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稅務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稅務 (修訂) (第2號) 條例》。
2. 適用範圍
本條例就自199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以後的各
課稅年度而適用。
3. 釋義
《稅務條例》(第112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加入——
""安排" (arrangement) 包括——
- 任何協議、安排、諒解、許諾或承諾,不論是明
示或隱含的,亦不論是否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強制
執行或是否意圖可藉法律程序予以強制執行的;
及
- 任何計劃、方案、建議、行動或行動過程或行為
過程;
"有條件售賣協議" (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指售賣貨品
的協議,而根據該協議,貨品的買價或部分買價可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而貨品的產權則留歸賣方(即使買
方管有該貨品),直至該協議所指明的分期付款或其他
方面的條件獲得履行為止;
"租約" (lease) 就任何機械或工業裝置而言,包括——
- 任何安排,而根據該安排,使用該機械或工業
裝置的權利,由該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擁有人給
予另一人;及
- 任何安排,而根據該安排,直接或間接由 (a)
段所提述的權利派生的使用該機械或工業裝置
的權利,由一人給予另一人,
但不包括任何租購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除非局長認
為可合理預期根據該協議而有的購買貨品的權利或獲取
貨品產權的權利不會被行使;
"租購協議" (hire-purchase agreement) 指任何委託保管貨
品的協議,而根據該協議,受寄人可購買該貨品,或
該貨品的產權將會或可能轉移給該受寄人;"。
4.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第14A(2) 及 (3) 條現予廢除。
5. 加入條文
現加入——
"14B.符合資格的再保險業務
(1)為本部的施行,任何法團的應評稅利潤中第23A(2)
條所指的由該法團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得自離岸風險
的再保險業務的應評稅利潤,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
,按附表8指明的稅率的一半根據本部予以課稅。
(2)(a)第(1)款只在法團以書面選擇該款對其適用時,
方適用於該法團。
(b)(a) 段所指的選擇,一經作出,不得撤回。"。
6. 應課稅利潤的確定
第16(1)(ga) 條現予修訂,廢除 "及16E" 而代以 "、16E、
16F及16G"。
7. 科學研究的開支
第16B條現予修訂——
(a)(i)在第(1)、(2)、(3)、(5)、(6)及(7)款中,廢除
所有"行業或業務"而代以 "行業、專業或業務";
(ii)在第 (1)(a)(ii) 款中,廢除 "或某類" 而代以
"、專業或";
(b)加入——
"(3A)(a)即使第14條載有不對售賣資本資產徵收
利得稅的規定,凡在確定任何人從某行業、專業
或業務所得利潤時,已根據本條所容許者扣除任
何科學研究的開支,且該科學研究的權利或因該
科學研究而產生的權利在其後由該人售出,則—
- 除第 (ii) 節另有規定外,有關的售賣得益;
-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許者作出)有關
的售賣得益中,按獲如此扣除的開支在與
上述權利有關的科學研究的開支中所佔的
比例定出的部分,其中無須根據本部任何
其他條次的條文課稅的部分,須被視為是
該行業、專業或業務在上述售賣作出之時
應累算的營業收入;而在有關售賣是在該
行業、專業或業務永久停業之日或之後作
出的情況下,則須被視為是在緊接該行業、
專業或業務永久停業之前應累算的營業收
入。
(b) 為本款的施行——
- 在不損害第(3)款規定的原則下,凡提述
售賣得益,須解釋為提述售賣得益中並非
可歸因於售賣工業裝置或機械的部分;
- 凡提述售賣作出之時,就任何權利而
言,須解釋為提述該等權利售賣完成之
時。";
(c) 在第 (4)(a) 款中,廢除 "科學研究"的
定義而代以——
""科學研究" (scientific research) 指——
- 為增廣知識而進行的自然科學或應用
科學方面的任何活動;
- 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場、工
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任何系
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
(d) 在第 (5) 款中——
- 在 (b)(i) 段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或該類
業務" 而代以 "、專業或業務";
- 在 (b)(ii) 段中,廢除句號而代以 ";及";
- 加入——
"(c)凡提述權利,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該等權
利中的某部分或權益。"。
8.建築物翻修開支
第16F條現予修訂——
- 在第 (1) 款中——
- 廢除 "於1996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 而代
以"任何";
- 廢除"凡任何人"之後而在"則只要"之前的所
有字句而代以"為任何並非住用建築物或構
築物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翻新或翻修而招
致資本開支,";
- 在第 (3) 款中——
- 廢除 "第36條所訂的重建免稅額" 而代以
"第VI部所訂的免稅額";
- 廢除 "用作酒店的商業" 而代以 "任何";
- 在第 (4) 款中——
- 廢除所有 "商業" 而代以 "任何";
- 在 (a) 段中,廢除 "並非用作酒店的"
而代以 "用作住用建築物或構築物的";
- 在 (b) 段中,廢除 "用作酒店的";
- 廢除第 (5) 款而代以——
"(5)在本條中——
"住用建築物或構築物" (domestic building or
structure)指任何建造作或擬用作居住用途的建
築物、構築物、建築物的部分或構築物的部分,
但不包括任何用作旅館或其任何部分的建築物、
構築物、建築物的部分或構築物的部分;
"旅館" (hotel, guesthouse) 的涵義,與《旅館業條
例》(第349章)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9. 加入條文
現加入——
"16G. 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資本開支
(1)即使第17條另有規定,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
