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0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8/97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45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李家祥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吳清輝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譚耀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楊光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鄭劍峰先生

工商局助理局長
黃宗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上次會議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095(01)、CB(2)1095(02)、CB(2)1095(03)、
CB(2)1095(04)、CB(2)1095(05)及CB(2)1095(06)號文件)

應主席邀請,就1998年 2 月23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
項,以及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聯合意見書中所提出的關注,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繼
續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隨臨立會CB(2)1095
(01)號文件發出)。有關討論的摘要撮錄於第2至11段。

光碟製造工廠的生產

2.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解釋,由於個別個案必
須根據其情況作出研究,當局不宜在提出刑事控訴前
保證光碟製造工廠不會停產。她引述第 18 (1) 條,並
指出獲授權人員只會在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光碟是在
違反擬議條例的情況下製成;或任何機械、設備或其
他東西可能包含擬議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才可行使
權力檢取、移走或扣留任何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

3.議員察悉另一份由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創力者科
技有限公司聯合提交的意見書。該意見書於會議席上
提交議員省覽,並於稍後隨臨立會CB(2)1095(02)號文
件發出。周梁淑怡議員提出,部分製造者極為關注海
關根據第17至18條所賦予的扣留、檢取或移走的權力
,或會對製造廠的生產構成過度的干擾。主席表示,
如果在行使此等權力方面沒有檢查和制衡的機制,他
亦有同樣的關注。海關助理關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
詢問時解釋,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基本上是有關在
未取得有效的特許下經營光碟製造廠,或未有申請或
偽造獲編配的製造者代碼。因此,海關人員無需經過
複雜的程序,以判定製造者是否已觸犯罪行。當局可
以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對有關人士提出起訴。在這方面
,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重申,海關人員的作為必須
符合法律的既有程序及有關“合理標準”的驗證。

4.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議員的關注時建議,海關
關長(下稱“關長”)可發出內部指引,讓海關人員遵
守。周梁淑怡議員堅稱這個做法並不足夠。她建議應
在條例草案中清楚說明海關人員會在何種情況下行使
該等權力,或就根據第17至18條所扣留、檢取或移走
任何機械/設備的時間施加限制。此外,當局亦應考
慮提升獲授權行使該等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職級。在這
一點上,助理法律顧問 2 建議議員可參閱《商品說明
條例》(第362章)第16(A)2條。該條文規定“如根據第
(1)款將任何處所或容器上鎖或加封,則上鎖或加封的
期間,在沒有該處所或容器的擁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超逾 7 天”。應主席要求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考慮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
,並在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回覆。

沒收被檢取的設備或機械

5.議員察悉,為作出充分澄清,政府當局會對第20條
建議一項修正案,以涵蓋設備和機械的檢取。就周梁
淑怡議員的詢問,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證實,根據
第20(1)條,即使沒有人因擬議條例的罪行而遭檢控,
例如不能確定犯罪者,被檢取的設備和機械亦可遭沒
收。有關這一點,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版權
條例》第131及133條所規定的沒收程序適用於此條例
草案。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與《版權條例》比較,觸
犯此條例草案所訂罪行者不被確定和追查的機會較小
。她關注到第20(1)條中有否為設備或機械的沒收提供
足夠的保障。

豁免刑事責任

6.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贊同一個代表團的意見,指當局
應在光碟製造者已竭盡所能保障版權擁有人權利的情
況下,豁免他們的刑事責任。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向議員解釋,政府當局會在第21條增訂一款條文,訂
明若被告顯示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免觸犯擬議條
例所訂的罪行,他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此等合理
步驟會與關長為製造光碟而施加的批予特許條件有關
。他補充,在決定製造者是否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時
,法庭會參考有關行業的一貫做法。議員指出,如有
版權名稱的登記冊,查核該登記冊會是一項合理步驟
。雖然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政府當局會積極考
慮設立一個版權名稱的登記冊,但她向議員表示,許
多政策及技術性問題仍有待解決。

