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C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
道規例)(修訂)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大老山
隧道條例》(第393章)第24條訂立的《大老山隧道
規例》。
[1998年1月1日]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
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2)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2. 公司的義務
《大老山隧道規例》(第393章,附屬法例)第3(1)(g)
條現予廢除,代以--
"(g)(i)確保隧道內的一氧化碳氣體濃度,在任何5分
鐘的時間內,以容積計濃度的平均數不超過百萬分
之一百;
(ii)確保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氣體濃度,在任何5分鐘
的時間內,以容積計濃度的平均數不超過百萬分之
一;
(iii)確保隧道內的能見度在任何5分鐘的時間內消
光系數均不超過每公尺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