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3)422號文件

檔號:CB(3)/C/2 (III)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5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

列席秘書 :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3)1
韓律科女士
I. 選擧副主席

在楊耀忠議員同意下,曹王敏賢議員提名楊耀忠議員,
並獲廖成利議員附議,經出席委員一致通過,楊耀忠議
員獲選為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副主席。

(會後補註:由臨時立法會主席簽發的委任書已於1997年
11月26日發出。)

II. 有待檢討事項
(臨立會CB(3)332(01)號文件)

  1. "政治團體"的定義

    2.經討論後,出席委員同意在《個人利益登記指引》
    中以註釋標明第III(7)項所載的"政治團體"一詞的解
    釋,與《社團條例》內的"政治性團體" 釋義相同。
    議員亦須登記每月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為數港幣
    5,000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

  2. 應否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份擁有的土地及物業

    3. 經討論後,出席委員通過議員須登記其擁有的
    土地或物業的概括情況,以增加透明度。就此,
    委員建議

    1. 議員如擁有超過一項物業,須登記其一所
      經常性自住居所以外的物業;但如其唯一
      擁有的經常性自住居所為其帶來實益權益
      ,亦須予以登記;

    2. 議員如透過其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其持有
      股份超過50%的公司擁有土地或物業,而
      該等土地或物業能為其帶來實益權益者,
      須予以登記;及

    3. 議員如透過第三者擁有土地或物業,而該
      等土地或物業能為其帶來實益權益者,須
      予以登記。


  3. 應否保留"地區辦事處津貼"一詞
4.出席委員獲悉,自1997年7月1日起,議員已獲發地區
辦事處津貼,因此同意該詞應予保留。

III. 下次會議日期

5.按主席建議,出席委員通過由主席召開下次會議,跟
進上述II(a)及(b)項事宜。

6.會議於下午5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