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202/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2

1997年5月1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法案目的

上述法案分別就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訂定有關其使
用及保護方面的類似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5月1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CE/15/7(C) ),以及隨附的附件
A至E(只有中文本)。

首讀日期

3.1997年5月3日。

意見

4.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首項法案」)旨在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徽法》(1991年),以及分別在 1949及1950年公布的
國旗制法說明及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定為本地法例。

5.由於該兩項法律在《基本法》頒布後才制定,故此《
基本法》附件三所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
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不包括該等法律。關於國旗
及國徽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 規定適用於特區的
只有 ─

  1.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
    的決議》;及

  2.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附:國徽圖案、說明及使用辦法)。
6.根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行政長官會於19
97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上述決議及命令。

7.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旨在立法實施1996年8月10日籌
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
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該法案就區旗及區徽的使
用及保護,訂定與首項法案所載者類似的規定。

8.現行法例中可與該等法案作比較的是《香港徽幟(保
護)條例》(第315章) (將在 1997 年6月30日後失效)。該
條例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而製造、公開展示、售賣或
使用香港徽幟的複製本。

9. 與該條例相比,此兩項法案就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
的規格、製造、使用和保護各方面作出全面的規定,
藉以反映國內的有關法律。

結論

10.議員現需考慮應否為了更清楚瞭解和更準確評估它
們的影響,而需就有關法案所載的政策原則和細節進
行審議。議員如認為有此需要,可考慮成立一個法案
委員會一併研究此兩項法案。

11.法律顧問需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澄清關於此兩項法案
的若干問題,稍後會向議員(如成立法案委員會的話,
則向後者)提交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5月7日

分享此頁
Facebook
Twitter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