度從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而根據本部應課稅的
利潤時,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須扣除該人在
該課稅年度評稅基期內所招致的任何指明資本開支。
(2)凡就任何訂明固定資產招致任何指明資本開支,而
該資產是部分用於產生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和部分
用於其他用途的,則根據本條可容許作出的扣除,為
該等指明資本開支中,按該資產用作產生如此根據本
部應課稅的利潤的程度定出的合乎比例的部分。
(3)(a)即使第14條載有不對售賣資本資產徵收利得稅
的規定,凡在確定任何人從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
利潤時,已根據本條所容許者就某訂明固定資產扣除
任何指明資本開支,且該資產在其後由該人售出,
則——
-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有關的售賣得益;
- 如扣除是按照第 (2) 款所容許者作出)有關的售
賣得益中,按就該資產獲如此扣除的開支在指
明資本開支中所佔的比例定出的部分,
其中無須根據本部任何其他條次的條文課稅的部
分,須被視為是該行業、專業或業務在上述售賣
作出之時應累算的營業收入;而在有關售賣是在
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永久停業之日或之後作出的
情況下,則須被視為是在緊接該行業、專業或業
務永久停業之前應累算的營業收入。
(b)為(a)段的施行,凡在確定任何人從某行業、專業或
業務所得利潤時,已根據本條所容許者就某訂明固定
資產扣除任何指明資本開支,且該資產在其後被毀掉,
則該資產須被視為是在緊接其被毀掉之前售出,而該
人就該項毀掉而收取的任何保險賠款或任何類別的其
他補償,以及該人就該資產的剩餘部分而收取的任何
款項,均須被視為該項售賣的得益。
(c)凡就(a) 段所提述的訂明固定資產的售賣而言——
- 買方是受賣方控制的人;
- 賣方是受買方控制的人;
- 買賣雙方是同受某人控制的人;或
- 售賣是丈夫與其同住妻子之間的交易,
則局長如認為該資產的售價並不代表該資產在售賣作
出之時的真正市值,須釐定其真正市值,而經如此釐
定的款額就本款而言須當作是該資產的售賣得益。
(d)為本款的施行,凡提述售賣作出之時,就任何訂明
固定資產而言,須解釋為提述該資產售賣完成之時或
將該資產的管有權交出之時,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a)凡在緊接本條生效之前,任何人擁有並在使用任
何屬訂明固定資產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則就本條而言,
該人須當作在本條生效時已就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招致
指明資本開支。
(b)任何人根據(a)段而當作就任何機械或工業裝置招致
的指明資本開支,為就提供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所招致
的資本開支,扣減在以前所有課稅年度就該資本開支
給予該人的以下免稅額的款額的總和——
- 第37(1)、37A(1) 或39B(1) 條所指的初期免稅額
(如有的話);及
- 第37(2)、37A(3) 或39B(2) 條所指的每年免稅額
(如有的話)。
(5)為本條的施行,行將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
為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招致的指明資本開支,須被視
為是該人在經營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第一天所招致
的。
(6) 在本條中——
"例外固定資產" (excluded fixed asset)在任何人根據租約
而就某固定資產持有承租人權利的情況下,指該固定
資產;
"訂明固定資產" (prescribed fixed asset) 指——
- 《稅務規則》(第112章,附屬法例)第2條附載的
列表中第1部第16、20、24、26、28、29、31、33
及35項所指明的機械或工業裝置中特別和直接用
於任何製造程序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 不屬任何機械或工業裝置整體的一部分的任何電
腦硬件;
- 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
但不包括例外固定資產;
"指明資本開支" (specified capital expenditure)就任何人而
言,指該人在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所招致的任何資
本開支,但不包括——
- 可根據本部任何其他條次的條文扣除的資本開
支;
- 根據租購協議招致的資本開支。"。
10. 對虧損的處理
第1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除第 (3)款另有規定外,"。
11. 對1975年4月1日後的虧損的處理
第19C條現予修訂——
- 在第 (1)、(2)、(4) 及 (5)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19CB條另有規定外,";
- 在第 (3) 款中,在 "凡" 之前加入 "除第(3A)款另有
規定外,";
- 加入——
"(3A) 為第VII部的施行,凡第 (3) 款所提述的虧損或部
分虧損中包括按照第19CA(2)(b)或(3)(b)條計算的未吸
納虧損,則該未吸納虧損的款額須當作是該未吸納虧損
的款額經除以第19CA條所指的調整分數後所得的款額。"。
12. 加入條文
現加入——
"19CA. 對虧損的處理: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 本條適用於在任何課稅年度取得獲特惠的營業
收入以及一般營業收入的人。
- 凡在任何課稅年度內,本條適用的人有任何關
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而該人在
該課稅年度亦有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則該
未吸納虧損須按照以下條文處理——
- 凡未吸納虧損額不超出應課稅的一般營業
收入額經乘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款額,則
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額,為確定該人的
應評稅利潤的目的,須當作扣減未吸納虧
損額經除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款額,而該
未吸納虧損額為任何其他目的須當作為零;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為確定該人蒙受的損
失的目的,須當作從未吸納虧損額中,扣
