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801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
會議紀要
1998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J.P.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承天議員,J.P.
何鍾泰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G.B.M.
周梁淑怡議員,J.P.
林貝聿嘉議員,J.P.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J.P.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蔡根培議員,J.P.
鄭明訓議員,J.P.
鄧兆棠議員,J.P.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鵬飛議員,J.P.
倪少傑議員,J.P.
梁振英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耀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 陳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 曾蔭權先生,J.P.
-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 梁愛詩女士,J.P.
- 文康廣播局局長
- 周德熙先生,J.P.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J.P.
- 房屋局局長
- 黃星華先生,J.P.
- 衞生福利局局長
- 霍羅兆貞女士,J.P.
- 財經事務局局長
- 許仕仁先生,J.P.
- 教育統籌局局長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局局長
- 黎慶寧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梁寶榮先生,J.P.
- 庫務局局長
- 鄺其志先生,J.P.
- 工商局局長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J.P.
- 經濟局局長
- 葉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務局局長
- 藍鴻震先生,J.P.
- 政制事務局局長
- 麥清雄先生
列席秘書:-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J.P.
- 助理秘書長(二)
- 林鄭寶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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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
108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0/98
|
2.《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
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1/98
|
3.《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0號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2/98
|
4.《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1
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1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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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第91號─ | 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該
年度的財政預算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摘要及按總目及分目的收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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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號─ | 星島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經審核周年帳目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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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號─ | 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經審核周年帳目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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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陳鑑林議員提交該委員會報告,並向本會發言。
發言
田北俊議員、蔡素玉議員、陳鑑林議員及經濟局局長
分別就《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
(廢除)規例》,即在1998年2月11日提交本會省覽的
附屬法例,向本會發言。
質詢
第一至十二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
議員參閱。
法案二讀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2月18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政務司司長、經濟局局長、工商局局長、運輸局局長、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衞生福利局局長、教育統籌局局
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財政司司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2月1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2月1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民政事務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按照《議事規則》第69條的規定,全委會先考慮條例
草案的附表。
總目21至31、37、39、40、42至48、50、51、53、55
、56、58、60至63、70、72、73、74、76、78、80、
82、90、91、92、94、96、98、100、106、110、112
、114、115、116、118、120、121、122、130、136、
142至153、160、162、163、166、168、170、173至
178、180、181、184、186、188、190及194納入本附
表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得通過。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
決,並獲得通過。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
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3及6至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4及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第4及5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
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4及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
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臨時立法會。
三讀財政司司長報告謂
《1998年撥款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
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經濟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民政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批准地下鐵路公司於1998年3月2日訂立的《地下鐵路
(運輸交匯處)附例》。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於1998年2月18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47條發出的《僱傭實務守則》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635號政府公告)修訂 ─
- 在第1.3段中,在"「家庭崗位」"之前加入"在僱
傭範疇中禁止基於";
- 在第2.4段中,在"規模"之後加入"及結構";
- 在第3.1段中,在"son,"之後加入"daughter,";
- 廢除第3.2段而代以 ─
"3.2.「家庭崗位」的定義是指有責任照顧某位直系家庭
成員的崗位,而關鍵在於是否有一個慣常照顧該人士的
特定關係。例如,某人及太太與他一位姑母同住多年,
而他亦有負責照顧她,對他的姑母而言,他便具有「家
庭崗位」。反之,如他有一患病的妹妹,但這位妹妹與
丈夫及子女同住,在這情況下,他與妹妹的關係,似乎
沒有顯示照顧的責任,因而便不算有「家庭崗位」了。";
- 在第4.3段中,廢除"委員會在得出結論前,";
- 在第6.1段中,廢除由"所謂"起直至並包括冒號為
止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範疇中「使人受害」
的歧視是違法的。所謂「使人受害」的歧視是指某人或
任何人因已經或意圖採取下列行動而被人針對,因此受
到較差的待遇:";
- 在第7.1段中,廢除"目的是"而代以"合理地旨在";
- 在第12.1.2段中,廢除"及"而代以"包括其"。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夏佳理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將於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
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64號法律公告)廢除。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就1998年2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扣押
入息令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18號法律
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
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
延展至1998年4月1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擧行
下次會議。
本會在下午5時26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