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3)575(01)號文件

檔號:CB(3)/C/2 (III)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9時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楊耀忠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3)1
韓律科女士
I. 通過1997年11月25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3)422號文件)

1997年11月25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並無任何修改。

II.跟進委員會在1997年6月列出的有待檢討事項
  1. “政治團體”的定義及議員獲得的現金資助

  2. (臨立會CB(3)455(01)號文件)
2.主席請委員考慮《個人利益登記指引》(下稱“登記指
引”)第III(7)項各項擬議修訂的草擬本(載於臨立會CB(3)
455(01)號文件),能否反映委員在上次會議上所作的決定
。委員察悉有關的改動如下:

  1. 為“政治團體”一詞加上註釋,標明該詞的解釋
    與《社團條例》內“政治性團體”一詞的釋義相
    同;及

  2. 在“……故議員只須登記從所屬政治團體直接獲
    得的利益”後,加入“,這些須予登記的利益包
    括每月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的字句。
3.委員繼而研究該草擬本,並同意予以採納。

  1. 應否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份擁有的土地及物業

  2. (臨立會CB(3)455(02)號文件)
4.主席請委員考慮個人利益登記表格(下稱“登記表格”)
第7類別各項擬議修訂的草擬本(載於臨立會CB(3)455(02)
號文件)有否任何問題。委員察悉有關的改動如下:

  1. 規定議員須登記他們在香港擁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經常性自住的居所以外的物業;及

  2. 在註釋中標明:“議員擁有的土地或物業,不論
    直接或間接擁有,例如,透過其持有控制權的公
    司或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的公司所擁有,或透過
    第三者擁有,均須予以登記。”此外,在註釋中
    亦標明:“除非議員在本港擁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經常性自住的居所亦為其帶來收入,否則無
    須登記。”

5.委員繼而研究該草擬本,並同意予以採納。

6.委員認為,由於臨時立法會議員的任期將在1998年6月
後屆滿,故此向新的立法會建議採用經修訂的登記指引
及登記表格,會是較適宜的做法。同時,委員會應告知
內務委員會其意見。

III. 下次會議日期

7.委員察悉,主席會在日後有需要時召開會議。

8.會議於上午9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