減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額經乘以調整分
數後所得的款額,而經如此扣減的未吸納
虧損額的餘額須按照第19C及19CB條處理
,而該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額為任何其
他目的須當作為零。
- 凡在任何課稅年度內,本條適用的人有任何關
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而該人在該課
稅年度亦有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則該
未吸納虧損須按照以下條文處理——
- 凡未吸納虧損額不超出應課稅的獲特惠
的營業收入額經除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
款額,則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額,
為確定該人的應評稅利潤的目的,須當
作扣減未吸納虧損額經乘以調整分數後
所得的款額,而該未吸納虧損額為任何
其他目的須當作為零;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為確定該人蒙受的
損失的目的,須當作從未吸納虧損額中,
扣減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額經除
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款額,而經如此扣
減的未吸納虧損額的餘額須按照第19C及
19CB條處理,而該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
業收入額為任何其他目的須當作為零。
- 在本條中,"調整分數" (adjustment factor)就任何課
稅年度而言,指按照以下公式確定的分數:
A
----
B
公式中:A 指附表1或8 (視屬何情況而定) 就該
課稅年度指明的稅率;及
B就任何獲特惠的營業收入而言,指第14A或14B
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就該課稅年度指明的稅率。
- 在本條中——
"一般營業收入"(normal trading receipts)指應評稅利
潤按附表1或8指明的稅率課稅所關乎的營業收入
及其他款項;
"獲特惠的營業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指應評稅利潤按第14A或14B條指明的稅率課稅
所關乎的營業收入及其他款項;
"應課稅的一般營業收入" (chargeabl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課稅年度而對任何人而言
,指經以下調整後的有關的一般營業收入的款
額——
- 在其中扣減以下項目的總和——
- 在根據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開支額
中,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內為產生該一般營業收入而招致的
支出及開支額;及
- 在該人在該課稅年度根據第VI部獲
給予的免稅額中,按有關的資產在
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用於產生
該一般營業收入的程度所給予的免
稅額;及
- 在其中加上根據第VI部對該人在該課稅年
度徵收的結餘課稅額中,按有關的資產用
於產生該一般營業收入的程度所徵收的結
餘課稅額;
"應課稅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chargeabl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課稅年度而對
任何人而言——
- 凡有關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屬應評稅利
潤按第14A條指明的稅率課稅所關乎的一類
獲特惠的營業收入,指經以下調整後的該
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款額——
- 在其中扣減以下項目的總和——
(A)在根據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
開支額中,該人在該課稅年度
的評稅基期內為產生該獲特惠
的營業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及開
支額;及
(B)在該人在該課稅年度根據第
VI部獲給予的免稅額中,按有
關的資產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
基期內用於產生該獲特惠的營
業收入的程度所給予的免稅額
;及
- 在其中加上根據第VI部對該人在該課
稅年度徵收的結餘課稅額中,按有關
的資產用於產生該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的程度所徵收的結餘課稅額;
- 凡有關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屬應評稅利
潤按第14B條指明的稅率課稅所關乎的一類
獲特惠的營業收入,指按照第23A(2) 條確
定的應評稅利潤的款額;
"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 (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normal trading receipts)就任何課
稅年度而對任何人而言,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虧
損——
- 在有關的一般營業收入的款額加上根據第
VI部對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徵收的結餘課稅
額中,按有關的資產用於產生該一般營業
收入的程度所徵收的結餘課稅額;及
- 從所得款額扣減以下項目的總和——
- 在根據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開支
額中,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
期內為產生該一般營業收入而招致
的支出及開支額;及
- 在該人在該課稅年度根據第VI部
獲給予的免稅額中,按有關的資產
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用於產
生該一般營業收入的程度所給予的
免稅額;
"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未吸納虧損"(unabsorbed loss
in respect of the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就任何課
稅年度而對任何人而言——
- 凡有關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屬應評稅利潤
按第14A條指明的稅率課稅所關乎的一類獲特
