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時間:上午10時45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倪少傑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簡安達先生

工商局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應邀出席者:

金師影視超特店
貝頓先生

商業軟件聯盟
艾羅拔先生
楊辰華小姐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叢運滋先生

香港光碟生產商會
林偉堅先生
巫劍勳先生
鍾振山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
姚銳強先生
馮添枝先生
王子田先生

美國影業協會
程兆強先生
Jared Richard MARGOLIS先生

香港律師會
韋恒理先生
梁丙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

議員察悉,田北俊議員已於1998年2月17日辭去法案
委員會委員的職位。

II. 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書

2.主席告知議員,法案委員會秘書已於1998年2月12日
致函68個曾就條例草案擬稿提交意見書的機構,並於
1998 年 2月13日在明報及南華早報刊登廣告,邀請公
眾對條例草案提出口頭及書面意見。

III. 與代表團擧行會議

金師影視超特店

(臨立會CB(2)1031(01)及CB(2)1059(02)號文件)

3.應主席邀請,貝頓先生向議員簡述金師影視超特店
的意見書(臨立會CB(2)1031(01)號文件)及其本人意見
摘要的內容。該份意見摘要其後隨臨立會CB(2)1059
(02)號文件送交議員。議員察悉,該公司全力支持條
例草案。

國際唱片業協會
(臨立會CB(2)1031(02)及CB(2)1031(03)號文件)

4.應主席邀請,姚銳強先生向議員簡述商業軟件聯盟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光碟生產商會、國際
唱片業協會及美國影業協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該份
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1031(03)號文件送交議員。議
員察悉,代表團其中一項建議,是當局應修訂條例草
案第15及16條,規定海關關長 (下稱“關長”) 應編配
而非批准製造者代碼,以免在本港及國際市場造成混
淆。議員亦察悉國際唱片業協會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已隨臨立會 CB(2)1031(02) 號文件送交議員),建議可
採用該會獲廣泛認可的來源識別代碼系統作為來源代
碼系統。姚銳強先生強調,國際唱片業協會純綷是在
行政上管理該來源識別代碼系統,並不涉及商業利益。

5.姚銳強先生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在
香港,90%的已知光碟製造商已採用來源識別代碼,
但亦有一些製造者發展本身的代碼系統。就此,林偉
堅先生表示,來源識別代碼毫無疑問獲業內廣泛採用
,且獲各國認可。不過,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
據政府當局所知,現時沒有任何代碼系統獲採納為國
際標準。除中國內地及台灣外,並無其他海外國家採
用強制性光碟代碼規定。

6.周梁淑怡議員憂慮,若採用一套由私營機構管理的
強制性代碼制度,業內可能出現壟斷的情况。姚銳強
先生提及與中國內地政府達成的安排,表示該會已免
費分配一套代碼予中國內地使用,並承諾會在接獲要
求時,以同樣條件再次分配其他代碼。他表示,該會
可與香港政府達成類似的協議。姚銳強先生補充說,
此類協議不會令政府或準持牌人承擔任何責任。他在
回應議員時澄清,來源識別代碼是由國際唱片業協會
及菲利浦消費者電子產品公司共同研製,後者亦是鐳
射唱片科技的專利權持有人。因此,光碟製造商須向
菲利浦消費者電子產品公司繳付製造光碟的版權稅,
但使用來源識別代碼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7.姚銳強先生在回答陳鑑林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要模
仿製造者代碼,在技術上並不困難,但此種情况甚少
出現。陳鑑林議員指出,無良的光碟生產商或可製造
超過版權持有人所訂製數量的光碟,而這些光碟都印
有製造者代碼。他關注是否能夠鑑辨超額製造的光碟
有否侵犯版權。就此,主席表示,版權持有人通常會
安排其他製造商承接包裝光碟的訂單。如出現陳鑑林
議員所述的情况,盜版光碟的包裝會有分別。姚銳強
先生補充說,規定光碟須印有製造者代碼的目的,是
為有助追查光碟的製造來源。此外,條例草案授權海
關人員視察光碟製造工廠,以確保這些工廠從事合法
的生產光碟活動。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臨立會CB(2)1031(03)號文件)

8.叢運滋先生關注,若不規定進口光碟須印上製造者
代碼,在執法方面會有困難。他亦建議政府應設立版
權登記冊,以便業內人士核實版權持有人及方便海關
人員執法。就此,叢運滋先生告知議員,業內一些協
會,例如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設有版權持有人登記
冊,供其會員參考,並會答覆有關查詢。不過,最重
要的是設立一個中央管理的登記冊,供業內各種專利
產品登記。

