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2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9月15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袁 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黃宜弘議員
廖成利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何宗基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主席請議員注意在會上提交的下列文件 ─

  1. 秘書處擬備有關各團體向法案委員會進一步或新
    提交的意見書內容摘要(其後隨臨立會CB(2)310號
    文件發出)。議員察悉,因應法案委員會在1997年
    9月6日的要求,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會長已來函
    證實,盧明德先生向法案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和
    所作的陳述,代表該會的意見。

  2. 一個青年團體於1997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見書(其
    後隨臨立會CB(2)311(01)號文件發出);及

  3. 一套由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
    議(英文本)(政制事務局文件第6號)(其後隨臨立會
    CB(2)313(02)號文件發出)。

政府當局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臨立會CB(2)313(02)號文件)

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該份文件載列政府當局整
套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法案委員會曾在以
往會議上討論其中部分的修正案。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 5 接著向議員講述新提出或經修訂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建議,該等修正案在文件中以星號標明
。議員的意見及政府當局的回應綜述於下文各段。

法案第6條 ─ 擧行第二屆及其後各屆換屆選擧的日期

3.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新增的第(4)款旨在
向市民公布立法會中止的日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

法案第11條 ─ 接受議員席位

4.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5 回應主席時同意,建議
的第11(2A)條中“該通知給予立法會秘書”,應以“
立法會秘書接獲該通知”取代,使條文與法案第12(3)
(a)條的建議修正案相符。政府當局會相應地修訂該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

法案第30條 ─ 選民登記冊

5.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的
意見,政府當局會就法案第30(4)(a)條提出一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選擧登記主任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信納某人不再有資格名列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剔除該
人的姓名或名稱。

法案第32條 ─ 針對選擧登記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
的權利


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5 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
提出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就法案第32(4)條提出一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容許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或
任何其他與上訴有關的人除可由法律執業者代表外,
亦可由任何其他人代表。

法案第59條 ─ 選擧呈請

7.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政府當局認為選民
登記不應屬選擧過程的一部分,以免有人可以此為理
由而藉提出選擧呈請質疑選擧結果。當局就法案第59
(3)條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會清楚訂明“選擧
”一詞不包括選民登記。

法案第70條 ─ 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

8.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當局重新草擬法案
第70(1)條,是為了清楚闡明如原訟法庭裁定任何本已
被宣布為在選擧中當選議員的人並非妥為選出,其議
員席位自該項裁定的日期起即告懸空,而補選則可在
立法會秘書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擧
行( 請參閱法案第33及34條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
長 5 因應劉健儀議員的意見,答允考慮重寫有關的條
文,使條文更為明確。

附表1第3部第8項 ─ 法律界功能界別

9.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的
意見,政府當局會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把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以及該顧問的全職任職
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法律執業者條例》所
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的助理,列為法律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

附表2第1部列表5第6項 ─ 飲食界界別分組

1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飲食界界別分組其中一類
的組成人士是從事飲食業的持有根據《公眾衛生及市
政條例》發出的食物業牌照的公司。為確保所有食物
業牌照持有人 (包括東主或合夥人) 均獲納入該界別分
組內,當局建議刪去對“從事飲食業的公司”的提述。

11.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法律顧問時表示,
所有酒牌持有人亦同時持有食物業牌照。政府當局回
應主席時答允對此點加以證實,並會在有需要時向法
案委員會作覆。

附表2第2部第2條 ─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組成

12.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當局經考慮法律
顧問的意見後,已重新草擬第2(2)條,使該條與法案
的其他類似條文一致。

13.法律顧問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
登的命令抑或公告”一語表達意見。政府當局回應時
解釋,根據該法案,採用“命令”一詞時所指的是附
屬法例,而“公告”則主要關乎在憲報中指定某些日
期,例如立法會任期的開始日期。

法案第83條及附表4 ─ 其他條例的相應修訂

14.議員察悉對《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及《香
港工業總會條例》的相應修訂。

其他條文

15.議員獲悉當局擬就法案第4、10、22、24、37、42
、49、50及73條提出新增或修訂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5 指出,該等修正案
不是屬技術性質,就是旨在改善法案的草擬方式。

