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遺產稅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遺產稅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當作自1998年4月1日起實施,並就在該日
    或以後去世的人的遺產而適用。

 

2.釋義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第3(1) 條現予修訂,在 "附
表1適用部分" 的定義的列表中——

    1. 在第1欄中,在 "1997年4月1日" 之下加入
      "1998年4月1日";
    2. 在第2欄中,在 "1997年4月1日" 之下加入
      "1998年4月1日";
    3. 在第3欄中,廢除 "第23部;" 而代以——

"第23部

第24部;"。

3.修訂附表1

附表1現予修訂——

  1. 在第23部的標題中,在 "去世" 之前加入 "而於1998年4月1日以前";
  2. 加入——

"第24部

(於1998年4月1日或以後去世的人)

凡遺產基
本價值
須按以下
百分率繳
付遺產稅
超逾$7,500,000而不超逾$9,000,0005
超逾$9,000,000而不超逾$10,500,00010
超逾$10,500,00015"。

摘要說明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基本價值不超逾
$7,500,000的遺產均獲豁免遺產稅,並建議調整適用
於基本價值較大的遺產的稅率。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以實施該等建議
(草案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