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保護海港 (修訂) 條例》。2.取代詳題 《保護海港條例》(1997年第106號) 的詳題
現予廢除,代以--

"本條例旨在藉設定不准在中央海港內進行填海
工程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
3.釋義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填海工程" 的定義而代以--

""填海工程" (reclamation) 指為將海床或前濱填平
為土地以使其可作乾地用途而進行的任何工程
或計劃。"。
4.修訂標題 第3條的標題現予修訂,在 "海港" 之前加入 "中央"。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 "填海工程" 之定義和對詳題
作出文本上的修訂,以期藉設定不准在中央海港
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而達到保護海港的目標
,得以更有效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