惠的營業收入,指按以下方式確定的虧損——
- 在該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款額加上根據
第VI部對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徵收的結餘
課稅額中,按有關的資產用於產生該獲
特惠的營業收入的程度所徵收的結餘課
稅額;及
- 從所得款額扣減以下項目的總和——
(A)在根據本部可扣除的支出及開支
額中,該人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
期內為產生該獲特惠的營業收入而
招致的支出及開支額;及
(B)在該人在該課稅年度根據第VI部
獲給予的免稅額中,按有關的資產
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用於產
生該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程度所給
予的免稅額;
- 凡有關的獲特惠的營業收入,屬應評稅利潤
按第14B條指明的稅率課稅所關乎的一類獲
特惠的營業收入,指按照第23A(2) 及19D條
所得的虧損。
19CB.抵銷: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 凡按照第19C(1)、(2)、(4) 或 (5)條,任何虧損
須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中作出抵銷,
則本條適用以確定抵銷的虧損額以及因此而在
應評稅利潤中作出的扣減額。
- 凡虧損是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並是在關乎
一般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中作出抵銷 的——
- 凡虧損額不超出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應
評稅利潤額經乘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款
額,則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
額,為確定該人的應評稅利潤的目的,
須當作扣減該虧損額經除以調整分數後
所得的款額,而該虧損為任何其他目的
須當作已被完全抵銷;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為作出抵銷的目的,
該虧損須當作已按關乎一般營業收入的
應評稅利潤額經乘以調整分數後所得的
款額而作出抵銷,而關乎一般營業收入
的應評稅利潤額為任何其他目的須當作
為零。
- 凡虧損是關乎一般營業收入,並是在關乎獲特
惠的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中作出抵銷的——
- 凡虧損額不超出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
的應評稅利潤額經除以調整分數後所得
的款額,則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入的應
評稅利潤額,為確定該人的應評稅利潤
的目的,須當作扣減該虧損額經乘以調
整分數後所得的款額,而該虧損為任何
其他目的須當作已被完全抵銷;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為作出抵銷的目的,
該虧損須當作已按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
入的應評稅利潤額經除以調整分數後所
得的款額而作出抵銷,而關乎獲特惠的
營業收入的應評稅利潤額為任何其他目
的須當作為零。
- 在本條中——
"調整分數" (adjustment factor)、"獲特惠的營業收
入" (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及 "一般營業收
入" (normal trading receipts) 分別具有第19CA(4)
及 (5) 條給予該三詞的涵義;
"虧損" (loss) 包括部分虧損。"。
13. 不視為代理人的人
第20AA條現予修訂——
- 廢除第 (3)(a) 款;
- 在第 (6) 款中,廢除 "外匯"、"期貨合約" 及"證
券" 的定義。
14. 對人壽保險法團以外的其他保險
法團的應評稅利潤的確定
第23A條現予修訂——
- 在第 (1) 款中——
- 廢除 "從該在香港保險業務所得" 而代以 "得自該香港保險業務";
- 在但書中,廢除 "從在香港保險業務所得" 而代以 "得自香港保險業務";
- 廢除第 (2) 款而代以——
"(2)凡第(1)款適用的法團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經
營離岸風險的再保險業務,在任何課稅年度由該
法團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
業務的應評稅利潤,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B
A = -- x D
C
公式中:A 指該應評稅利潤;
B 指該法團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按照第 (1)款
計算的應評稅利潤;
C 指該法團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所賺取或應累
算的總入息的總和;及
D 指該法團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所賺取或應累
算的離岸再保險入息的總和。
(3) 為本條的施行——
"永久機構"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分支機構、管理
機構或其他營業地點,但不包括任何代理機構,除非
有關代理人有代其委託人進行合約洽談和訂立合約的
一般權能,並習慣上行使該等權能;
"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未決申索"(claims outstanding)、"基金" (fund)及
"未滿期保費"(unearned premiums)分別具有《保險公司
條例》(第41章)
附表3第1部第1(1) 段給予該四詞的涵義;
"技術性儲備" (technical reserves)——
- 除(b) 段另有規定外,指以下各項的儲備——
- 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
- 未決申索;及
- 未滿期保費;
- 就以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某類別的一般業務而言
,指該基金;
"得自香港保險業務的保費" (premiums from insurance
business in Hong Kong) 包括——
- 在香港訂立的不屬人壽保險的其他保險合約所
涉及的全部保費;及
- 不屬人壽保險的其他保險合約所涉及的全部保
費,而該等合約的投保建議是向在香港的法團
提出的;
"得自離岸再保險投資的收益或利潤" (gains or profits from
