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修訂《城市規劃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及生效日期
-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
- 本條例自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
日期起實施。
2.加入條文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現予修訂,加入——
"2A. 由規劃委員會委出委員會
- 儘管有第2(3)條的規定,規劃委員會可委出由
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行使規劃委員會在第
6(6)、(6A)、(7)、(8) 及(9)條下的權力。
- 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成
員組成,而其中最少3名成員不屬公職人員。
- 規劃委員會須從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的
成員中,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並
須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或副主席及2名
成員。
- 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規定,除非出席會議的過
半數成員不屬公職人員,否則委員會會議不得
舉行或繼續舉行。"。
3.對反對的考慮
第6條現予修訂,加入——
4.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經考慮的草圖
第8條現予修訂——
- 將該條重編為第8(1)條;
- 加入——
"(2)根據第(1)款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所作的呈交——
- (如屬規劃委員會沒有根據第7條對草
圖作出修訂的情況)須在第5條所述的
2個月期間屆滿後的9個月期間內作出
;及
- (如屬規劃委員會有根據第7條對草圖
作出修訂的情況)須在第5條所述的2
個月期間及第7條所述的3星期期間均
告屆滿後的9個月期間內作出,
或(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在上述任何一段
9個月期間屆滿後的一段獲行政長官在任何
個別個案中應規劃委員會的申請而容許的
較後限期內作出。"。
5.過渡性條文
本條例作出的修訂並不就——
-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第5條展示的草圖而適用;或
-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第7條展示的對草圖的修訂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