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154/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 4月 12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時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王 紹 爾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朱 幼 麟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主 席 將 議 事 的 程 序 告 知 與 會 議 員 , 並 解 釋 本 會 有 需 要 在 處 理 法 案 之 前 , 首 先 處 理 有 關 本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的 兩 個 議 案 。 她 並 簡 述 在 採 納 議 事 規 則 前 會 採 用 的 規 則 如 下 :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為 全 體 議 員 的 二 分 一 ; 每 位 議 員 只 可 就 每 個 議 案 發 言 1次 , 每 次 發 言 不 得 超 逾 15分 鐘 , 而 議 案 動 議 人 則 可 在 所 有 議 員 發 言 後 一 次 過 發 言 答 辯 ; 凡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 便 會 使 用 電 子 系 統 , 如 電 子 系 統 失 靈 , 表 決 會 以 舉 手 方 式 進 行 ; 如 需 進 行 點 名 表 決 , 主 席 會 准 許 議 員 無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將 一 般 的 3分 鐘 點 名 表 決 鐘 聲 時 間 縮 短 。
議 案
修 正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決 議
葉 國 謙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將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1997年 3月 22日 提 出 和 通 過 的 有 關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登 記 的 決 議 的 第 (5)(f)段 修 正 , 刪 除 "從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代 以 -
"從 --
(i) 香 港 以 外 的 政 府 或 組 織 ; 或
(ii)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上 述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
葉 國 謙 議 員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2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葉 國 謙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而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恢 復 辯 論 )
主 席 請 議 員 注 意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在 1997年 3月 22日 上 次 會 議 上 動 議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該 議 案 的 措 辭 如 下 :
"本 會 採 納 附 表 所 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 "
(附 表 載 於 附 錄 I)
主 席 表 示 , 譚 惠 珠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就 此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她 建 議 一 併 辯 論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無 議 員 表 示 反 對 。 主 席 遂 命 令 一 併 辯 論 議 案 及 擬 議 修 正 案 。
譚 惠 珠 議 員 建 議 修 正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 並 就 此 向 本 會 發 言 。
葉 國 謙 議 員 建 議 修 正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 並 就 此 向 本 會 發 言 。
4位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及 譚 惠 珠 議 員 和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
譚 惠 珠 議 員 動 議 對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作 下 列 11組 修 正 :
修 正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的 議 案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於 1997年 3月 22日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有 關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議 案 的 附 表 , 作 出 如 下 的 修 正 -
(1) 刪 除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訂 立 ", 代 以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2) (a) 在 第 10(2)及 (3)條 , 刪 除 "第 12(1)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後 的 首 次 會 議 的 程 序 )、 ";
     (b) 在 第 12條 -
          (i) 刪 除 第 (1)款 ;
          (ii) 將 第 (2)款 重 訂 為 第 (1)款 ;
          (iii) 在 第 (1)款 , 刪 除 "第 (6)款 ", 代 以 "第 (5)款 ";
          (iv) 將 第 (3)及 (4)款 分 別 重 訂 為 第 (2)及 (3)款 ;
          (v) 在 第 (3)款 , 刪 除 "第 (3)款 ", 代 以 "第 (2)款 ";
          
(vi) 將 第 (5)款 重 訂 為 第 (4)款 ;
          (vii) 在 第 (4)款 , 刪 除 "第 (4)款 ", 代 以 "第 (3)款 ";
          (viii) 將 第 (6)款 重 訂 為 第 (5)款 ;
(3) 在 第 19(1)條 ,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程 "之 後 , 加 入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決 定 , 並 ";
(4) (a) 在 第 31(c)條 , 刪 除 "示 明 他 並 不 反 對 ", 代 以 "同 意 ";
(b) 在 第 57(6)(c)條 , 刪 除 "示 明 他 並 不 反 對 ", 代 以 "同 意 ";
(5) 在 第 50(5)條 , 刪 除 "法 律 所 訂 明 的 ";
(6) 在 第 51條 -
     (a) 在 第 (4)款 , 刪 除 "政 務 司 長 簽 署 的 證 明 書 , 說 明 將 於 二 讀 時 示 明 ";
     (b) 在 第 (5)款 , 刪 除 "由 政 務 司 長 簽 署 的 ";
(7) (a) 刪 除 第 75(17)、 76(11)、 77(15)及 79(11)條 ;
     (b) 將 第 75(18)、 76(12)及 77(16)條 分 別 重 訂 為 第 75(17)、 76(11)及 77(15)條 ;
     (c) 在 第 79條 之 後 加 入 下 列 新 條 文 -
"79A. 證 人 的 出 席
