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59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C/3

1997年6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擧行的會議
1996 至 97 年 度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紀 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譚惠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
政策統籌局長孫明揚先生


列席秘書:
臨時立法會秘書吳文華女士





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世柱議員提交《國旗及國徽條例
草案》及《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並
向本會發言。

(1997年6月11日發出的臨立會 406/96-97 號文件內的
臨立會392/96-97號文件)

法案委員會主席譚惠珠議員提交《1997 年社團 ( 修
訂) 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1997 年6月11日發出的臨立會 407/96-97 號文件內的
臨立會396/96-97號文件)

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議員個人利益監察
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1997年6月11日發出的臨立會 408/96-97 號文件內的
臨立會386/96-97號文件)

法案

首讀

《1997年宣誓及聲明 (修訂) 條例草案》

上述法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
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宣誓及聲明 (修訂) 條例草案》

政策統籌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
》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法案的二讀辯論應中止待
續,而該法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5月3日動議二讀辯論。

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策統籌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5月3日動議二讀辯論。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策統籌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社團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5月17日動議二讀辯論。

2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策統籌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

恢復於1997年5月17日動議二讀辯論。

9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策統籌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法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主席於下午12時30分暫停會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於下午2時32分恢復會議。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4、6、8及10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3、5、7及9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 3、5、7及 9 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
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附表1及2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1及2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附表3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4、6、8及9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5及7條動議修正案。

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5及7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附表1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1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附表2、3及4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委會主席於下午2時39分暫停會議。

會議於下午2時51分恢復。

全委會主席表示全委會會先處理《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以便可更有效地利用本會的時間。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6及14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2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陳財喜議員就第2條動議進一步的修正案。

兩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陳財喜議員發言答辯。

再有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全委會主席表示她認為修正
案被否決。

陳財喜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
事規則》第47(4)條下令全委會進行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40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她宣布陳議員就第
2條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梁智鴻議員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動議下列議案:

假如有委員於是次會議上,就 《1997年公安(修訂)
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餘議案要求進行
進一步的記名表決時,應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第 47
(4)條的規定,以便全委會主席能命令全體委員會在記
名表決鐘鳴響一分鐘之後,立即開始進行有關的記名
表決。

梁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經修正的第 2 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全委會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7(4)條,陳議員
不可就第3、4、5、8及12條動議修正案,因他的擬議
修正案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3、4及5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4及5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陳財喜議員就第7條動議修正案。

兩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全委會主席表示她認為修正
案被否決。

陳財喜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議
事規則》第49(4)條下令全委會進行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41人。(表
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她宣布陳議員就第7 條
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7 (4)條,陳議員
不可就第9、10、11及13條動議修正案,因他的擬議修
正案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7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7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8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8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9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9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第 10及 11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第12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13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15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5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陳財喜議員就第16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財喜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
議事規則》第49(4)條下令全委會進行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人,反對者41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她宣布陳議員就
第16條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16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16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附表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97年社團 (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法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3(2)、6、7、9、10、12、13、14、18、20
及21條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廖成利議員就第 3(1) 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一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
議事規則》第47(4)條下令全委會進行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37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V。)她宣布廖議員就
第3(1)條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梁智鴻議員在無經預告的情況下動議下列議案:

假如有委員於是次會議上,就《1997年社團(修訂)
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其餘議案要求進
行進一步的記名表決時,應暫停執行《議事規則》
第47(4)條的規定,以便全委會主席能命令全體委員
會在記名表決鐘鳴響一分鐘之後,立即開始進行有
關的記名表決。

梁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3(1)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1)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廖成利議員就第3(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6位議員及政策統籌局長就修正案發言。

廖成利議員發言答辯。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廖成利議員要求記名表決。全委會主席於是根據
《議事規則》第49(4)條下令全委會進行記名表決。

全委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9人,反對者34人。
(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V。)她宣布廖議
員就第3(3)條動議的修正案被否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7(4)條,廖
議員不可就第 4 條動議修正案,因他的擬議修正
案與已作出的決定不一致。

原第3(3)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
過。

廖成利議員就第3(4)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
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但被否決。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3(4)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4)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4條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條納入本法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得通過。

政策統籌局長就第5、8、11、15、16、17及19條動
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5、8、11、15、16、17及19條納入本法
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策統籌局長報告謂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1997年公安 (修訂) 條例草案》及

《1997年社團 (修訂) 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4項
法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4 項法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4項法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及香港特別行
政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律政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支持委任列顯倫大法官、沈澄大法官及包致金大
法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及陳兆愷大
法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

4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於1997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擧行
下次會議。

會議遂於下午4時2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7年 月 日

深圳
華廈藝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