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3月6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4時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楊釗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倪少傑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譚耀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小姐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鄭劍峰先生

工商局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上次會議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167(01)號文件)

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對1998
年 2 月27日《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
提出關注問題的回應”的文件。該文件於會議席上提
交議員省覽,並於稍後隨臨立會CB(2)1167(01)號文件
發出。有關討論的摘要撮錄於第2至10段。

第17及18條中的時間限制

2.一位議員建議應對根據第17及18條加封、扣留、檢
取或移走的任何機械或設備等施加時間限制,署理知
識產權署副署長就此解釋,在按照第 18 (2) (b)條移走
任何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並不切實可行時,獲授權
人員可根據第18(5)條,將上述任何物品加封或封閉存
放該物品的地方。海關助理關長補充,在此等情況下
,該等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將被沒收,或作為稍後
進行檢控的證據。工商局副局長強調,在法例訂明時
間限制的建議是不靈活的安排,並可能對海關人員的
行動帶來困難。

3.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部分光碟製造者極為關注海關
封閉製造工廠的權力,因為若生產受到干擾,他們會
蒙受龐大的財政損失。夏佳理議員指出,當局有必要
為光碟製造者提供額外的保障和保證,以免條例草案
所賦予海關的權力遭受濫用。

4.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海關人員的作
為必須符合法律的既有程序及有關“合理標準”的驗
證。此外,擁有人可透過向法庭申請,索回被加封、
檢取或扣留的設備或機械。工商局副局長指出,只有
在光碟製造工廠未領有特許而製造光碟的情況下,海
關人員才有理由將光碟製造工廠加封。周梁淑怡議員
表示,就領有有效特許的製造工廠而言,即使海關人
員懷疑製造工廠內只有其中一條生產線干犯罪行,根
據第18(5)(b)條,海關人員亦有權將整間工廠加封。夏
佳理議員表示,議員普遍理解海關人員在職責上有需
要根據第18(5)條將一處地方加封。不過,為確保有妥
善的查核和制衡,他建議獲授權人員只可在一段指定
的時間內,將一處地方加封,以便收集訴訟程序所需
的證據。若超過該期限,海關關長(下稱“關長”)
必須向法庭申請頒令。

5.為回應議員的關注,並參考《商品說明條例》(第
362章)第16A條,工商局副局長建議修正條例草案,
使獲授權人員只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將一處地方加封
;若超過這段期限,海關必須獲得擁有人的書面同意
。不過,夏佳理議員和周梁淑怡議員不滿意政府當局
的建議。陳鑑林議員亦指出,只有訂明一個時間限制
,才會對擁有人公平。鑑於議員的意見,工商局副局
長答允在會後向議員回覆政府當局的立場。

轉授關長在第17及18條中的權力

6.一位議員建議當局應將行使第17及18條的權力只轉
授予高級的海關人員;工商局副局長就此表示,政府
當局不贊成該項建議,因為當局認為有必要讓關長在
有關運作的事宜上保留適當的酌情權。她強調,公職
人員必須根據條例草案中規定的程序行事,該等程序
已提供足夠的保障。

對損害作出補償

7.有關補償的建議,議員察悉政府當局鑑於議員的關
注,已同意可採納經適當修改的《商品說明條例》(
第 362 章)第35條,以明確指出,對於因獲授權人員
的行動而感到受屈的人士,政府有責任作出補償。政
府當局會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新的第33A條,以實施有
關建議。

批予特許的條件

8.有關以條例草案附表的形式,公布批予特許的一般
條件的建議,工商局副局長表示,在條例草案中臚列
所有關長可能會施加的條件,既不切實際,亦不恰當
。為回應議員對特許制度的透明度的關注,政府當局
建議關長應在憲報刊登適用於所有將予批出的特許的
一般條件。政府當局會為此對第 5 條動議一項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或轉讓的費用

9.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有關部分議員在先前數
次會議上提出特許續期的程序應予簡化,以及該等申
請的費用亦應降低的建議,政府當局並不贊同。周梁
淑怡議員質疑,就其他特許制度而言,特許續期的費
用是否必須與一項新的申請相同。工商局首席助理局
長表示,政府當局同意,在許多特許制度中,續期費
用應較新的申請為低,但條件是前者所涉及的處理程
序必須較後者所涉及者為少。在處理製造光碟特許的
申請時,關長在將特許續期或批准特許轉讓前,必須
採取基本的步驟,以具體核實特許的細節。政府當局
有必要收取 5,500 元的費用,以便支付這些基本步驟
所需的費用。

10.陳鑑林議員認為擬議的費用可以接受。不過,周梁
淑怡議員表示,有關的問題是一項原則的問題。她仍
認為特許續期所涉及的處理程序應較新的申請所涉及
者少,因此續期費用應較新的申請為低。夏佳理議員
贊成她的意見。

11.工商局副局長重申,由於該特許制度是一項新措施
,政府當局需要一段時間核實有關計算數字的假設,
在現階段作出任何調整均屬武斷。她建議政府當局作
出承諾,在此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根據經驗檢
討所涉及的費用,並在有需要時調整特許申請、續期
及轉讓的費用。