尚待商議事項

1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議員時表示 ─

  1. 為協助擧行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政府
    當局會提出修正案,以訂立適當的規定。有關
    修正案的措辭會在下次會議提交;

  2. 政府當局不會動議修正案,把法案第37條所訂
    有關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準則納入法案第13條,
    當局在以往會議上已向法案委員會詳細解釋有
    關的原因;及

  3. 關於議員在當選後更改國籍,又或更改其是否
    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事實,政府當局察悉議員在
    以往會議上表達的意見,並會在下次會議告知
    法案委員會政府的觀點。

法案委員會的修正案建議

17.鑑於何鍾泰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並無爭議性,主席請議員考慮應否以法案委
員會的名義動議有關修正案。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18.何鍾泰議員簡介其修正案建議的背景。他表示,該
修正案的目的是在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附表1第28項),加入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內不
屬該會任何其他部,但有權在該部大會上表決的資深
會員、會員及初級會員。如此一來,該會的資訊科技
專業人員將可選擇在代表他們的功能界別中投票。

19.夏佳理議員關注擴大功能界別選民範圍所採用的準
則。梁劉柔芬議員指出,何議員的建議與資訊科技部
的建議有所不同。此外,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中“不屬於香港工程師學會任何其他部”一語,與
法案其他類似條文的草擬方式並不一致,而且會引起
混淆。

20.何議員表示,在資訊科技部的17名資深會員、84名
會員和 769 名初級會員當中,只有3名高級會員和6名
會員屬於香港工程師學會的其他部;而他們不獲納入
為選民的原因,是為了限制資訊科技部中應可選擇在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投票的專業人員數目,以期把人
數減至最少。對資訊科技部及政府當局來說,建議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均可以接受。

21.經商議後,鑑於議員獲悉資訊科技部只有9名成員
屬該部以外的其他部,議員同意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的措辭應改為“有權在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
科技部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深會員、會員及初級會員”
。與會各人亦同意由法案委員會動議該項修正案。政
府當局對於經修訂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異議。

2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證實,如專業
功能界別個人選民的資格是按法定或一般認可的專業
資格而界定的,有關的“一年規定”便不會適用於該
等人士。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4 進一步回應法律
顧問時證實,當局會就法案第23(6)條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豁免香港電腦教育學會、香港醫療資訊
學會和香港遠程醫學協會遵照此項規定;上述 3 個團
體將獲建議列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旅遊界功能界別

23.楊孝華議員表示其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目的是把香港酒店協會和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會員(即
選擧委員會酒店界別分組的組成人士),納入旅遊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附表1第17項)。此項修正建議既
給予酒店業適當的承認,亦不會大幅改變旅遊界功能
界別的選民人數,因為所有酒店現時均有資格以香港
旅遊協會旅遊業會員的身份在該功能界別中投票。

2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對建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異議,但認為有需要提出相應的
修訂,使旅遊界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會旅遊界或酒店
界別分組的登記限制,與教育界功能界別及選擧委員
會高等教育界或教育界界別分組所採用的安排一致。

25.議員同意由法案委員會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

各團體提交的意見書
(臨立會CB(2)310號文件)

26.提到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時,
楊釗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該會的會員列為紡
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對於議員就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所提的建議,政
府當局仍未有取向。當局會在下次會議向議員作覆。

27.提到運輸團體再度提交的其他意見書時,劉健儀議
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那些主要由團體成員組成
的商會或持有商業登記證的運輸公司,列為航運交通
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如這些
商會的每個團體成員均獲給予一票,由於某些商會的
成員數目多得不成比例,可能導致選擧過程被該等商
會支配,亦會有損選擧的均衡代表性。政府當局仍然
認為,現時功能界別選民的劃分是公平的,故不會提
出任何修訂。

下次會議日期

28.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翌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的會議
上,就所有待議事項向議員作覆,以及提交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的最後定稿。

29. 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