     (a) 常 設 委 員 會 在 行 使 職 權 時 , 如 有 需 要 , 可 傳 召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作 證 和 提 供 證 據 ;
     (b) 內 務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專 責 委 員 會 可 獲 臨 時 立 法 會 授 權 , 使 其 在 行 使 職 權 時 , 如 有 需 要 , 可 傳 召 有 關 人 士 出 席 作 證 和 提 供 證 據 ,
但 行 政 長 官 可 根 據 安 全 和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的 考 慮 , 決 定 政 府 官 員 或 其 他 負 責 政 府 公 務 的 人 員 是 否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或 其 屬 下 的 委 員 會 作 證 和 提 供 證 據 。 ";
(8) (a) 在 第 18條 -
          (i) 刪 除 第 (1)(k)款 ;
          (ii) 將 第 (1)(l)款 重 訂 為 第 (1)(k)款 ;
     (b) 刪 除 第 88及 89條 ;
(9) 在 第 82(5)(f)條 , 在 "配 偶 "之 後 , 加 入 "因 其 議 員 身 分 ";
(10) 刪 除 第 92(c)條 , 代 以 -
"(c) "政 府 "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但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成 立 前 , 凡 提 述 "政 府 ", 即 為 提 述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 而 凡 提 述 "官 員 ", 即 為 提 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 及 ";
(11) (a) 將 第 79A、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90、 91及 92條 分 別 重 訂 為 第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及 91條 ;
     (b) 在 第 85條 , 刪 除 "82"及 "83", 分 別 代 以 "83"及 "84"。 "
主 席 將 譚 惠 珠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所 動 議 的 修 正 , 分 11組 提 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所 有 11組 修 正 案 均 獲 得 通 過 。
鑑 於 譚 惠 珠 議 員 所 提 的 修 正 獲 得 通 過 , 主 席 批 准 葉 國 謙 議 員 修 改 其 修 正 案 的 措 辭 , 將 「 第 82(5)(f)條 」 改 為 「 第 83(5)(f)條 」 。
葉 國 謙 議 員 就 經 譚 惠 珠 議 員 修 正 的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 動 議 下 列 修 正 案 :
"將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於 1997年 3月 22日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有 關 採 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議 案 的 附 表 中 的 第 83(5)(f)條 (個 人 利 益 的 登 記 )修 正 , 刪 除 "從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國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代 以 -
"從 --
     (i) 香 港 以 外 的 政 府 或 組 織 ; 或
     (ii)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上 述 政 府 、 組 織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項 、 實 惠 或 實 利 "。 "
經 修 改 後 , 葉 國 謙 議 員 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議 案 所 動 議 之 修 正 案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修 正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
由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 經 譚 惠 珠 及 葉 國 謙 兩 位 議 員 修 正 之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主 席 於 上 午 10時 50分 暫 停 會 議 。
本 會 於 上 午 11時 05分 恢 復 會 議 。
法 案
首 讀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法 案 經 過 首 讀 , 並 依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3(3)條 的 規 定 ,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
二 讀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條 例 草 案 》
律 政 司 長 動 議 二 讀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二 讀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主 席 表 示 按 照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 上 述 議 案 之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而 該 法 案 會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議 案
財 務 委 員 會 、 內 務 委 員 會 及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動 議 下 列 議 案 , 並 向 本 會 發 言 :
"議 事 規 則 第 72(2)及 75(2)條 分 別 作 出 規 定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內 務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 不 得 遲 於 1997年 4月 26日 舉 行 , 而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成 員 的 選 舉 , 須 按 內 務 委 員 會 選 出 其 正 副 主 席 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4(2)條 而 制 訂 的 選 舉 程 序 盡 早 舉 行 。 "
議 案 之 議 題 經 提 出 待 議 。
5位 議 員 就 議 案 發 言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發 言 答 辯 。
陳 婉 嫻 議 員 要 求 暫 停 會 議 , 主 席 遂 於 上 午 11時 35分 暫 停 會 議 。
本 會 於 上 午 11時 50分 恢 復 會 議 。
議 案 之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 該 議 案 繼 而 獲 得 通 過 。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會 將 於 1997年 4月 26日 上 午 9時 30分 復 會 。
會 議 遂 於 中 午 12時 休 會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1997年 4月 26日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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