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49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4/97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
---|
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
---|
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庫務局副局長
- 郭立誠先生
- 稅務局局長
- 黃河生先生
-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 黎高穎怡女士
-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宜)
- 單羅玉蓮女士
- 首席助理庫務局局長(收入)
- 蕭如彬先生
- 稅務局總評稅主任
- 朱鑫源先生
-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陳子敏女士
- 庫務局助理局長(收入)
- 沈鳳君小姐
列席秘書:
- 法案委員會秘書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有關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臨立會CB(2)1241、1259及1294號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香港會計師公會及稅務聯絡委員會並
不會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
2.胡經昌議員告知議員,他已致函下列機構,徵詢他
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
- 香港聯合交易所;
-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
- 證券商協會;及
- 香港證券學會。
3.議員得悉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1998年 3 月17日
分別致函政府當局及胡經昌議員,表明該公司支持條
例草案內有關證券借用及借出的建議。上述函件已分
別隨臨立會 CB(2)1241及1259 號文件送交議員。胡經
昌議員請議員注意香港證券學會及香港證券經紀業協
會在1998年3月20日分別提交的函件(中文本),該兩封
函件於會議席上提交,其後分別隨臨立會CB(2)1294(01)
及( 02 )號文件送交議員。上述兩個機構對於衍生工具
交易建議的實施時間持保留意見,並促請政府當局加
強監察及規管衍生工具。議員亦知悉庫務局局長在
1998年 3 月21日發出的函件,該函夾附香港聯合交易
所(下稱"聯交所")同日發出表示支持條例草案的函件。
該函件於會議席上提交,其後隨臨立會CB(2)1294(03)
號文件送交議員。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與預算案有關的建議
4.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主席時表示,條例草案內
有關預算案的建議,可鼓勵證券業繼續發展新產品,
以應付不同的市場需要。由於財政司司長在1997 - 98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以稅項寬免鼓勵衍生工具交
易,因此區內衍生期權及可換股債券的交易,自1997
年 4 月起已獲豁免印花稅。條例草案僅作出一項特定
豁免的規定,以取代庫務局局長以往根據《印花稅條
例》(第117章)訂定的較為間接的印花稅寬免安排。她
指出,該等預算案建議除有助發展新產品外,亦使香
港在面對其他提供同類產品的國際或區內交易所時提
高競爭力,使香港繼續保持世界級國際金融市場的地
位。
5.財經事局副局長強調,有關預算案的建議並不會直
接影響本地證券市場,因為只有相對證券在聯交所批
准的15間區內交易所之一掛牌的區內衍生工具,才獲
稅項寬免。在廣義的角度而言,倘香港發展成為地區
衍生工具市場,將有利本港鞏固證券市場的穩定性。
6.關於建議將印花稅豁免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包括按價
值計算,其香港證券所佔比重不超過40%的區內衍生
認股權證的交易,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由於香港
是亞洲第二大證券市場,該等區內衍生認股權證包括
一些在香港掛牌的證券是合理的。她補充說,政府當
局在釐定一籃子區內衍生認股權證中可享有印花稅豁
免的本港證券所佔的最高比重時,已顧及聯交所的意
見,並已接納以40%為限是取得適當平衡比率的合理
界限。財經事務局副局長進一步告知議員,自1997年
4 月獲批准的一籃子區內衍生認股權證,香港證券所
佔比重達40%者不足50%。
7.部分議員質疑目前是否適宜實施該等建議,財經事
務局副局長回應時重申,豁免區內衍生工具交易繳付
印花稅的政策,自去年已開始實施。在金融風暴期間
,當局就金融市場進行的檢討並未顯示區內衍生工具
對該段期間的市場動盪產生任何直接影響。
8.財經事務局副局長提及香港證券學會及香港證券經
紀業協會有限公司的函件時表示,政府當局理解他們
關注的問題,並知悉他們所關注的主要是發出本地衍
生期權及認股權證所引發的問題。議員得悉聯交所已
完成有關衍生認股權證一般事宜的檢討,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將檢討報告提交財經事務局。財經
事務局副局長確定,政府當局會將該項檢討的結果,
連同其意見,納入金融風暴的檢討報告內。然而,她
為進行討論而澄清,報告內有關本地衍生認般權證的
