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對若干香港法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法律適應化修改 (關於國籍的事宜)
條例》。
(2)(a)除(b)段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當作自1997
年7月1日起實施。
(b) (a) 段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就附表1中第4及5項而言,第2條自保安局局長以憲
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法律的適應化修改
(1)附表1第2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按該附表第3欄中就
每項成文法則所指明的範圍及方式修訂。
(2) 附表2第2欄所指明的《入境條例》(第115章)條文
,按就該等條文所指明的範圍及方式修訂。
附表1 [第2(1) 條]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成文法則 | 修訂
|
---|
1. | 《領港條例》
(第84章) |
在第6(1)及(2)條中,廢除"英聯
邦公民"而代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
2. | 《渡輪服務
條例》(第104
章) |
在第9條中,廢除 "英聯邦公民"
而代以 "個人"。
|
3. | 《飛機乘客
離境稅條例》
(第140章) |
在附表2第8(a) 段中,廢除"英
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英國
海外公民" 而代以 "中國公民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或其他中國居民"。
|
4. | 《人事登記
條例》(第177
章) |
(a)在第1A條中,廢除"英國國
民(海外)"及 "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 的定義。
(b)在第3A條中,廢除"英國國
民(海外) 護照、"。
|
5. | 《人事登記
規例》(第177
章,附屬法例) |
(a)在第3A(3)(b)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海外) 護照、"。
(b)在第25條的但書中,廢除"英
國國民 (海外) 護照、"。
|
6. | 《婚姻訴訟
條例》(第179
章) | 在第49條中--
(a)在第(1)款中,廢除"屬英聯邦
公民,或其本人有權被當作為英
聯邦公民是完全或部分基於其婚
生地位或任何婚姻的有效性的,
則該人若";
(b)廢除第 (4) 款。
|
7. | 《婚姻條例》
(第181章)
| 廢除第41條。
|
8. | 《刑事罪行
條例》(第200
章) |
(a)在第III部中,在第19條之
前
加入--
"19A. 釋義 (第III部)
在本部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resid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指--
(a)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及
(b)符合獲發《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 所指的身分證的資
格,但沒有《入境條例》(第
115章) 所指的香港居留權的
人。"。
(b)在第20(1)(a) 條中,廢除兩
度出現的 "英聯邦公民"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c)在第23A條中,廢除 "英國國
民" 的定義。
(d)在第23B(3) 條中,廢除 "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
區居民"。
(e)在第23C(2)(b) 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中國公民"。
|
9. | 《海底隊道
條例》(第203
章) |
在第6(1) 條中,廢除 "英聯邦
公民" 而代以 "通常居於香港
的個人"。
|
10. | 《公共巴士
服務條例》(第
230章) |
在第8(1) 條中,廢除 "英聯邦
公民" 而代以個人"。
|
11. | 《商船(防
止及控制污染)
條例》(第413
章)
|
在第5(2)條中,廢除第 (i) 段
而代以--
"(i)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或"。
|
12. | 《民航條
例》(第448
章) |
(a)在第2(1)條中,廢除 "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6(1)條的但書中,廢
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中國
公民"。
(c)在第11(1)(b)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中國公
民"。
|
13. | 《保護貿易
權益條例》
(第471章) |
(a)在第2(1)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5(2)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c)在第8(1)(a)條中,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14. | 《海底電報
條例》(1996年
第78號) |
(a)在第2條中,廢除 "英國
國民" 的定義。
(b)在第6(b)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15. | 《外層空
間條例》(1997
年第65號)
|
(a)在第2(1)條中,廢除"英
國國民" 的定義。
(b)在第14(4)及(6)條中,
廢除 "英國國民"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16. | 《Air Navigation
(Hong Kong) Order
1995》(1995
年第561號法
律公告) |
(a)在第4(3) 條中,廢除
(a)、(b)、(c)及(d)段而
代以--
"(a)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 Chinese citizens;
(c)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d) bodies--
(i) incorporated in Hong Kong or other pa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and
(ii) having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n Hong Kong or in other pa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 在第92條中--
(i)在第(1)(d)段中,廢除
"Commonwealth citizens or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而代以"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r Chinese
