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3) 332(04)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其議員身
分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訂定的勸喻性質的指引》
第II(7)項


(7) 議員不應將其工作開支補貼或地區辦事處津貼的任何
部分,用於與臨立會事務無關的開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