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本條例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
[1997年9月5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 號)條例》。
2. 適用範圍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3(4)條現予修訂 ,廢除兩度出現的"總督或",由1997年7月1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