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746號文件

臨 時 立 法 會
會議紀要

1998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J.P.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鄧兆棠議員,J.P.
顏錦全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何世柱議員,J.P.
吳清輝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倪少傑議員,J.P.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8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令》 125/98
2.《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於對
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令》
126/98
3.《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 ─ 
中國及澳門渡輪終點碼頭)(修訂)
規例》
148/98
4.《1998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 149/98
5.《1998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
文本)令》
150/98
6.《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酒店房租稅)
令》
151/98
7.《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遺產稅)令》 152/98
8.《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餉)令》 153/98
9.《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 154/98
10.《1998年更正錯誤(第2號)令》 155/98
11.《1998年儲稅券(利率)公告》 156/98
12.《逃犯(聯合王國)令(1997年第595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57/98
13.《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
第76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58/98
14.《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59/98
15.《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1998年第79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60/98
16.《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
規則(1998年第81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1/98
17.《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
(修訂)令(1998年第83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62/98
18.《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1998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3/98
19.《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
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80號)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4/98
20.《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
(修訂)(第2號)規例》
165/98

提交文件

第88號─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編撰的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年報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第89號─ 醫院管理局年報1996─1997連同
周年帳目結算表及核數師報告書

第90號─ 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周年帳目結算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報告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
議員提交該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曹
王敏賢議員提交該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曹王敏賢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2. 黃英豪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3. 劉江華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4. 吳亮星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第五至十四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
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
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稅務(修訂) 條例草案》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7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
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
續,而該等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2月1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月14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7年12月17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第 1及4 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
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 2及3 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
表決,並獲得通過。

保安局局長就第2及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第1、2及4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
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
發言。

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臨時立法會。

三讀

運輸局局長報告謂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保安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報告謂

《1997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公共財政條例》


庫務局局長動議附錄所載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64號法律公告),將《釋
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
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3月18
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吳亮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8年第52號法律公告);及

  2. 《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8年第66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
3月18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經濟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加強監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施

蔡根培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加強監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施。

下午4時5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
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6位議員及運輸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5時44分恢復主持會議。

蔡根培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檢討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當局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
劃進行檢討時,應以擴展對因失業而需受助人士提
供支援及再培訓服務,和改善扣減綜援金的計算方
法為重點,從而鼓勵失業人士及早重投勞動巿場,
使公帑得到善用,而其他綜援受助者亦獲得更佳照
顧;此外,本會要求政府就有關檢討作出決定前,
應先諮詢立法會。

議題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及衞生福利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譚耀宗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
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7時2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