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8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4/97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稅務局局長
黃河生先生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單羅玉蓮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收入)
蕭如彬先生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
朱鑫源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選擧主席

李家祥議員獲推選為主持主席選擧的議員。夏佳理議
員提名李家祥議員擔任法案委員會主席,胡經昌議員
和議。李家祥議員接受提名。由於並無其他提名,李
家祥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FIN SCR 7/2201/97,臨立會
CB(2)1204號文件及臨立會CB(2)1222號文件)

2.庫務局副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條例草案的
主要建議,詳情載於庫務局發出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
要 (FIN SCR 7/2201/97) 。他亦請議員注意若干項為解
決條例草案較次要問題而擬備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已於會上提交,
其後隨臨立會CB(2)1222號文件送交議員。

有關預算案的建議

3.議員得悉條例草案中有關預算案的建議旨在 --

  1. 以一項特定豁免,取代現時就區內衍生期權、
    可換股債券或票據的交易所實施的印花稅寬免
    ,藉此簡化批准給予此項寬免的程序;及

  2. 將此項豁免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包括按價值計算
    ,其香港證券所佔比重不超過40%的區內衍生
    認股權證的交易。

4.胡經昌議員提及條例草案的諮詢工作,稅務局局長
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只諮詢過業界團體,包括香港聯
合交易所及香港結算有限公司(下稱 "香港結算公司")
。胡經昌議員指出,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曾加劇去年發
生的金融風暴,而在政府當局尚未發表有關此問題的
檢討報告前,他對於現時是否適宜實施該等建議,以
及當局對衍生工具交易的監察及規管是否足夠,均持
保留意見。他強調,諮詢有關各方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至為重要。王紹爾議員亦持相同意見。議員同意邀請
財經事務局的代表出席下次會議,解答議員就檢討工
作提出的問題。議員亦同意當局應諮詢有關各方對條
例草案的意見。就此而言,主席及胡經昌議員答應分
別聯絡香港會計師公會及證券業人士。

非預算案建議

5.議員得悉條例草案內非預算案的建議旨在 --

  1. 作出明確規定,容許就印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
    上訴的待決期間,可在適當情況下延期繳付印
    花稅;

  2. 堵塞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及

  3. 作出其他技術性修訂,以改善《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的運作。

議員亦得悉,政府當局已應秘書處的要求,提交一份
有關條例草案內非預算案建議的資料摘要,該份摘要
已隨臨立會CB(2)1204號文件送交議員。

6.鑑於時間緊迫,議員對於當局是否有需要在條例草
案中加入非預算案建議的做法有所保留,因為該等建
議並不急於實施。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將該等
建議納入條例草案內,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他強調該
等建議屬技術性質的修訂。

7.夏佳理議員問及當局何以預測可能會出現逃稅漏洞
,稅務局局長回應時解釋,自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設
立以來,大部分香港證券均存放於中央存管處內,並
全部以同一代理人名義登記。由於程序電腦化,證券
或證券權益的轉讓再無必要藉簽立轉讓書的方式達成
,這樣便可避免繳付印花稅。

8.稅務局局長亦告知議員,香港結算公司正計劃設立
一套自動化及機械化的證券借用及借出系統,與現時
用作證券售賣及購買的中央結算系統的結算功能相類
似。其中一項非預算案建議,就是擴大"證券借用"、
"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及" 證券交還 "各定義的適用範
圍,以便在擬議系統下進行的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可
獲寬免印花稅。

9.王紹爾議員提及財經事務局正展開一項有關衍生工
具的檢討,並質疑政府當局何以在現階段擴大證券借
用及借出的範圍。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收入 )澄清,
根據《稅務條例》,證券借用及借出的交易已獲豁免
繳納印花稅的責任。政府當局僅為修訂條例,以使根
據擬議系統進行的交易,可詮釋為法律上所指的借用
人與借出人之間的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就此而言,
庫務局副局長證實,財經事務局已知悉該等並無政策
方面影響的預算案建議。

III. 立法時間表

10.議員知悉,如條例草案於最後一次臨立會會議 ( 由
1998年4月7日開始)恢復二讀辯論,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的通知限期是1998年3月27日。

IV. 下次會議日期

11.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擧
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條例草案。

12.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