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臨時立法會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
以其議員身分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
訂定的勸喻性質的指引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根據《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4(1)(d)條發出)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1997年6月

I. 一般準則

(1)
  1. 議員應確保其行為一定不會令臨時立法會(以
    下簡稱「臨立會」)的信譽受損。

  2. 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
    民對臨立會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
    的期望。議員在決定參與商業性質的活動(例
    如廣告活動)前,須詳細考慮該活動的性質和
    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臨立會議員的地位或聲
    望不符,而令臨立會的信譽受損。

(2)
    議員應遵守臨立會、其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或臨時立法會主席為規管臨立會及各委員會
    及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或議員在
    處理臨立會事務時的表現而訂定的任何規則
    或規例的文義和精神。

II. 特定準則

(3)
    根據《議事規則》第84條
  1. 議員出席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的任何辯論或議事程序時,必須聲明任何與
    所議事宜有關的直接金錢利益。

  2. 議員在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
    議上,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
    表決。

  3. 議員在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
    議上,如沒有披露有關的個人金錢利益的性
    質,不得對直接或間接與該利益有關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亦不得就該事宜發
    言。
(4)
    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及議員個人利益監
    察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註釋,議員須登記以下
    須予登記的利益的詳情:

  1. 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2. 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
    職業;

  3. 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以上所提述的個人利
    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等
    個人服務是由於其臨時立法會議員身分所引
    致或以任何方式與該身分有關者;

  4. 作為臨時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
    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
    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
    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
    惠或實利;

  5. 議員或其配偶由於與其臨時立法會議員身分
    有關或由該身分引致的海外訪問,而該次訪
    問的費用並非全數由該議員或公費支付;

  6. 議員或其配偶因其議員身分從

    1. 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

    2.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組織或人士所收受
    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7. 土地及物業;

  8. 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如據議員所知,其
    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
    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或團體的股
    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面值超過該公
    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者。 」

(5)
    議員不應尋求以其臨立會議員身分影響其他
    人士,藉以使議員本身獲得更多私人利益。

(6)
  1. 議員不應故意利用以臨立會議員身分取得而市民
    一般不能得到的資料,從中得到優惠或利益。

  2. 議員只應就公眾關注的事項索取資料,不應為私
    人或個人利益而要求取得資料。


(7)
    議員不應將其工作開支補貼或地區辦事處津貼的
    任何部分,用於與臨立會事務無關的開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