12.主席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在有關問題上的立場,個
別議員若認為有此需要,可自行對條例草案動議修正
案。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在決定下一階段的行動前,
她會與政府當局進一步討論。

II. 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立會CB(2)1167(01)號文件附件)

13.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在上次會議席上已研究和同
意政府當局將動議的多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整
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包括政府當局動議的
新增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列於臨立會CB(2)1167
( 01 )號文件的附件。主席邀請工商局副局長重點介紹
新增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供議員研究。有關討
論的摘要撮錄於以下段落。

第5條 特許的申請及批予

1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對第5(b)及(c)條動議修正案,
使政府當局可落實第 8 段所提及的有關批予特許條件
方面的建議。在這方面,助理法律顧問2指出,第5(b)
條中文本後面遺漏了一個“及”字。政府當局答允作
出相應的修改。

第18條 獲授權人員進入和搜查的權力等

15.助理法律顧問2請政府當局注意,中文本中有關第
(4)款的提述應為第(4)(a)款。

16.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第18(2)(b)條中“或相當可能
是”的詞句,似乎給予獲授權人員過大的酌情權。署
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解釋,條例草案的目標是防止盜
用版權,因此必須賦予獲授權人員權力,以檢取、移
走或扣留任何相當可能包含擬議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的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此外,條例草案中將涵括
的補償條文會提供額外的保障。海關助理關長提醒議
員,光碟製造者只有在未領有有效特許或沒有在光碟
上標上製造者代碼的情況下製造光碟,才會是觸犯擬
議條例所訂的罪行。該詞句會有助海關人員進行調查
工作,以便他們即使未有實際目睹製造者正在生產沒
有製造者代碼的光碟,仍可以檢取在製造工廠中發現
的這些光碟。

第24條 妨礙獲授權人員

1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在第24(4)條中文本的 “人”
字前加插“何”字。

第30條 申請書的格式等

18.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對第30(4)條動議一項技術性
修正,刪除“each partner”,並以“at least one of its
partners”取代。

新的第33A條 為檢取而作出的補償等

19.議員察悉此條例草案會加入新的第33A條,說明倘
若擁有人由於海關根據第18(2)及(5)條採取執法行動而
蒙受損失,政府有法律責任向他作出補償,而擁有人
應在 6 個月的期限內提出該項索償。署理知識產權署
副署長解釋,新的第33A(1)條訂明了3種特別的情況,
在該等情況下,擁有人沒有資格就任何該等損失獲得
補償。該等情況包括有關物品根據第20及27條被沒收
,或該擁有人已為該等物品而根據擬議條例或《版權
條例》被定罪。新的第33A(2)條提到訂定可追討的補
償款額的各種情況,包括與個案有關的各方的行為及
相對的過失責任。

20.就胡經昌議員有關新條文的範圍的詢問,工商局副
局長解釋,新的第 33A 條不會包括補償擁有人由於獲
授權人員根據擬議條例履行其職責時闖入他的地方而
蒙受的損失或損害,雖然政府仍會根據第33(4)條承擔
民事責任。不過,助理法律顧問 2 提醒議員,擁有人
必須有證據證明這些獲授權人員的錯誤作為,才可根
據第33(4)條向政府索取補償。

21.夏佳理議員察覺新的第33A條和第33條的草擬可能
有不一致的地方,理由是根據後者,如關長、獲授權
人員及協助他們的人在執行他們在擬議條例下的職責
時,真誠地採取行動而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害,他們均
獲豁免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法律責任,而政府
只須就其受僱人的錯誤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署理知識
產權署副署長回應,在有關執法的法例中,第33條是
一項保障公職人員的普通條文,但卻不保障作為他們
僱主的政府免於負上任何民事法律責任。當局建議增
設新的第 33A 條,是要消除任何有關政府的法律責任
的疑慮,以及加強補償機制的透明度。應該位議員的
建議,助理法律顧問 2 答允與政府當局的法律草擬專
員討論有關問題。

22.應助理法律顧問2的建議,政府當局會對新的第33A
條作出以下的輕微修訂 ─

  1. 在第(1)款英文本的“is lost or damaged”後加上
    “during the period when it was detained or sealed”;

  2. 在第(1)款中文本第7行的“東西”後加上“在
    其被扣留或加封的期間”;

  3. 第(1)(b)款的括號應讀作(92 of 1997);及

  4. 第(2)款的“blame worthiness”應為一個單字。

III. 立法時間表

23.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25日恢復二讀辯論此條例草
案。他們察悉法案委員會會在1998年 3 月13日向內務
委員會提交報告,而就提交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發
出通知的最後限期為1998年 3 月16日。應主席要求,
工商局副局長答允,政府當局會在1998年3月10日 (星
期二 ) 或該日前提供整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後
擬稿(中英文本),供法案委員會委員傳閱及通過。

(會後補註:委員對於隨臨立會CB(2)1177號文件發出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最後擬稿沒有意見。)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