offshore reinsurance investments)指在任何收益或利潤是因
下列投資被售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因到期被贖回或
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時,得自或可歸因於該等收益
或利潤或就該等收益或利潤而得的任何款項,亦指就
下列投資所收取的任何利息——
- 以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的保費進行的投資;
- 相當於專業再保險人的可追溯至得自離岸風險
的再保險的保費的技術性儲備的全部或任何部
分的投資;
"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的保費"(premiums from reinsurance
of offshore risks)指專業再保險人就香港以外或在香港
屬過境性質的風險的再保險而收取的保費,而——
- 就臨時再保險業務而言,受再保險人並非在香
港居住亦並非在香港營辦的永久機構;
- 就協約再保險業務而言,不少於以毛保費計的
總風險額的75%是香港以外或是在香港屬過境性
質的;
"專業再保險人"(professional reinsurer)指根據《保險公司
條例》(第41章)第8條而獲授權於香港或從香港在以
經營再保險業務為限的情況下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離岸再保險入息"(offshore reinsurance income)指得自或可
歸因於 下列項目或就下列項目而得的任何款項——
- 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的保費;
- 得自離岸再保險投資的收益或利潤。"。
15.對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船舶擁有人的應評稅利
潤的確定
第23B條現予修訂——
- 加入——
"(4A)為本條的施行,凡任何根據第(2)款被當作
在香港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的人是在香港
以外某地區居住的,則如局長信納根據該地區的
法律,一名第(1)款適用的人在該地區以船舶擁有
人身分經營業務所賺取或應累算的任何利潤獲豁
免繳稅,而有關稅項的性質與根據本部所課稅項
的性質大致相同,該人須被視為具有對等待遇地
位。";
- 在第(7)(a)及(b)(i)及(8)款中,在 "定義"
之後加入 "的 (a) 段";
- 在第(12)款中,廢除 "豁免款項" 的定義而代以--
" "豁免款項" (exempt sums)--
- 指得自或可歸因於第(i)或(ii)節所列項目或
就該等項目而得的任何款項--
-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點裝運上任何
註冊船舶,並從該地點或香港水域
內任何其他地點運送出海的任何有
關運載;或
- 從香港水域內任何地點航行出海的
任何註冊船舶所進行的拖運運作;
- 就任何具有對等待遇地位的人而言,指得
自或可歸因於第(i)或(ii)節所列項目或就該
等項目而得的任何款項--
- 在香港水域內任何地點裝運上任何船
舶,並從該地點或香港水域內任何其
他地點運送出海的任何有關運載;或
- 從香港水域內任何地點航行出海的任
何船舶所進行的拖運運作;"。
16. 某些利潤免稅
第26A條現予修訂--
- 廢除第 (1A) 款而代以--
"(1A)(a)為本部的施行,任何人作為--
- 認可互惠基金法團;
- 認可單位信託的受託人;
- 在香港以外設立的互惠基金法團(如局長
信納該互惠基金法團是真正的財產權分
散的投資法團,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
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
- 在香港以外設立的單位信託的信託人(如
局長信納該單位信託是真正的財產權分
散的投資單位信託,並且符合一個在可
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
;或
- 根據本部應就任何其他類似的集體投資
計劃(如局長信納該集體投資計劃是真正
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
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
規定) 課稅的人,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
,不得計入該人根據本部應課稅的利潤內。
- 為(a)段的施行,指明投資計劃指符合以下規定的
投資計劃--
- 該投資計劃是為以下目的而進行的--
(A)就(a)(i)或(ii)段而言,在證監會就該投資
計劃所批准的組成文件中述明的進行該投
資計劃的目的;
(B)就(a)(iii)、(iv) 或(v)段而言,有關的監管
當局就該投資計劃所批准的組成文件中述
明的進行該投資計劃的目的;及
- 該投資計劃是在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進
行的--
(A) 就(a)(i)或(ii)段而言,證監會的規定;
(B) 就(a)(iii)、(iv)或(v)段而言,有關的
監管當局的規定。";
- 在第 (2) 款中--
- 廢除 "外匯"、"期貨合約" 及 "證券" 的定義;
- 加入--
""證監會"(Commission)指根據《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第3條設立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7. 加入條文
現在第VI部中加入--
"33A.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每年免稅額
(1)凡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有權
享有任何屬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中
的權益,而該權益是建造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招致的
資本開支方面的有關權益,則該人須在該課稅年度獲
給予一項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損耗折舊免稅額,稱為
"每年免稅額",款額相等於該開支的二十五分之一。
(2)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權益,如是任何開支方
面的有關權益,並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屬商業建築物
或構築物時售出,則在售賣作出之後結束的任何評稅
基期所屬的課稅年度,每年免稅額須參照緊接售賣作
出之後的開支剩餘額計算,並屬於該開支剩餘額的一
個分數,其分子是1,而分母則是組成於下述時間開
始及終止的期間的課稅年度數目--- 該期間的開始時間,是買家有權享有每年免稅
