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臨時立法會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
以其議員身分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
訂定的勸喻性質的指引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根據《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4(1)(d)條發出)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1997年6月
I. 一般準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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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員應確保其行為一定不會令臨時立法會(以
下簡稱「臨立會」)的信譽受損。
- 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
民對臨立會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 的期望。議員在決定參與商業性質的活動(例 如廣告活動)前,須詳細考慮該活動的性質和 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臨立會議員的地位或聲 望不符,而令臨立會的信譽受損。
(2) |
議員應遵守臨立會、其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或臨時立法會主席為規管臨立會及各委員會 及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或議員在 處理臨立會事務時的表現而訂定的任何規則 或規例的文義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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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特定準則
(3) |
- 議員出席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的任何辯論或議事程序時,必須聲明任何與 所議事宜有關的直接金錢利益。
- 議員在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
議上,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 表決。
- 議員在臨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
議上,如沒有披露有關的個人金錢利益的性 質,不得對直接或間接與該利益有關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亦不得就該事宜發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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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及議員個人利益監 察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註釋,議員須登記以下 須予登記的利益的詳情:
- 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 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
職業;
- 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以上所提述的個人利
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等 個人服務是由於其臨時立法會議員身分所引 致或以任何方式與該身分有關者;
- 作為臨時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
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 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 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 惠或實利;
- 議員或其配偶由於與其臨時立法會議員身分
有關或由該身分引致的海外訪問,而該次訪 問的費用並非全數由該議員或公費支付;
- 議員或其配偶因其議員身分從
- 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組織或人士所收受 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 土地及物業;
- 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如據議員所知,其
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 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或團體的股 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面值超過該公 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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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議員不應尋求以其臨立會議員身分影響其他 人士,藉以使議員本身獲得更多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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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議員不應故意利用以臨立會議員身分取得而市民
一般不能得到的資料,從中得到優惠或利益。
- 議員只應就公眾關注的事項索取資料,不應為私
人或個人利益而要求取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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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議員不應將其工作開支補貼或地區辦事處津貼的 任何部分,用於與臨立會事務無關的開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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