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251/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 5月 3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法 案
首 讀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上 述 兩 項 法 案 經 過 首 讀 , 並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3條 第 (3)款 之 規 定 ,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
二 讀
《 國 旗 及 國 徽 條 例 草 案 》
《 區 旗 及 區 徽 條 例 草 案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動 議 二 讀 , 並 就 上 述 兩 項 法 案 逐 一 向 本 會 發 言 。
二 讀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主 席 表 示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條 第 (4)款 之 規 定 , 押 後 辯 論 上 述 兩 項 法 案 , 並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議 案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本 會 支 持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梁 智 鴻 議 員 就 上 述 之 議 案 發 言 , 並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0條 第 (1)款 , 動 議 將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之 議 案 的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梁 智 鴻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一 位 議 員 就 梁 智 鴻 議 員 議 案 發 言 。
梁 智 鴻 議 員 動 議 將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之 議 案 的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經 主 席 批 准 , 梁 智 鴻 議 員 在 毋 須 預 告 的 情 況 下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1997-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交 付 財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 "
梁 智 鴻 議 員 之 議 案 經 提 出 待 議 ,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議 員 議 案
採 納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英 文 本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本 會 採 納 附 表 所 載 、 於 1997年 4月 12日 訂 立 的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英 文 本 。 "(附 表 載 於 附 錄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主 席 表 示 劉 健 儀 議 員 已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就 此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她 提 議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原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由 於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 主 席 遂 命 令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原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劉 健 儀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之 議 案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於 1997年 5月 3日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有 關 採 納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英 文 本 的 議 案 的 附 表 中 的 第 10(3)條 , 作 出 修 正 , 刪 去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代 以 "Subject to such direction as may otherwise be mad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劉 健 儀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之 議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
劉 健 儀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 經 劉 健 儀 議 員 修 正 之 議 案 ,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會 將 於 1997年 5月 10日 上 午 9時 30分 復 會 。
會 議 遂 於 上 午 9時 57分 休 會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1997年 5月 19日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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