額的第一個課稅年度,而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
在所有關鍵時間一直是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的
情況下,則是該買家會有權享有每年免稅額的
第一個課稅年度;及
- 該期間的終止時間--
- 就第(4)款適用的建築物或構築物而言,是
本條生效的課稅年度之後第25年的課稅年
度;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是該建築物或構築物
首次使用的課稅年度之後第25年的課稅年
度,
而其後作出的任何售賣,亦須以此方法計算。
(3)即使本條前文另有規定,就任何開支而給予的任何
課稅年度的每年免稅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出該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時的開支剩餘額,而該開支
剩餘額是指尚未將因獲給予該免稅額而須予註銷的款
額扣除者。
(4)為本條的施行,凡在緊接本條生效之前,任何人有
權享有任何屬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中的權益,而該權益是建造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招致
的資本開支方面的有關權益,則--- 建造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所招致的資本開支,須
當作已扣減假若在該人有權享有該有關權益期
間該建築物或構築物一直是用作產生根據第IV
部應課稅的利潤,則會在以前所有課稅年度就
該建築物或構築物而根據第36條給予該人的重
建免稅額的總和;及
- 自199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須當作是該
建築物或構築物首次使用的課稅年度。
33B.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1)凡因建造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而已招致任何資本開
支,而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時--
- 該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有關權益被售出;
- 在該建築物或構築物中的有關權益屬於租賃權
益的情況下,該有關權益並非由於有權享有該
權益的人取得應復歸的權益而致終止;或
- 該建築物或構築物被拆卸或毀掉,或雖未被拆
卸或毀掉卻被完全停止使用,
則在本條所述情況下,須就(a)至(c)段所提述的任何事
件發生時的評稅基期所屬的課稅年度,向在緊接該事件
發生之前有權享有該有關權益的人,給予一項稱為"結
餘免稅額" 的免稅額,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 作出一項
稱為 "結餘課稅" 的徵稅。
(2)(a)凡--
- 並無任何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
發生所得的在出售、保險、殘料或補償方面的
款項;或
- 在緊接任何上述事件發生之前的開支剩餘額超出
上述款項,
則須給予結餘免稅額,其款額為--
(A)就第(i)節而言,該開支剩餘額;
(B)就第(ii)節而言,該開支剩餘額超出上述
款項的超出額。
(b)即使本條另有規定,如有關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在
符合資格獲得第33A條所指的每年免稅額的情況下為某
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使用,而拆卸該建築物或構築物
的目的,是與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無關,或並非屬該
行業、專業或業務的通常運作,則不得將結餘免稅額
給予任何人。
(3)(a)如就第(1)(a)至(c)款所提述的任何事件的發生所得
的在出售、保險、殘料或補償方面的款項,超出在緊
接任何上述事件發生之前的開支剩餘額(如有的話),
則須作出結餘課稅,課稅額相等於該超出額,而在開
支剩餘額為零的情況下,則相等於該等所得的款項。
(b)即使(a)段另有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作出
結餘課稅的課稅額,不得超出就有關開支而根據第
33A條給予該人的每年免稅額(如有的話)。"。
18.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課稅
第35條現予修訂--
- 在第(1)款的但書中,在所有"行業"之後加入"、
專業";
- 在第 (4) 款中--
- 在(a)段中,在"給予"之前加入"根據第34(1)
條";
- 在(b)段中,在 "給予" 之前加入 "根據第34
(2) 條"。
19. 被購置而未經使用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第35B條現予修訂--
- 在 "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 之後加入"(不論該建築
物或構築物是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或工業建築物
或構築物)";
- 在(a)段中,廢除"34條"而代以"33A或34條(視屬何
情況而定)"。
20. 在直至和包括自1997年4月1日開始的
課稅年度所給予的商業建築物或
構築物的重建免稅額
第36條現予修訂--
- 將其重編為第36(1) 條;
- 在第(1)款中,在"凡"之前加入 "除第(2)款另有
規定外,";
- 加入--
"(2)凡任何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是在1997年4月
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之後的,則不得
就該課稅年度而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給予免稅
額。"。
21.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7條現予修訂--
- 在第 (1) 款中,在 "16B(1)(b)" 之後加
入 "或16G";
- 在第 (2) 款中,廢除但書的 (a) 段;
- 在第 (3) 款中--
- 廢除 "科學研究";
- 在 "16B(1)(b)" 之後加入 "或16G"。
22. 根據租購協議取得的機械及工業裝置的
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7A條現予修訂--
- 在第(1)款中,在"16B(1)(b)" 之後加入 "或16G";
- 在第 (4) 款中--
- 廢除 "科學研究";
- 在 "16B(1)(b)" 之後加入 "或16G"。
23. 聚合制下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初期
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