香港光碟生產商會
(臨立會CB(2)1031(03)及CB(2)1053(03)號文件)

9.林偉堅先生向議員簡述香港光碟生產商會(下稱「該
會」)的意見書內容。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1053
( 03 )號文件送交議員,其中譯本則於會議席上提交,
並於其後隨臨立會CB(2)1053(03)號文件送交議員。該
會就製造者代碼、進口光碟、撤銷特許或不予特許續
期的考慮因素,以及版權登記冊的事宜提出具體建議。

10.林偉堅先生在回應楊釗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若不設
立一個詳盡無遺的版權登記冊,光碟製造商每次接獲
訂單後,須進行十分繁複及費時的核實工作。

商業軟件聯盟
(臨立會CB(2)1031(03)及CB(2)1041(01)號文件)

11.艾羅拔先生向議員簡述商業軟件聯盟的意見書內容
。該意見書已隨臨立會CB(2)1041(01)號文件送交議員
。議員察悉,該團體支持條例草案。

香港律師會
(臨立會CB(2)1053(01)及CB(2)1059(03)號文件)

12.韋恒理先生向議員簡述香港律師會的意見摘要內容
。該摘要載列該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於會議席上提
交議員省覽,其後隨臨立會CB(2)1059(03)號文件送交
議員。議員察悉,該會支持條例草案,但亦就條例草
案各項事宜,包括沒有涵蓋進口光碟一事表達意見。

IV.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臨立會CB(2)1059(01)號文件)

製造者代碼

13.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簡述由政府當局擬備、
並於會議席上提交的“製造商代碼的使用”文件(英文
本)。該文件其後隨臨立會CB(2)1059(01)號文件送交議
員。她表示,政府當局歡迎業內人士支持強制規定在
本港製造的光碟須標上來源代碼。政府當局希望新措
施對現有經營者的干擾減至最低。她指出,條例草案
不會影響國際唱片業協會或任何其他組織現時提倡使
用的任何代碼。關長會要求製造商保證,他所申請使
用的代碼在其工廠及在香港均屬獨有。工商局首席助
理局長強調,強制規定光碟印上代碼的目的,是要確
定製造來源,並無需要採用劃一的代碼制度。此外,
一些本港的製造公司對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來源識
別代碼持保留意見。政府當局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
保留若干彈性,讓市場參與者決定哪個系統最適合他
們。

14.周梁淑怡議員同意容許業內人士作出彈性安排的原
則,但她表示,最終的目的是要保障代碼系統的公信
程度。她質疑代碼若由關長“批准”而非“編配”,
怎可達致此目的。主席同樣有此憂慮。周梁淑怡議員
亦詢問,關長根據什麼標準,以決定標在光碟上的製
造者代碼。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說,由於關長會
保存一份經批淮製造者代碼的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因此有關代碼制度會具有透明度。

15.對於政府當局指出若干製造商對採用國際唱片業協
會的代碼有所保留一事,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較佳的
做法,是法案委員會在進行進一步討論前,聽取這些
製造商的意見。議員經討論後同意,主席應擧行新聞
簡報會,呼籲對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來源識別代碼有任
何意見的人士提交意見書及/或與法案委員會會晤。
此外法案委員會秘書應嘗試聯絡政府當局提及的製造
商,以使採取上述行動。議員亦同意,如有需要,可
以閉門會議形式與上述團體擧行會議。

版權登記冊

16.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探討
設立詳盡無遺的版權登記冊的可能性。政府當局在數
星期前與業內代表擧行會議時,曾提出此項建議,並
要求他們表明業內會提供哪些資料列入資料庫內。

沒收設備

17.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在回答周梁淑怡議員的問題時
確實表示,條例草案第27(b)條的“其他東西”,包括
用作涉及擬議法例內任何罪行用途的設備。周梁淑怡
議員建議應考慮應否在有關條文內作出具體規定。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同意予以考慮。

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及轉讓的費用

18.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局根據什麼計算基礎,把製
造光碟特許的申請、續期及轉讓費定於5,500元。主席
建議政府當局在下次會議席上答覆周梁淑怡議員的問
題。

V. 日後會議的日期

19.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2月23日(星期
一)上午8時30分擧行,而原定於1998年2月24日 ( 星期
二)擧行的會議,則改於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8
時30分至下午12時45分擧行。

20.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