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305/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 5月 10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李 鵬 飛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法 案
二 讀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恢 復 於 1997年 4月 12日 動 議 之 二 讀 辯 論 。
5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律 政 司 長 發 言 答 辯 。
二 讀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法 案 經 過 二 讀 , 並 付 委 予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 審 議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下 列 條 文 及 附 表 納 入 法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第 1至 3條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並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新 訂 之 第 4條 經 過 首 讀 。
莫 應 帆 議 員 動 議 二 讀 新 訂 之 第 4條 , 並 向 本 委 員 會 發 言 。 二 讀 新 訂 之 第 4條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律 政 司 長 就 議 案 發 言 。
莫 應 帆 議 員 動 議 二 讀 新 訂 之 第 4條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馮 檢 基 議 員 要 求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於 是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下 令 本 會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宣 布 贊 成 議 案 者 8人 , 反 對 者 40人 。 她 宣 布 莫 應 帆 議 員 動 議 二 讀 新 訂 之 第 4條 之 議 題 被 否 決 。
(註 : 由 於 其 後 發 現 電 子 表 決 系 統 出 現 技 術 故 障 , 主 席 宣 布 更 正 表 決 紀 錄 , 詳 情 見 第 34頁 。 更 正 後 的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會 議 紀 要 附 錄 I。 )
律 政 司 長 就 附 表 1、 2及 3動 議 修 正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修 正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並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經 修 正 之 附 表 第 1、 2及 3納 入 本 法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並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
三 讀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律 政 司 長 報 告 謂 , 上 述 法 案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 她 動 議 此 法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
法 案 三 讀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付 諸 表 決 , 並 獲 得 通 過 。
議 員 議 案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廖 成 利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鑑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發 表 了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 本 會 促 請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認 真 聽 取 並 充 分 尊 重 公 眾 的 意 見 , 對 《 社 團 條 例 》 及 《 公 安 條 例 》 作 出 的 修 訂 , 應 符 合 以 下 的 原 則 :
     1.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2.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的 規 定 ; 及
     3. 相 對 於 港 英 殖 民 管 治 下 的 現 行 條 例 中 對 結 社 、 集 會 及 遊 行 等 公 民 權 利 的 限 制 而 言 , 不 應 收 緊 或 作 出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應 以 寬 鬆 作 為 修 改 法 例 的 方 向 。 "
廖 成 利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主 席 表 示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及 陳 財 喜 議 員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就 此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而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亦 作 出 預 告 表 示 擬 就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之 擬 議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主 席 提 議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議 案 、 二 項 修 正 案 及 修 正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擬 議 修 正 案 之 修 正 案 。 由 於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 主 席 遂 命 令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一 併 辯 論 議 案 及 三 項 修 正 案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 陳 財 喜 議 員 及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分 別 就 議 案 及 其 各 自 之 擬 議 修 正 案 向 本 會 發 言 :
13位 議 員 就 議 案 及 三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
上 午 11時 49分 , 代 理 主 席 於 主 席 暫 時 離 席 期 間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另 有 3位 議 員 就 議 案 及 三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
下 午 12時 2分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再 有 一 位 議 員 就 議 案 及 三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
主 席 請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之 修 正 案 第 二 次 發 言 。
廖 成 利 議 員 就 三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就 議 案 及 三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
在 此 時 , 主 席 宣 布 較 早 時 莫 應 帆 議 員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時 所 動 議 的 議 案 付 諸 表 決 時 , 由 於 電 子 表 決 系 統 出 現 技 術 故 障 , 因 此 有 二 位 議 員 所 作 的 表 決 並 沒 有 在 表 決 紀 錄 顯 示 出 來 , 表 決 結 果 實 應 為 贊 成 該 議 案 者 為 9人 , 反 對 者 為 41人 。
主 席 然 後 請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之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之 議 案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刪 附 在 「 2.《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 並 以 「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 及 3.在 公 民 自 由 與 社 會 秩 序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 代 替 。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之 議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之 擬 議 修 正 案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刪 除 第 2分 段 的 「 及 」 : 刪 除 第 3分 段 之 末 的 句 號 , 並 以 「 ; 及 4. 盡 力 排 除 港 人 對 現 存 自 由 會 被 修 訂 所 削 弱 的 憂 慮 。 」 代 替 。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之 修 正 案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主 席 表 示 她 以 為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要 求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下 令 本 會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宣 布 贊 成 修 正 案 者 10人 , 反 對 者 38人 。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會 議 紀 要 附 錄 II)她 宣 布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之 修 正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
經 主 席 批 准 , 梁 智 鴻 議 員 在 無 經 預 告 的 情 況 下 動 議 下 列 的 議 案 :
"假 如 有 議 員 就 其 餘 議 案 要 求 進 一 步 的 點 名 表 決 , 應 暫 停 執 行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的 規 定 , 以 便 主 席 能 夠 下 令 本 會 在 點 名 表 決 鐘 鳴 響 一 分 鐘 之 後 , 立 即 開 始 進 行 有 關 的 點 名 表 決 。 "
梁 智 鴻 議 員 之 議 案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議 案 提 出 之 修 正 案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主 席 表 示 她 以 為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
馮 檢 基 議 員 要 求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下 令 本 會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宣 布 贊 成 修 正 案 者 44人 , 反 對 者 6人 。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會 議 紀 要 附 錄 III。 )她 宣 布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議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
主 席 批 准 陳 財 喜 議 員 修 改 其 修 正 案 的 措 辭 。
陳 財 喜 議 員 就 由 廖 成 利 議 員 動 議 , 經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議 案 之 末 加 入 以 下 的 新 句 : 「 同 時 , 我 們 基 於 在 過 渡 期 間 要 爭 取 港 人 信 心 及 以 平 穩 過 渡 為 首 要 任 務 , 本 會 促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就 《 社 團 條 例 》 和 《 公 安 條 例 》 以 臨 時 立 法 形 式 解 決 法 律 真 空 問 題 , 在 回 歸 後 , 經 實 踐 及 廣 泛 諮 詢 , 在 第 一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 再 進 行 永 久 立 法 。 」 。 "
由 陳 財 喜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議 案 提 出 , 經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修 正 之 修 正 案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陳 財 喜 議 員 要 求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於 是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47(4)條 下 令 本 會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宣 布 贊 成 修 正 案 者 1人 , 反 對 者 49人 。 (表 決 紀 錄 載 於 會 議 紀 要 附 錄 IV)她 宣 布 陳 財 喜 議 員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議 案 在 經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修 正 後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
廖 成 利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
由 廖 成 利 議 員 動 議 , 經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修 正 後 之 議 案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並 付 諸 表 決 ,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會 將 於 1997年 5月 17日 上 午 9時 30分 復 會 。
會 議 遂 於 下 午 12時 59分 休 會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1997年 5月 27日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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