第39B條現予修訂--
- 在第(1)款中,在"16B(1)(b)"之後加入 "或16G";
- 在第(10) 款中--
- 廢除 "科學研究";
- 在 "16B(1)(b)" 之後加入 "或16G"。
24. 就租賃機械及工業裝置的資本開支而
根據本部可得的免稅額
第39E(5)條現予修訂,廢除 "安排"、"有條件售賣協議"
及 "租約" 的定義。
25. 釋義
第40(1) 條現予修訂--
- 廢除 "租購協議" 的定義;
- 在 "開支剩餘額" 的定義中--
- 將(a)、(b)及(c)段依次重編為第(i)、(ii)及(iii)
節;
- 在 "expenditure)" 之後加入 "--";
- 將"expenditure)--" 之後的所有字句重編為(b)段;
- 在 (b) 段中--
- 在"指建造"之前加入"就任何工業
建築物或構築物而言,";
- 廢除"in the construction"而代以
"on the construction";
- 廢除 "任何建築物" 而代以"該建築
物";
- 在第(i)節中,在"已"之後加入"根
據第34(1) 條";
- 在第(ii)節中,在"已"之後加入"根
據第34(2) 條";
- 在第(iii)節中,在 "已" 之後加入
"根據第35條";
- 在 "再加上已" 之後加入 "根據第
35條";
- 在 "須就並無" 之後加入 "根據第
34(1)或(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給
予";
- 廢除 "在下述期間" 之後的所有字
句而代以"已用作工業建築物或構
築物而第34條的條文在當時已生
效則會組成一個會有根據第34(1)
或(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給予初
期免稅額或每年免稅額的課稅年
度的期間;";
- 加入--
"(a)就任何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而言,指
建造該建築物或構築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
額,扣減--
- 已根據第33A條給予的每年免稅額;
- 已根據第33B條給予的結餘免稅額,
再加上已根據第33B條作出的結餘課稅:
但在計算開支剩餘額時,須就並無根據第
33A條給予每年免稅額的任何一年註銷一
項數額為資本開支的二十五分之一的款額
,而就本但書而言,"年"(year)指假若該
建築物或構築物已用作商業建築物或構築
物則會組成一個會有根據第33A條給予每
年免稅額並屬於199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
年度或以後的課稅年度的期間;"。
26. 釋義
第40B條現予修訂,加入--
""調整分數"(adjustment factor)與第19CA條中該詞的涵
義相同;
"獲特惠的營業收入"(concessionary trading receipts)
與第19CA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7. 入息總額的計算
第42條現予修訂--
- 在第(1)(c)款中,在"該名"之前加入"除第(1A)款
另有規定外,";
- 加入--
"(1A)為第(1)(c)款的施行,關乎獲特惠的營業收
入的應評稅利潤須當作是該應評稅利潤除以調整
分數後所得的款額。"。
28. 對英聯邦入息稅的寬免
第45條現予廢除。
29. 雙重課稅安排
第49(3) 條現予廢除。
30. 加入條文
現加入--
"88A. 事先裁定
(1)局長可應任何人按照附表10第I部提出的申請,按照
該部而就該部指明的任何事項作出裁定。
(2)附表10第I部對第(1)款所指的申請以及局長根據該
款作出的裁定適用,亦就與該等申請及裁定相關的事
宜適用。
(3)附表10第II部指明的費用須就第(1)款所指的申請
繳付。
(4)如局長由於附表10第I部第2或3條而沒有根據第(1)
款作出裁定,根據第(3)款所繳付的任何費用須退還予
申請人。
(5)局長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酌情決定申請人根據第
(3)款而須繳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免繳。
(6)根據第(3)款而到期須繳付的任何費用,可作為欠
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7)庫務局局長可藉命令修訂附表10。
(8)在本條及附表10中,"申請人"(applicant)指提出第
(1)款所指申請的人。"。
31. 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率
附表8現予修訂--
- 廢除"1994/95課稅年度及直至有關的利得稅率
被取代為止"而代以"1994/95至1997/98期間的
各個課稅年度(包括首尾兩個課稅年度在內)";
- 在末處加入--
"1998/99課稅年度及直至有關的
利得稅率被取代為止
| 16%"。 |
32. 加入附表
現加入--
"附表10 [第88A條]
第I部
事先裁定
1.局長應任何人按照本部提出的申請,可就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但與施加或減免懲罰、任何人所提供的報
稅表或其他資料是否正確、對任何人提出的檢控或就
任何人所欠債項作出的追討有關的條文除外)如何適
用於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不論申請
中是否有提述該條文。
2.在以下情況下,局長可拒絕作出裁定--
-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會令局長須裁定或確定任何
事實問題;
- 局長認為裁定是否正確,有賴於作出某些假設,
不論該等假設是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
項而作出的;
- 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事項作出裁定,而該事項不
論就該申請人或其他人而言是任何反對或上訴的
標的;或
- 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事項作出裁定,而該事項是
已根據本條例提交或到期根據本條例提交的報稅
表的標的。
3. 在以下情況下,局長不得作出裁定--
- 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安排作出裁定,而局長認
為該安排並非該申請人認真考慮進行的;
- 有關的申請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
- 局長正進行一項審計,而該項審計是就本條例
的任何條文在建議作出的裁定如經作出則會適
用的期間內如何適用於申請人或適用於與有關
的申請的標的安排類似的安排而進行的;
- 局長認為申請人沒有就有關的申請提供充足的
資料;或
- 局長認為鑑於他可得的資源,作出裁定是不合
理的。
4.凡局長已向任何人就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對某安排的
適用情況作出裁定,而該人按裁定所述的方式作出該