7.有關一個代表團提出的意見,指任何人士若欺騙製
造者,使其生產侵犯版權的光碟,應屬一項罪行,工
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若有人以虛假的版權聲稱進
行欺騙,已構成民事責任。《版權條例》對製造或擁
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作貿易或商業用途,亦
有刑事制裁的規定。有關這一點,主席指出,若有人
欺騙製造者,使其生產侵犯版權的光碟,而在發出定
單後不知所踨,則製造者將須面對侵犯版權的檢控。
海關助理關長指出,海關人員會竭力追查所有涉及有
關個案的人士,並只會在具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才
會展開檢控行動。

補償條文

8.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製造者能否就獲授權人員執行
本條例草案而導致的損害索取補償;關於此問題,助
理法律顧問 2 請議員注意《人民入境條例》(第115章)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消費品安全條例》
(第456章)中有關的補償條文。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
應時解釋,不管法例中有否涵括具體的補償條文,政
府對於其公務員的任何錯誤作為均須負上民事責任。
她重申,根據第33(4)條,任何人若因獲授權人員根據
此條例草案行使其權力時的錯誤作為而感到受屈,可
向政府索取補償。加入補償條文會使條例草案變得不
必要地複雜。助理法律顧問 2 指出,若法例中有補償
條文,感到受屈的人士可依從法例規定的程序索取補
償,而無須進行法庭訴訟。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指
出,若兩方面之間出現糾紛,才需進行法庭訴訟。周
梁淑怡議員堅稱,由於條例草案已賦予海關人員廣泛
權力以打擊盜版活動,因此在條例草案中加入補償條
文,作為制衡行使此等權力的部分機制,是很重要的
。應主席建議,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考慮該問題
,並在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回覆。

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或轉讓的費用

9.有關臨立會 CB(2)1095(01) 號文件附件II,工商局首
席助理局長解釋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或轉讓的擬議
費用的計算方法和理據。該等費用臚列於條例草案附
表 2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即使特許續期申請
表或可簡化,以方便申請人,但有關特許續期或轉讓
的申請,仍須由特許小組徹底審查。所涉及的程序和
工作量,與一項新的特許申請所涉及者相若。不過,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應簡化處理特許續期或轉讓
申請的程序,以降低該等申請的收費水平。應主席要
求,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答允考慮議員所表達的意見
,並在下次會議上向議員回覆。

向光碟製造者批予特許的條件及
編配製造者代碼的機制

(臨立會CB(2)1105(01)號文件)

10.主席引述政府當局有關“光碟製造商的發牌條件及
指配製造商代碼的機制”的文件。該文件是回應議員
在上次會議提出的要求而製備的。文件於會議席上提
交議員省覽,並於稍後隨臨立會CB(2)1105(01)號文件
發出。應主席邀請,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簡介
該文件。

11.有關就製造光碟批予特許的條件,周梁淑怡議員建
議,為確保特許制度的透明度,當局應以條例草案附
表的形式,臚列批予特許的一般條件。不過,若有此
需要,議員不反對關長向特許持有人施加與個案有關
的特定條件。主席指出,由於據政府當局表示,批予
特許的一般條件沒有爭議性,而關長不會被阻止就批
予特許而訂明其他條件,因此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是
合理的。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提醒議員,在條例草案
中訂明條件不會是具彈性的做法,因為該等條件並非
詳盡無遺的。不過,她答允考慮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

II.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2. 議員由第30條開始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13.周梁淑怡議員就標題“釋義”下的第2(2)條提出詢
問,署理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證實,根據普通法原則,
若有關人士確實在香港管理和控制的業務包括在香港
製造光碟,則不論其職位,均會被視為光碟製造者。

14. 議員並無就條例草案其餘條文提出其他質疑。

III. 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臨立會CB(2)1095(01)號文件附錄及臨立會CB(2)1105
(01)號文件附件)

15.應主席邀請,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介紹政府
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擬稿的英文
本載列於臨立會 CB(2)1095(01) 號文件附錄I,中文本
則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臨立會 CB(2)1105(01) 號
文件附件)。應助理法律顧問2建議,政府當局會在第
24(4)條中文本的“人”字前加插“何”字。

IV. 下次會議日期

16.議員同意下次會議於1998年3月6日(星期五)內務委
員會會議後擧行,以總結條例草案的商議工作。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