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
補償) (修訂) 條例。2.圖則及計劃公布後的程序
(1) 《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條例》(第370章)
第11條現予修訂,加入--
"(1A) 在不抵觸第 (1) 款的情況下--
- 除 (b) 及 (c) 段另有規定外,運輸局
局長須在可根據第10(1) 條遞交反對
的期間屆滿後9個月內;
- 除(c)段另有規定外,凡已根據第7條
對有關圖則或計劃作任何修訂,運輸
局局長須在可根據第10(1) 條就該修
訂或 (如有多於一項修訂) 該等修訂
中最後一項修訂遞交反對的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
- 運輸局局長須在行政長官於顧及有關
個案的情況後所容許的一段或多於一
段的額外期間內,
將有關圖則、計劃及任何根據第10(1) 條遞交的
反對,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考慮。
(1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考慮已呈交的圖則
、計劃及任何根據第10(1)條遞交的反對。"。
(2) 第11(2) 條現予廢除,代以--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過已呈交
的圖則、計劃及任何根據第10(1) 條遞交的反
對後,可--
- 拒絕授權進行有關工程及有關使用;
或
- 在予以或不予修改的情況下,授權進
行有關工程及有關使用,並可施加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適合的關於
改善或避免該工程及該項使用的影響
或其他事宜的條件。"。 3.過渡性條文
第42條現予修訂,加入--
"(6) 如在緊接《 1998年道路 (工程、使用及
補償) (修訂) 條例》(1998年第 號) ("修訂
條例") 生效前,已就任何圖則及計劃根據
第8條公布通知書,則第11(1A)(a)及(b)條
所分別指明的期間須--
- 自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起計;或
- 自根據第10條遞交反對的期限屆
滿起計,
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
370章),旨在施加法定時限,規定運輸局局長在法定時
限之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圖則、計劃及反對
,以供考慮。對於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已公布的通知書所
涵蓋的圖則及計劃,上述時限按不同的方式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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