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2-C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
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1997年9月5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
條例》。

2.終審法院的組成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5條現予修訂--

  1. 在第(6)款中,在"凡首"之前加入"除第(7)款另有
    規定外,";

  2. 加入--

      "(7)如首席法官因患病或因任何因由缺勤
      而無常任法官有獲委任為首席法官的資格
      ,則即使在首席法官之下資歷最高的常任
      法官沒有獲委任為首席法官的資格,行政
      長官亦須委任該法官擔任署理首席法官,
      並在署理期間擁有首席法官的所有權力及
      職能;有關法官的資歷高低,須以第(6)款
      所指明的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