安排,則局長須按照該裁定將該條文應用於該人及該
安排。
5.任何裁定只有在本條例某條文在該裁定中明文提述
時,方作為就該條文作出的裁定而適用於任何安排,
但適用期亦僅以該裁定指明的期間為限。
6.在以下情況下,裁定不適用於某安排--
- 該安排與該裁定指明的安排有重大不同;
- 在要求作出該裁定的申請中或就該申請而言有
任何在要項方面的遺漏或失實陳述;或
- 在該裁定所述的由局長就任何將來發生的事件
或任何其他事項作出的假設並不正確。
7. 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
- 必須指明申請人;
- 在申請人要求就某安排作出裁定的情況下,必
須披露所有與該安排有關的事實及文件;
- 在申請人要求就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作出裁定的
情況下,必須述明該條文;
- 必須述明與該申請提出的爭論點有關的法律觀
點 (如有的話);
- 必須提供局長不時為本條的施行而以書面指明
的資料;及
- 必須附有一份草擬裁定。
8.凡有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局長可隨時要求就
該申請提交進一步的有關資料。
9.在不損害第2條的規定為原則下,如局長認為任何
裁定是否正確,有賴於作出某些假設(不論該等假設
是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作出的),則除
第10條另有規定外,局長可作出他認為最為適當的
假設。
10.局長不可就任何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資料作出任何
假設。
11.局長作出的裁定,必須述明--
- 該裁定所適用的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該裁定
所適用的本條例條文及安排;
- 該裁定適用的期間;及
- 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
上作出的假設。
12.局長可向任何裁定所適用的人發出書面通知,表示
撤回該裁定,藉以將該裁定撤回。
13. 如局長撤回就某安排作出的裁定,則--
- 如該安排在撤回日期後訂立或達成,該裁定須
停止適用於該安排;
- 如該安排已在撤回日期或之前訂立或達成,該
裁定須繼續在該裁定指明的期間的剩餘時間適
用於該安排。
14. 凡--
- 任何人取得任何裁定;
- 該人根據本條例須提交任何報稅表;及
- 在擬備該報稅表時,該人須考慮本條例某條文
適用於該裁定所指明的安排的方式,
則該人必須在該報稅表中披露--
- 該裁定的存在;
- 該人在擬備和提交該報稅表時是否有依賴該裁
定;及
- 在該裁定指明的安排上的任何重大變化。
15.(a)如本條例的任何條文是某裁定的標的或對某裁定
有所影響,而該條文被廢除,則該裁定須按所作廢除
的範圍由該項廢除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適用。
(b)如本條例的任何條文是某裁定的標的或對某裁定有
所影響,而該條文被修訂或只有一部分被廢除,以致
該條文的適用方式有所改變,則該裁定須按所作修訂
或部分廢除(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範圍由該項修訂或部
分廢除(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生效日期起停止適用。
第II部
費用
1.就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
申請而指明的費用如下--
|
(a)就以下裁定繳付的申請費用--
|
(i)就利潤是否須被視為應根據
本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
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
而作出的裁定$30,000
|
(ii)就報酬是否須被視為應憑
藉本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
而作出的裁定$10,000
|
(iii)任何其他裁定$10,000
|
(b)凡考慮該申請所使用的時間(包括與申請人磋商的
任何時間)超出第3條就該裁定所屬類別的裁定指明的
時間,則為以下人員按所使用的時間每小時計 (不足
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 的附加費用--
| (i) 副局長$1,330
| (ii) 助理局長$1,260
| (iii) 根據本條例獲委任的任何其他人$1,000
|
2.(a)在按照第I部提出的任何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中,
須--
| | | | | | | |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實施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
2.在條例草案所作的修訂中,包括對主體條例第IV部有
關利得稅條文的修訂,其目的在於--
- 就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業務的利潤,為專業
再保險人提供一項稅率為法團適用的標準稅率
50%的特惠稅率 (草案第5及14條);
- 透過重新界定 "科學研究"(即界定為包括為可
行性研究或就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
進行的活動等) 及其他方式,擴大容許就科學
研究的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的範圍 (草案第7
條);
- 將原只容許就酒店翻修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的
範圍擴大,以容許就任何非住用樓宇的翻修所
招致的資本開支作出稅項扣除 (草案第8條);
- 加入一項適用於與 "訂明固定資產"相關開支的
新的稅項扣除項目,以訂明可就該等開支作出
100%的即時註銷,而 "訂明固定資產"則界定為
包括與製造程序有關的機械及工業裝置,以及
電腦硬件及軟件 (草案第9條);
- 就應按一般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與應按獲特
惠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之間的虧損調整,訂
定條文(草案第12條);
- 訂明就船舶擁有人的利潤,給予利得稅方面的
對等豁免 (草案第15條);
- 將給予互惠基金法團、單位信託及其他類似的
集體投資計劃的豁免範圍擴大 (草案第16條);
- 將適用於因建造商業建築物所招致的開支的每
年免稅額,以工業建築物的情況為準,由2%調
高至4% (草案第17條);
- 就要求局長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請,訂定條文
(草案第30及32條);
- 將與法團有關的利得稅的標準稅率由16.5%調
低至16% (草案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