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340/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3
1997年5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 1997 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1997 年
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
案委員會 (以下簡稱「法案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並請
內務委員會支持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得到臨時立法會
主席批准下,在1997年6月7日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臨
立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此等法案,同時有關方面亦
需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背景
法案
2. 此等法案於 1997 年5月17日提交臨立會。它們旨在於
1997 年7月1日至不遲於1999年12月31日的一段過渡期內
,成立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時區議會,以
填補現有的區域組織因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於
1997 年6 月30 日停止運作而出現的真空情況。此等法案
是用來取代於1997 年2 月23日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
簡稱「人大」)的權力而經宣布為牴觸《基本法》的選舉
法例條文。
3. 此等法案的主要條文,是重新安排有關的區域組織,
使它們在不遲於 1999年12月31日及就區域組織的組成訂
出較長遠安排之前,成為過渡性組織。臨時市政局及臨
時區域市政局由不超過50名議員組成,該等議員由行政
長官委任;而每個臨時區議會由不超過40名議員組成,
該等議員亦將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他條文包括:財產、
權利、職責、義務、債務及法律責任的轉讓、保留該等
即將解散的組織的作為的效力,以及個別組織正副主席
的選舉等。
4. 對於主體條例內有關該等區域組織的職能及權力,行
事方式及程序的條文,此等法案不會作任何修訂。因此
,該等臨時區域組織運作上的法定權力、職能及架構,
以及所採用的商議程序和運作方式,全部均與其前任組
織一樣。
法案委員會
5.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5月17日的會議上議決成立法案委
員會,負責研究此 3條法案。共有 18名議員加入法案委
員會,陳鑑林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分別獲選為正副主席。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 I。法案委員會共舉行
過4次會議,其中3次會議與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舉行。
在與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舉行的其中一次會議上,法案
委員會並一併與13個現有有關區域組織的代表團會晤。
6.法案委員會除會晤代表團外,並在香港2份報章上刊登
廣告,亦向香港傳媒發出新聞稿,以及在互聯網上發布
通告,邀請公眾就此等法案發表意見。法案委員會共接
獲 4 份公眾人士提交的意見書,並已察悉當中所載的意
見。
法案委員會的研究及商議結果
在有關區域組織的名稱加入「臨時」一詞的問題
7. 就人大以「 臨時 」一詞形容區域組織的決定,部分代
表團人士擔心須在印有該等組織名稱的所有物件(例如:
垃圾箱、公共洗手間、信箋等)加上「臨時」一詞。他們
詢問此舉會否令公眾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和造成浪費,尤
其是該等組織的「臨時」地位不會維持很久。
8. 法案委員會要求行政長官辦公室考慮立法解決此問題
,藉以為臨時區域組織省卻隨之而來的不必要工作和開
支。行政長官辦公室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並將就此等法
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決此問題。
由行政長官委任臨時區域組織議員
9.1997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第 7 條增訂的條例第6(1)
條,除作出其他規定外,並訂明臨時市政局議員由行政
長官委任。1997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 年
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亦訂有類似的條文。代表團表示
原則上不反對該等條文作為暫時性措施,特別是鑑於行
政長官打算委任全體現任議員出任該等臨時組織議員,
以確保順利過渡。但部分代表團提出了 2 個問題予法案
委員會考慮。
10.首個問題是:就臨時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臨時區議會
,每個鄉事委員會(根據《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的定
義)其後獲選的主席會否獲委任為有關的臨時區議會議員
。目前,鄉事委員會主席的任期將於不同日期屆滿。在
1997 年7月1日,作為鄉事委員會現任主席的人士會獲行
政長官委任為有關的臨時區議會議員,而其任期將不遲
於1999 年12月31日屆滿。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在1997
年7月1日之後至1999 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段期間,該人
如不再獲選連任為鄉事委員會主席,則行政長官會否委
任新當選的鄉事委員會主席為有關的臨時區議會議員,
而該等委任是否受議員人數上限的規管。大部分代表團
均希望行政長官作出該等委任,以確保社區關係繼續得
到維繫。
11. 第2個問題是:有關的臨時區議會議員應否互選一人
出任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的代表議員,使兩級
區域組織保持密切對話,亦使該議員有責任向其中一個
區域組織交代另一個區域組織的事宜。
12.關於首個問題,法案委員會察悉行政長官有權作出委
任和撤消委任。因此,此問題可由行政長官經與鄉議局
蹉商後藉行政措施解決。
13.關於第 2 個問題,法案委員會大部分委員認為,由於
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議員均是委任的,故不應
出現選舉的情況。況且,所有委任均會在1997年7月1日
生效,所以時間上亦不容許個別臨時區議會選出臨時市
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的該區代表議員。但法案委員會
內亦有一個不同的意見,表示支持臨時市政局/臨時區
域市政局應有由互選產生的代表議員。其所持理由如下:
- 兩級區域組織在架構上應有聯繫;
- 代表議員需向其臨時區議會負責;及
- 此做法亦符合臨時區域組織主席分別由其議員互
選產生的安排。儘管已有主流意見,但法案委員
會仍要求行政長官辦公室檢討此事。
各臨時區域組織主席須由議員互選產生
14. 1997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增訂的條例第55
(2)條訂明,臨時市政局的主席及副主席會在首次會議上
選出。1997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亦就臨時區域
市政局訂定相同的條文。此外,1997年區議會(修訂)條
例草案第 17 條增訂的條例第28(2)條訂明,臨時區議會
主席會在臨時區議會首次會議上選出。由於此安排行之
已久,加上一直運作良好,法案委員會委員一致同意接
納此等法案條文。然而,法案委員會察悉,部分代表團
屬意行政長官委任人選擔任主席及副主席之職,避免議
員進行競逐,從而避免造成分化。
臨時區域組織議員的任期
15.此等法案規定,臨時區域組織議員的任期將不遲於
1999 年12 月31日屆滿。法案委員會贊同此項條文,因
為此舉可預留充分時間以籌劃該等區域組織的長遠組
成方法。
增加臨時區域組織議員人數
16.法案委員會同意該等法案的有關條文,臨時市政局
及臨時區域市政局各由不超過 50名議員組成,以及每
個臨時區議會由不超過 40名議員組成。法案委員會察
悉,行政長官打算將每個有關區域組織現時的議員人
數增加約 25%,但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上限。法案委員
會理解到公眾人士亦接受此等條文。然而,羅祥國議
員有不同看法,並擬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
修正議員人數上限。
獲委任加入臨時區域組織的人士接受席位
17.對於每名獲委任的人士須先按指明格式宣誓接受席
位,才可成為臨時區域組織議員的條文,法案委員會
在研究後表示贊同。部分議員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提議
,在作出正式委任前可能需要請有關人士以書面示明
是否願意接受委任。
其他技術性修訂
18.法案委員會提議就此等法案作出若干其他技術性修
訂,而行政長官辦公室已同意就此等建議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9.行政長官辦公室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初稿
載於附錄III。該等修正案的定稿將以傳閱方式盡快送
交各位議員。羅祥國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載於附錄IV。
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20. 法案委員會建議,在得到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下,
在1997年6月7日臨立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此3條法案
,但行政長官辦公室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徵詢意見
21. 謹請議員就此等法案應否在1997年6月7日臨立會會
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提出意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