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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 (修訂) 條例》。
2.對先前法例的影響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3(3) 及 (4) 條現予廢除。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廢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3(3)及(4) 條。該第3(3)及 (4) 條是由《1997年香港
人權法案 (修訂) 條例》(1997年第107號)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