檢討,對條例草案內有關預算案的建議並不會有直接
影響。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主席的跟進問題時表
示,雖然是次檢討報告未有進行正式的公眾諮詢工作
,但政府當局已聽取公眾、臨立會議員及業內人士的
意見,並會在檢討報告內適當地反映他們的意見。在
回應主席的跟進詢問時,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
,檢討報告中關於衍生工具的項目包括:衍生工具發
行者的資格規定、衍生認股權證的行使權利日、發行
者的定價及風險管理等。她向議員保證,實施預算案
建議後,政府當局及證監會會密切監察區內衍生工具
市場的發展。
9.為紓減議員及業界對衍生工具監察及規管問題的關
注,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條例草案於1998年4月7至8
日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以下承諾,而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已答應議員的要求 --
- 繼續監察區內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及
- 向首屆立法會簡述在推行條例草案的建議後,
區內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亦察悉議員的意見,即政府當局日
後就區內衍生工具市場發展進行諮詢時,應諮詢業界
團體。
非預算案的建議
就印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上訴的待決期間延期繳付
印花稅
10.稅務局局長在回應曹王敏賢議員時表示,當局鑑於
去年的一宗法庭案件,建議作出明確規定,容許就印
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上訴的待決期間延期繳付印花稅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認為,法例規定須繳付印花稅
的人士,必須先繳清印花稅,其後才就印花稅評估向
法庭提出上訴,此項規定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383章)。他解釋,《遺產稅條例》(第111章)及《稅
務條例》(第112章)亦載有類似條例草案建議的條文。
擬議修訂不會對收入造成負面影響,因為法庭或會要
求上訴人就延期繳納印花稅作出保證。稅務局局長亦
澄清,有關人士只會在未能與印花稅署署長解決分歧
時,才會就印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上訴。由於不大可
能會有大量這類個案,當局預期擬議修訂對法庭的工
作量不會有重大的影響。
堵塞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
11.助理法律顧問5告知議員,擬議新增條文第19(1E)(a)
條所指的交易,會當作是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而
他已請政府當局澄清該項推定條文會否引致須執行條
例第19(1)條的規定,須就該等交易簽立成交單據。政
府當局證實,倘某項交易根據擬議條文第 19(1E)(a) 條
被當作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賣,有關成交單據便須根
據第19(1)條的規定製備及簽立。
III. 逐條審議條例草案
(臨立會CB(2)1294(03)號文件)
12.法案委員會經商討條例草案的廣泛原則後,繼而逐
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以及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整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夾附於
庫務局局長1998年 3 月21日發出的函件 ( 臨立會
CB(2)1294(03)號文件)。
草案第3條 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13.庫務局副局長解釋,在回應助理法律顧問5關於作
出繳付印花稅保證的問題時解釋,政府當局曾答應就
擬議新增條文第14(1B)(b)條提出一項修正案,以"如無
本款規定則屬在得以根據第(1)條提出該上訴之前須"
取代"當時如無本款規定則屬到期",藉以令該條文更
加明確。
草案第6條 關於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的成交單據等
14.議員得悉,政府當局會因應業界的意見,就條例
草案第6(b)條動議修正案,以清楚訂明對於在其他情
況下根據條例第 27(5) 條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的交易,
該項條文並不適用。
IV. 立法時間表
15.議員同意在1998年4月7至8日的臨立會會議席上恢
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主席告知議員,由於通知恢復
二讀辯論的限期為1998年 3 月21日,政府當局已向臨
立會秘書發出恢復辯論通知。就此而言,議員知悉提
出修正案的通知期限為1998年 3 月27日,而法案委員
會將於同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16. 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9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