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644號文件
臨 時 立 法 會
會議紀要
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J.P.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J.P.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 陳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 曾蔭權先生,J.P.
-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女士,J.P.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孫明揚先生,J.P.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J.P.
- 衞生福利局局長
- 霍羅兆貞女士,J.P.
- 財經事務局局長
- 許仕仁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梁寶榮先生,J.P.
- 庫務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J.P.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J.P.
- 工務局局長
- 鄺漢生先生,J.P.
- 民政事務局局長
- 藍鴻震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J.P.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J.P.
- 助理秘書長(一)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三)
-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
---|
1.《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 禽鳥)(修訂)規例》
| 44/98
|
2.《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 附表8)(第2號)令》
| 50/98
|
3.《1997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
附表2)(第3號)令(1997年第
599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 51/98
|
4.《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
| 52/98
|
5.《1998年香港飛航(費用) (修訂)規例》
| 53/98
|
6.《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令》
| 54/98
|
7.《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2號)令》
| 55/98
|
8.《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3號)令》
| 56/98
|
9.《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4號)令》
| 57/98
|
10.《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5號)令》
| 58/98
|
11.《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6號)令》
| 59/98
|
12.《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7號)令》
| 60/98
|
13.《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8號)令》
| 61/98
|
14.《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 物裝卸區)(第9號)令》
| 62/98
|
15.《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
規例(1997年第593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63/98
|
16.《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費用)(修訂)規例》
| 64/98
|
17.《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 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
| 65/98
|
18.《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
| 66/98
|
19.《1998年屍體剖驗場地(修訂)令》
| 67/98
|
20.《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 保護)(豁免)(修訂)令》
| 68/98
|
21.《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 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 69/98
|
22.《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 第9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0/98
|
23.《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
規例(1997年第455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1/98
|
24.《環境影響評估(費用)規例
(1997年第456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2/98
|
25.《1998年稅務(符合資格的
債務票據)(修訂)令》
| 73/98
|
提交文件
第69號
| ─ |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政府帳目及各營運基金的審計結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
第70號
| ─ |
政府帳目委員會
就審計署署長1996至97年度香港政府帳目 審計及
第29號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1998年2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29號報告書)
|
第71號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1997年年報
|
政務司司長提交《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政府帳目及各營
運基金的審計結果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並向本會發言。
李家祥議員提交《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1996
至97年度香港政府帳目審計及第29號衡工量值式審計
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1998年 2 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
29號報告書)》,並向本會發言。
政務司司長提交《法律援助服務局1997年年報》,並
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羅祥國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2. 李家祥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及工務局局長
作答。
3. 馮檢基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一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4. 蔡根培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及經濟局
局長作答。
5. 林貝聿嘉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 鄧兆棠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第七至十九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
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案》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
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例草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
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該等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兩項條例草案逐
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該等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案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破產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7年12月15日訂立的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1998年1月14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8年第1號法律公告)修訂 ─
- 在第5(2)(c)(iii)及(d)(i)(C)及(ii)(C)條中,廢除“1日
或之前”而代以“而與該日期相隔最少1整日”;
- 在第6(1)(a)(iii)、(2)(a)(iii)及(3)(a)(iii)條中,廢除
“1日或之前”而代以“而與該日期相隔最少
1整日”。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於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選舉
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
條例》(第1章)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
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至1998年2月25日的會議。
下午4時54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1998年1月2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
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5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7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號法律公
告);
-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1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8年第22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3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
辦商註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
1998年第24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5號法律公
告);
-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
報的1998年第26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7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8號法律公告);
-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0號法律公
告);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1號
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
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2號法律公
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3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4號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即
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35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
年2月25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新機場的啟用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為配合機鐵的使用,政府將新機場的啟用日期延展至
7月6日。本會促請政府小心落實有關的搬遷計劃,以
確保新機場於營運首日起便成為一個世界級的國際機
場,在客運與貨運上同時提供最佳的服務,藉此增強
香港的國際形象。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8位議員及經濟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何鍾泰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行政立法的關係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考慮採取措施改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的溝通及工作關係,以確保在特別行政區施行高效益
及高效率的管治,並確保行政機關根據《基本法》的
規定,對立法機關負責。
主席在下午6時26分恢復主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9位議員及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7時59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