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542號文件

臨 時 立 法 會
會議紀要

1998年1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J.P.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J.P.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缺席議員:

莫應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孫明揚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梁展文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劉勵超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
人)規例》
603/97

2.《1997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
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
604/97

3.《1997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
令》
605/97

4.《1997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遊
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6號)令》
616/97

5.《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
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
617/97

6.《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18/97

7.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
第54號)1997年(生效日期)(第5號)
公告》
619/97

8.《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4號)規例(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
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620/97

9.《1997 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
規例(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621/97

10.《航空保安規例》622/97
11.《1997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1)
令》
623/97

12.《1997年驗屍地方(修訂)(第3號)
令》
624/97

13.《1997年監獄(修訂)(第3號)令》625/97
14. 《1997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
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7號)令》
626/97
15.《1997年認許及註冊(修訂)規則》627/97
16.《專業進修規則》628/97
17.《1997年性別歧視(調查及調解)(修
訂)規則》
629/97

18.《1997年殘疾歧視(調查及調解)(修
訂)規則》
630/97

19.《1997年宣布更改名稱(環境問題諮詢
委員會)公告》
631/97
20.《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
表)(第2號)令(1997年第529號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2/97

21.《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1997年第607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3/97

22.《臨時立法會決議(1997年第610號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4/97



質詢

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准許提出的質詢


吳清輝議員就政府為徹底杜絕甲類流行性感冒 H5N1 病
毒而進行銷毀雞隻及於垃圾堆填區埋雞屍的行動提出質
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10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政務
司司長及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1.陳榮燦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2.黃英豪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財政司司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政司司長答覆。

3.王紹爾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4.楊耀忠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教育統籌
局局長答覆。

5.根據《議事規則》第 26(6) 條,鄧兆棠議員代表缺席的
蔡素玉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覆。

6.李鵬飛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
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
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主席在下午4時25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33分恢復會議。

二讀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
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
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案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9 條作出的任命以下
人士擔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
任 ─
  1. 李啟新勳爵;及

  2. 賀輔明勳爵。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九廣鐵路公司於1997年8月4日訂立的《1997年九廣
鐵路公司(修訂)附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九廣鐵路公司於1997年8月4日訂立的《1997年西北
鐵路(修訂)附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地下鐵路公司於1997年7月29日訂立的《1997年地下
鐵路(修訂)附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機場管理局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

經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對機場管理局於1997年11月22日訂立的《機場管理局
附例》作出下述修訂後,批准該附例 ─

  1. 刪去第22(a)條而代以 ─

    “(a)在客運大樓或地面運輸中心任何不屬道路、
    泊車區或其他指定供車輛使用的區域的部分停下
    、停泊或使用任何車輛(包括電動車輛及拖車,
    但不包括傷殘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車輛);或”;

  2. 在第48(1)(a)條中,刪去“管制”而代以“限制”;

  3. 在第56條中 ─

    1. 在第(2)(d)款中,刪去“可按本條例第43條
      規定扣留司機及/或”;

    2. 在第(4)款中,刪去“及(d)”;


  4. 在附表1中,刪去“Light good vehicle”而代以
    “Light goods vehicle”;

  5. 在附表2第V部第7條中 ─

    1. 在(a)段中,刪去“、23(2)及24(2)”而代以
      “及23(2)”;

    2. 在(b)段中,刪去“24(3)”而代以“24(2)及
      (3)”。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1997年12月1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
    物費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
    年第569號法律公告);

  2.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
    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
    570號法律公告);

  3.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1號法律公
    告);

  4.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2號法律公告);

  5.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7年第576號法律公告);

  6.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7號法律公
    告);

  7.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8號法律公
    告);

  8.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
    (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79
    號法律公告);

  9.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0號法律公告);

  10.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1號法律公告);

  11.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
    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2號法律公
    告);

  12.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
    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3號
    法律公告);

  13.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4號法律公告);及

  14.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58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
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1月
14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改善居者有其屋計劃

程介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租者置其屋計劃經已推出,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
措施調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計劃:

  1. 容許居屋業主在第二市場出售其單位的同時,購
    置二手居屋自住;

  2. 提高白色表格申請人獲分配居屋單位的比率;

  3.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項撥出一定比例,設立居屋維
    修保養基金;及

  4. 要求房屋委員會必須對因建造工程失誤或監察不
    足而造成的“問題居屋”承擔責任。
程介南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馮檢基議
員已作出預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她提議進
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
員反對,主席遂命令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

馮檢基議員就程介南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會發言:

刪除“設立”,並以“注入現有的”代替;刪除“保養
基金;及”中的“及”;及在“承擔責任”之後加上“
;及(e)參考租者置其屋計劃之售價安排,給予居屋買家
以居屋市價3折至7折的彈性售價選擇,以配合買家不同
的經濟狀況”。

馮檢基議員就程介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
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5時2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另有12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37分恢復主持會議。

程介南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房屋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馮檢基議員就程介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但被否決。

程介南議員發言答辯。

程介南議員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為全港資助學校教師購買醫療保險

楊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全港資助學校教師購買
醫療保險,以縮小官立學校教師與資助學校教師在福利
待遇方面的差距。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楊耀忠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下
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7時55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