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修訂《稅務條例》。
[1997年9月5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
2. 薪俸稅的徵收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a)條現予廢除,由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