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372/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8

1997年6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目的

本法案旨在透過本地立法,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
條關於享有香港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6月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7年6月7日。

意見

4.《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重新界定「永久性居民」一詞
。該定義十分重要,因為永久性居民可在1997年7月1日
後享有在香港居留的權利。

5.作為憲法條文,第二十四條僅訂下永久性居民的基本
準則。該人必須是其中所訂的6類居民之一(見參考資料
摘要第4(a)至(f)段)。

6. 在1997年4月13日,港澳辦公室就實施第二十四條的
方法公布進一步的詳情(見參考資料摘要附件丙)。

7. 該等原則及詳情現已包括在本法案之內,可為釐定某
人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提供了一套法定機制。

8. 本法案亦就若干基本概念,例如:「中國公民」、「
定居」、「通常居於(香港)」及「父母與子女」、確立
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方法,以及過渡性安排,作出規定,
使該法定機制能夠更為完整。

9. 本法案關係到所有有意進入本港、在本港逗留或返回
本港的人士,以至他們的子女的權益。故此,正確了解
和評估本法案會如何影響該等人士的權益,以及法案條
文會如何實施,極為重要。

建議

10.法律顧問現正從法律及草擬方面,詳細研究本法案。
但鑑於本法案的重要性和時間緊迫,現謹建議盡快成立
法案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