被挑選為獲提名人的資格

2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有關政府當局就
附表 2第1部第1條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當局擬修正附表 2第2部第4(2)(a)條,以述明所有香
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及臨立會議員,不論其是否選擧
委員會當然委員,均沒有資格被挑選為選擧委員會宗
教界界別分組的獲提名人。

28. 首席政府律師回應陳鑑林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附
表2第2部第4(1)(b)條所提述的"與宗教界界別分組有密
切聯繫"的人士並不限於第2條所列各團體的幹事,還
包括附屬教會的成員及會眾。陳鑑林議員建議當局考
慮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令該語的涵義更為明
確。

第3部 ---- 第7條  釋義

29.陳鑑林議員問及"投票人"一詞的定義,政制事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時解釋,該詞意指將會在選擧委
員會界別分組選擧中投票的人。採用該詞是為了作出
區別,避免與"選民"(即那些會在地方選區、功能界別
及選擧委員會的選擧中投票的人)混淆。

第3部 ---- 第9條  團體投票人須有獲授權代表

30.法律顧問指出,政府當局在上次會議曾表示會就
法案第24(6)條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條文
中刪去"的申請",而代以"登記或更換獲授權代表的
申請"。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就附表2第3部第9(6)條
作出類似的修正。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答允研
究此事。

第3部 ---- 第13條  獲提名為選擧委員會界別分
組選擧中的候選人的資格


31.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指出,政府當局就附表2
第3部第13(2)(b)條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與第
2部第4(2)(a)條的修正案建議相同。

第3部 ---- 第18條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押
後的情況


32.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政府當局會根據
法律顧問的建議,就附表2第3部第18條動議技術性修
正案。當局會在會議後再與法律顧問聯絡,商討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具體措辭。

第3部 --- 第19條  就某界別分組獲提名的候選
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33.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解釋
,如選擧委員會某界別分組選擧的獲提名候選人數目
不足,當局不會進行補選,原因是立法會選擧候選人
的提名隨後很快便會展開。

第3部 ---- 第22條  投票及點票制度

34. 法律顧問建議,為求一致起見,政府當局可考慮
以法案其他部分所採用的"簡單多數選擧制",取代附
表2第3部第22(1)條的"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選擧制"。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答允考慮此事。

第3部 --- 第23條  投票人喪失在選擧委員會界別分
組選擧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


35. 法律顧問指出,《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中的類似
條文(即第3(5)(j)條)並無提述"或地區"。為求一致起見,
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修訂有關附表2第3部第23(1)(f)條的
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措辭。

第3部 --- 第24條  不遵從本條例規定的後果

36.法律顧問建議,為求一致起見,附表2第3部第24條
的"如審裁官覺得"一語應以"如審裁官信納"取代。

第3部 ---- 第27條  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不得
僅因選擧事務主任的委任欠妥而受質疑


37. 首席政府律師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委任欠妥"
一語旨在涵蓋選擧事務主任在獲委任前已開始執行職
務,又或委任程序有欠妥之處(例如姓名出錯)的情況。
該語與選擧的實際進行過程或選擧事務主任的工作表
現無關。

第3部 --- 第28條  選擧主任須刊登選擧委員會界
別分組選擧結果


38.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
已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選擧委員會委員,將不會有權
在選擧中投票選出該功能界別的議員。然而,他可以某
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的身份,在有關的功能界別選擧
中代表該團體選民投票。

第3部 --- 第30條  投票人無須披露如何投票

39.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為求與當局就法案
第58條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一致,當局提議在
附表2第3部第30條增訂第(4)款,以述明"投票人"包括團
體投票人的獲授權代表。

附表3 ---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第1條 --- 關於在本條例制定後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
的條文


40.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政府當局建議修正
附表3第1(3)條,並在第1條增訂第(3A)款,訂明在1997年
6月 30日有效的功能組別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團體選民
,如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轉至在本條例制定後編
製的首份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41.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補充,建議增訂的第(3A)
(k)(iii)款規定,保險業的選民將獲納入保險界功能界別
內,這表示有關選民將不再被列入金融服務界功能界
別內。

附表4 --- 其他條例的相應修訂

42.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就
附表 4第1及2部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要
的改動包括在附表4第2部增訂第12A項,目的是修訂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4條的措辭。

II. 立法時間表

43.主席表示,他將於會議當日下午擧行的內務委員會
會議上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展作口頭報告,並建議
在1997年9月27日(星期六)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有關
建議如獲內務委員會支持及臨時立法會主席同意,就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將為 9 月
18日。

44.為方便議員就動議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
考慮,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在 1997 年9月15日(星期
一)回應大部分的待覆事項,並在1997 年9月16日(星期
二)就其餘事項作覆。應楊孝華議員的要求,法案委員
會秘書會擬備一份摘要,綜述當局及議員將動議的各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會後補註:秘書處分別按修正案涉及的題目及條次擬
備了兩份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內容摘要,該兩份文
件已分別隨臨立會CB(2)383(01)及383(02)號文件送交全
體議員參閱。)

45.馮檢基議員詢問議員會否獲准動議修正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主席建議馮議員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
出此事討論。

III. 訂定會議時間

46.議員商定日後會議的安排如下:

日期時間
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1997年9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30分


47.會議於下午12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