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應課稅品條例》。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應課稅品 (修訂) 條例》。
(2)本條例當作自1998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起實施。
2. 修訂附表1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 附表1現予修訂——
- 在第II部中,在第1段中——
- 在 (a) 節中,廢除 "$723.00" 而代以 "$766";
- 在 (b) 節中,廢除 "$930.00" 而代以 "$986";
- 在 (c) 節中,廢除 "$177.00" 而代以 "$188";
- 在 (d) 節中,廢除 "$875.00" 而代以 "$928";
- 在第III部中——
- 在第1段中——
- 在 (a) 節中,廢除 "6.14" 而代以 "6.51";
- 在 (b) 節中,廢除 "2.89" 而代以 "3.06";
- 在 (c) 節中,廢除 "6.82" 而代以 "7.23";
- 在 (d) 節中,廢除 "6.06" 而代以 "6.42";
- 在第2段中,廢除 "擁有和";
- 在第IV部中,在第1段中——
- 廢除 "$792.00" 而代以 "$840";
- 廢除 "$26.50" 而代以 "$28.10"。
相應修訂
《應課稅品 (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3. 有標記油類的使用
《應課稅品 (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第109章,
附屬法例) 第5B(2)(b) 條現予修訂,廢除 "擁有和"。
摘要說明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增加對煙草、碳氫油及
甲醇徵稅的稅率。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應課稅品條
例》(第109章) 以實施該項建議 (草案第 2 條 ((b) (ii) 段
除外))。
2. 本條例草案並對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附帶修訂
,以清楚訂明凡輕質柴油由專營巴士公司所經營的道
路車輛使用,則不論該等道路車輛乃由該公司租用或
擁有,均可就所使用的輕質柴油退還所徵收的稅款 (草
案第2(b)(ii) 及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