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對若干香港法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法律適應化修改 (關於國籍的事宜)
條例》。

(2)(a)除(b)段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當作自1997
年7月1日起實施。

(b) (a) 段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就附表1中第4及5項而言,第2條自保安局局長以憲
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法律的適應化修改

(1)附表1第2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按該附表第3欄中就
每項成文法則所指明的範圍及方式修訂。

(2) 附表2第2欄所指明的《入境條例》(第115章)條文
,按就該等條文所指明的範圍及方式修訂。


附表1 [第2(1) 條]


第1欄第2欄第3欄
成文法則修訂
1.《領港條例》
(第84章)
在第6(1)及(2)條中,廢除"英聯
邦公民"而代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2.《渡輪服務
條例》(第104
章)
在第9條中,廢除 "英聯邦公民"
而代以 "個人"。

3.《飛機乘客
離境稅條例》
(第140章)
在附表2第8(a) 段中,廢除"英
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
海外公民" 而代以 "中國公民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或其他中國居民"。

4.《人事登記
條例》(第177
章)
(a)在第1A條中,廢除"英國國
民(海外)"及 "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 的定義。

(b)在第3A條中,廢除"英國國
民(海外) 護照、"。

5.《人事登記
規例》(第177
章,附屬法例)
(a)在第3A(3)(b)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海外) 護照、"。

(b)在第25條的但書中,廢除"英
國國民 (海外) 護照、"。

6.《婚姻訴訟
條例》(第179
章)
在第49條中--

(a)在第(1)款中,廢除"屬英聯邦
公民,或其本人有權被當作為英
聯邦公民是完全或部分基於其婚
生地位或任何婚姻的有效性的,
則該人若";

(b)廢除第 (4) 款。

7.《婚姻條例》
(第181章)

廢除第41條。

8.《刑事罪行
條例》(第200
章)
(a)在第III部中,在第19條之

加入--

"19A. 釋義 (第III部)

在本部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resid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指--

(a)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及

(b)符合獲發《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 所指的身分證的資
格,但沒有《入境條例》(第
115章) 所指的香港居留權的
人。"。

(b)在第20(1)(a) 條中,廢除兩
度出現的 "英聯邦公民"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c)在第23A條中,廢除 "英國國
民" 的定義。

(d)在第23B(3) 條中,廢除 "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
區居民"。

(e)在第23C(2)(b) 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中國公民"。

9.《海底隊道
條例》(第203
章)
在第6(1) 條中,廢除 "英聯邦
公民" 而代以 "通常居於香港
的個人"。

10.《公共巴士
服務條例》(第
230章)
在第8(1) 條中,廢除 "英聯邦
公民" 而代以個人"。

11.《商船(防
止及控制污染)
條例》(第413
章)

在第5(2)條中,廢除第 (i) 段
而代以--

"(i)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或"。

12.《民航條
例》(第448
章)
(a)在第2(1)條中,廢除 "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6(1)條的但書中,廢
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中國
公民"。

(c)在第11(1)(b)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中國公
民"。

13.《保護貿易
權益條例》
(第471章)
(a)在第2(1)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5(2)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在第8(1)(a)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4.《海底電報
條例》(1996年
第78號)
(a)在第2條中,廢除 "英國
國民" 的定義。

(b)在第6(b)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5.《外層空
間條例》(1997
年第65號)
(a)在第2(1)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14(4)及(6)條中,
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16.《Air Navigation
(Hong Kong) Order
1995》(1995
年第561號法
律公告)
(a)在第4(3) 條中,廢除
(a)、(b)、(c)及(d)段而
代以--

"(a)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 Chinese citizens;

(c)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d) bodies--

(i) incorporated in Hong Kong or other pa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and

(ii) having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Hong Kong or in other pa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 在第92條中--

(i)在第(1)(d)段中,廢除
"Commonwealth citizens or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而代以"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Chinese
citizens"。

(ii) 廢除第 (2) 段。

(c)在第98(1) 條中,廢除 "British national"
及 "The Commonwealth" 的定義。


----------------------

附表2 [第2(2) 條]
對《入境條例》(第115章) 的修訂


第1欄第2欄第3欄
條文修訂
1.第IA部 (a)在標題中,在 "香港居留權" 之
後加入 "及香港入境權"。

(b) 在第2A條之後加入--

"2AAA.前永久性居民的香港入
境權


(1)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

(a)如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
當時有效的本條例是香港永久性
居民,但並沒有在《1997年人民
入境(修訂) (第2號)條例》(1997
年第122號)生效時成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他在該條例
生效時;

(b)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但因本條例的實施而不再是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他在
上述身分改變時,

即具有以下權利--

(i) 在香港入境;

(ii)不被施加任何逗留香港的條
件,而任何對他施加的逗留條件
,均屬無效;及

(iii)不得針對他作出遣送離境
令。

(2)如有遞解離境令針對任何根
據第(1)款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
作出,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
的期間,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3)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凡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第1A條所界定的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的持有人,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本可基於該人從未擁有香港居
留權而根據《人事登記規例》
(第177章,附屬法例) 第3D(1)
條宣布為無效,則該人不擁有第
(1) 款所指的香港入境權。"。

2.第7條 (a)在第 (1) 款中,加入--

"(ab)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
入境權;或"。

(b)在第(2)款中,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並未憑藉第2AAA
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3.第7A條廢除該條。

4.第9(1)條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5.第10(2)條 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6.第11條 (a)在第(5)款中,廢除 "並非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而代以
"任何人 (享有香港居留權或
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的人除外)"。

(b)在第(5A)款中,廢除 "並非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而代以
"任何人 (享有香港居留權或
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的人除外)"。

(c)在第(7)款中,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憑藉第2AAA條擁
有香港入境權"。

7.第12條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8.第19(1)(b)
(iia)條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9.第37B(1)條 廢除 "並不享有香港居留權的
某界別或種類的人"而代以"任
何界別或種類的人(享有香港
居留權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的人除外)"。

10.第53A(1)條 加入--

"(ab)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或"。

11.第53D(1)
(a)條
加入--

"(ib)並未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及"。

12.第56(1)(b)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憑藉第
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13.第63A條 加入--

"(ab)並不根據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

14.附表1 (a)在第1(1)段中,廢除 "中
國公民" 的定義而代以--

""中國公民" (Chinese citizen)
指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
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
國籍的人;"。

(b) 廢除第4(2) 段而代以--

"(2)第2AAA條就根據本段不再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身分的人而適用。"。

(c)廢除第5(5) 段而代以--

"(5)第2AAA條就根據本段不
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身分的人而適用。"。

(d)廢除第6(2) 段而代以--

"(2)自1997年7月1日起,任
何屬中國公民且在緊接1997
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有效的
本條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人,只要他仍是中國公民,
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

(e) 在第7段中--

(i) 在標題中,廢除 "居留
權" 而代以 "永久性居民身
分";

(ii)廢除 "香港居留權" 而
代以 "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為--
  1. 對香港法例中提述"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及
    相類詞語之處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
    政區的地位;

  2. 對前度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
    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