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6-C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性別歧視條例》。
[1997年11月21日]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
2.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11(4)條現予修訂,
廢除"本條生效日期前對女性所作的付款,在該生
效"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對女性所作的付款
,在該"。
3. 合夥
第15(4)條現予修訂,廢除"本條生效日期前對女性
所作的付款,在該生效日期及之後繼續對該女性
作出"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對女性所作的付
款,在該日期及之後繼續對該女性"。
4. 職工會等
第16(4)條現予修訂,廢除"本條生效日期前所作的
付款,在該生效日期或"而代以"1997年10月15日前
所作的付款,在該日期及"。
5. 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性別歧視條例》
第11(4)、15(4)及16(4)條中
"本條生效日期"的涵義
現聲明: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性別歧
視條例》(第480章)第11(4)、15(4)及16(4)條中對"本
條生效日期"的提述,就各方面而言,分別指並且
一直分別指《1997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
例》(1997年第71號)第2、3及4條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