citizens"。
(ii) 廢除第 (2) 段。
(c)在第98(1) 條中,廢除 "British national"
及 "The Commonwealth" 的定義。
|
----------------------
附表2 [第2(2) 條]
對《入境條例》(第115章) 的修訂
第1欄 | 第2欄 | 第3欄
|
---|
項 | 條文 | 修訂
|
---|
1. | 第IA部 |
(a)在標題中,在 "香港居留權" 之
後加入 "及香港入境權"。
(b) 在第2A條之後加入--
"2AAA.前永久性居民的香港入
境權
(1)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
(a)如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
當時有效的本條例是香港永久性
居民,但並沒有在《1997年人民
入境(修訂) (第2號)條例》(1997
年第122號)生效時成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他在該條例
生效時;
(b)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但因本條例的實施而不再是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他在
上述身分改變時,
即具有以下權利--
(i) 在香港入境;
(ii)不被施加任何逗留香港的條
件,而任何對他施加的逗留條件
,均屬無效;及
(iii)不得針對他作出遣送離境
令。
(2)如有遞解離境令針對任何根
據第(1)款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
作出,則在該遞解離境令有效
的期間,該項入境權停止有效。
(3)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凡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第1A條所界定的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的持有人,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本可基於該人從未擁有香港居
留權而根據《人事登記規例》
(第177章,附屬法例) 第3D(1)
條宣布為無效,則該人不擁有第
(1) 款所指的香港入境權。"。
|
2. | 第7條 |
(a)在第 (1) 款中,加入--
"(ab)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
入境權;或"。
(b)在第(2)款中,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並未憑藉第2AAA
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3. | 第7A條 | 廢除該條。
|
4. | 第9(1)條 |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5. | 第10(2)條 |
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6. | 第11條 |
(a)在第(5)款中,廢除 "並非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而代以
"任何人 (享有香港居留權或
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的人除外)"。
(b)在第(5A)款中,廢除 "並非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而代以
"任何人 (享有香港居留權或
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的人除外)"。
(c)在第(7)款中,在 "居留權"
之後加入 "或憑藉第2AAA條擁
有香港入境權"。
|
7. | 第12條 |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8. | 第19(1)(b)
(iia)條 |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並未憑
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9. | 第37B(1)條 |
廢除 "並不享有香港居留權的
某界別或種類的人"而代以"任
何界別或種類的人(享有香港
居留權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的人除外)"。
|
10. | 第53A(1)條
| 加入--
"(ab)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或"。
|
11. | 第53D(1)
(a)條 |
加入--
"(ib)並未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及"。
|
12. | 第56(1)(b)
條 |
在"居留權"之後加入"或憑藉第
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
|
13. | 第63A條 |
加入--
"(ab)並不根據第2AAA條擁有香
港入境權;"。
|
14. | 附表1 |
(a)在第1(1)段中,廢除 "中
國公民" 的定義而代以--
""中國公民" (Chinese citizen)
指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並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
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
國籍的人;"。
(b) 廢除第4(2) 段而代以--
"(2)第2AAA條就根據本段不再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
民身分的人而適用。"。
(c)廢除第5(5) 段而代以--
"(5)第2AAA條就根據本段不
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身分的人而適用。"。
(d)廢除第6(2) 段而代以--
"(2)自1997年7月1日起,任
何屬中國公民且在緊接1997
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有效的
本條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
人,只要他仍是中國公民,
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
(e) 在第7段中--
(i) 在標題中,廢除 "居留
權" 而代以 "永久性居民身
分";
(ii)廢除 "香港居留權" 而
代以 "其永久性居民身分"。
|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為--
- 對香港法例中提述"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及
相類詞語之處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
政區的地位;
- 對前度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
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